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国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郭守杰讲义12 - 图文

2026/1/17 10:33:05

立的某些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此类合同未经批准时的效力状态是( )。(2015年)

A.可撤销 B.无效 C.未生效 D.效力待定 【答案】C 2.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股东以该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股东举证证明该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2】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P487) 1.买方已付款、卖方不报批的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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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亦应予以支持。 (3)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

2.事先约定先付款后报批的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买方不付款、卖方也不报批的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该股权转让合同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已经报批,但未获批准的

(1)转让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受让方就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报批,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请求转让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转让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 (2)受让方已实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但合同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转让方请求受让方退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将受让方因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支付给转让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股权转让合同的撤销

(1)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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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

②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30日未予答复;

③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2)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

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亦应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解释】“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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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考点3】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者(P488) 1.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有效吗?

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投资收益归谁所有?

(1)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2)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实际投资者根据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投资者能申请“转正”吗?

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除外: (1)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

(2)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3)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4.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如何处理? (1)赚钱了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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