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张卫平)

2026/1/27 17:32:42

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张卫平

清华大学 法学院 教授

【摘要】

本文对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意义、性质、特征、当事人、客体、程序及判决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试图揭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结构,并阐述了该制度适用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对于人们深入认识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一步推动该制度的研究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效力

引言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设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其中一项新的制度。尽管在修改中关于该项制度的设置学界存有争议,关于该项制度的研究和讨论也尚未充分展开,但毕竟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该项制度,因此,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项制度,使其合理运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当下必须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以下分析揭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结构,并进一步在理论上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推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制度更深入的探讨。

一、设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和意义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该款规定意味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一种全新的诉讼程序和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概括地讲,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大动作。

从追求实质正义的意义上讲,立法者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通过撤销他人之间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维护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撤销之诉的一个前提是,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侵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正是因为如此,才有必要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同时,在追求程序正义的意义上,案外第三人之所以可以以诉的方式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也是基于维护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具有程序保障的目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要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必须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由于

在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中,该案外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其程序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如果该案外第三人参加了他人之间的诉讼,则该第三人可以在该诉讼中,通过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因而应当给予该第三人在程序上给予事后保障的机会和权利。

在我国,增设这一制度有其现实需要,即人们对现实中较普遍存在的借助司法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深恶痛绝。例如,通过虚假诉讼、[1]恶意诉讼、[2]冒名诉讼[3]侵害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种现象,在法律应对方面,除了通过完善证据制度,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外,[4]有不少人也希望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订第三人撤销之诉,以期在程序救济方面能够有效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学者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在说明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必要性时也指出,设置该制度有助于防止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损害第三人权利。[5]从这些建议稿来看,明显是受到我国台湾地区“新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6]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源自法国的tierceopposition制度,即第三人撤销判决异议制度。[7]

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他人之间诉讼中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对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救济,从逻辑上讲是能够成立的。不过,有学者指出,对第三人权益的救济可以通过再审救济程序实现,无需设立独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现在救济程序缺失的主要问题是,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没有向第三人开放,

因此,只需要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允许第三人作为再审申请主体,第三人权利的救济就可以实现了。[8]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关于再审的司法解释中也在一定条件下对案外第三人开放了再审救济。[9]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学者对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的异议中提到了这一点。[10]这里存在的问题是,究竟是通过修改再审制度实现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还是单独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笔者认为,如果考虑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性(例如主体限制、裁判效力等),单独设立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并非不可以。从本质上讲,第三人撤销之诉依然归属于特殊救济途径,应属于再审的范畴,第三人撤销之诉实质上就是再审主体范围对第三人的开放。

真正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提出具有实质性挑战理由的是,关于裁判效力的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权利保障的关系问题。所谓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是指,他人之间的判决效力原则上只对该诉讼的当事人有效,不能约束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仅在判决效力扩张的情形,才会发生对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约束力。[11]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就是为了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因为有了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他人之间的判决对其他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即使他人通过判决错误地确认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属于他人,也并不妨碍权利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财产。只有在该案外第三人受他人判决约束时,即发生既判力效力对第三人的扩张时,才可能导致无法通过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这样一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效就将大大减小,将被限于他人之间判决效力发生扩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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