YS—035:住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与自理药品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3年8月1日 修订日期: 2015年10月 27日
为了有效保障医院的医疗安全,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医院给患者的用药安全造成隐患或危害,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卫生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规定。 一、住院患者自备药品的使用
(一)住院患者自备药品指在住院期间患者使用本人或家属带入本医疗机构内而非本院药学部供应的药品。
(二)住院病人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使用外购药品,仅在病情确需,经科主任同意、医务部批准的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方可遵照医嘱使用。
(三)住院患者使用的自备药物,必须是本院无此药或同类药物(血液制品除外),并且为患者病情所需。
(四)特殊情况下住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按以下程序处理: 1、患者填写“住院患者自备药物使用声明书(附件)”,并签名。
2、医师确保患者自备药品来源安全可靠、性质稳定并且是在有效期内,方可在医嘱单上开具医嘱。开医嘱时,在该药品名旁注明“患者自备”,并填写药品信息。
3、药品保管:注射药品由护士保管;其他药品由患者保管;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任何剂型的控制性药品须由护士保管。
4、执行护士在外购药品配置和使用前,必须详细审查外购药品的外观,核对品名、剂量、规格、数量、效期、批号、批准文号等。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该拒绝使用。使用外购药品后,由执行护士按规定记录。
(五)医务人员不得保管与使用标志不清晰的、过期的、变质的药品。 (六)医务人员不得给患者使用无医嘱的任何药品。
(七) 住院患者自备药品使用责任书应纳入病历归档永久保管。
(八)严禁医生诱导患者或家属外购药品或代为购药,医师违反规定的,按《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医师违反有关规定,私自使用了未经批准的病人家属外购的药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住院患者自理药品的使用
(一)住院患者自理药物指患者住院期间,由本院药学部配发的药物,由病房护士保管。 (二)使用自理药物时,由患者自行给药,责任护士负责监督并做好记录。 (三)患者住院期间未经许可,禁止自我给药。
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患方自备药物使用声明书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室: 床号: 住院号: 声明内容:
经考虑,我决定在医院使用我自备的药物。药物名称为 ,生产厂家为 ,产地为 ,生产批号为 ,规格 数量 ,有效期为 。
我在此郑重声明如下:
一、 该药物不是由院方供给,而是我方自己在院外获得。
二、 我方对该药物的来源、疗效和安全等负责。该药物使用所发生的一切不良反应
和后果,均由我方自己承担,与医院无关。
患者签名: 年 月 日 患者手印(必要时): 患者家属签名: 与患者的关系: 年 月 日 医师核对确认签名: 年 月 日 自备药物的说明书粘贴处 (1.如果是血液制品需附上发票或盖红章的送货凭证,供核对后使用。 2.自备药品的说明书必须交患方签名确认后粘贴于此。) 说明:
1. 全院各级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临床用药有关管理规定。患者自行在外购买的药品
一律不得在院内使用。如患者在抢救治疗过程中,确因病情需要使用我院所缺药品,应由病区提出申请,经科主任签名后,报药学部采购。经药学部确认无法采购的,可允许患者自备我院所缺药品,并由患者本人或法定代表签署《患方自备药物使用声明书》后方可使用。
2. 医师必须对填写的声明内容进行核对确认签名,并将自备药物的说明书交患方签名
确认后贴于上面的粘贴处。
3. 本《患方自备药物使用声明书》必须随病案一起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