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学院有多名监督,每年在其中选举一人担任司库。司库是学院名义上的领导,遇到学院重大问题,由所有的学院监督们一起协商处理。
三、律师学院的教育方式
律师学院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学员学习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讲诵师授课,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其授课的主要内容是英国当时的法律。讲诵师通常是从专门律师中提名,在授课之前,讲诵师通常要花六个月的时间进行周密的准备。在进行讲解的那天,律师学员的全体人员都聚集在学员的大厅里,由讲诵师先朗诵自己预先选择的法令并就该法令的解释发表自己的看法,之后由年轻的律师对讲诵师的见解发表反对论,其后再相继由专门律师和学员监督对讲诵师的见解进行评论,最后讲诵师针对这些反对论或评论进行再次的评说和解释,至此,讲解告一段落,律师学员的其他人在其后两个星期之内可对讲诵师所提出的问题展开自由讨论;第二种是出席法庭旁听律师辩论和法官审案,这是律师学员学员最重要的学习方式之一;第三种方式是举办模拟审判,这种模拟法庭通常由学院监督或讲诵师担任法官,学员分别担任原被告,通过这种方式让学员亲自参与到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实践训练中掌握辩论技巧和法律知识。
四、律师学院的现状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律师学院在大学法学教育兴起以后已逐步演变成为单纯的职前培训场所。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律师学院更多的成为获取出庭律师资格的一种形式化的机构。如在英国取得出庭律师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1、获准在任何一个律师学院入学;2、在自己所属的学院按照规定参加晚餐会;3、按照规定参加考试;4、在及格后由自己所属的学院正式授予专门律师(即出庭律师)资格。在英国,满足上述条件被授予出庭律师资格的律师要想在英国国内执行实际业务,还必须在授予律师资格前后进行为期一年的实务学习,然后才能单
独接受案件的委托。从1960年到1975年这十几年里,“律师学院把一直由它行使了好几个世纪的,关于授予专门律师资格和行使惩戒的权限,全部转让给了‘旧评议会’和‘新评议会’[8]。”[9]如今,英国律师学院的主要职能是对其学员提供出庭律师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口头训练、会见技巧、谈判方法等一些侧重事务方面的训练,这与事务律师培训课程的要求是一致的。与此同时,律师学院也致力于塑造学员的优良品德和团队精神,即通过要求学员“按规定次数参加晚餐会”[10],即通过边进餐边议事或听演讲的形式来培养学员之间的一种相互认同和团队精神,提高学员的专业水平,为提高学员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打下良好的基础。
注释:
[1] 关于英国的“Inns of court”在当前学界有不同的翻译,如译成“律师会馆”、“律师学院”“律师公会”“法学院”等等。译法不同的背后体现的是对这种制度的不同认知,英国的“Inns of court”不仅仅是一个行会式的机构,更是一种法律教育和法学知识传播的载体,从其职能上来讲更接近于法律学校的性质。鉴于这些原因,我认为将其译成“律师学院”似乎更为恰当。
[2] 转引自《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李红海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3] 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 [4] 【美】卡尔文.伍达德:“威廉.布莱克斯通与英美法理学”,张志铭译,载【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张志铭译,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
[5] 【日】东京第二律师协会编《各国律师制度》,朱育璜、王舜华译,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
[6] 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律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页。
[7] 参见程汉大、陈垣:“英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载于“法律史学术网”。
[8] 所谓“旧评议会”和“新评议会”分别指的是1875年以后成立的“专门律师评议会”(Senate of four inns of court)和“专门律师公会评议会”(Senate of the inns of court and the bar)。
[9] 【日】东京第二律师协会编《各国律师制度》,朱育璜、王舜华译,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95页。
[10] 这种晚餐会每年举行四期,学员在一期晚餐会参加三次聚餐就是进行了一次“按规定次数参加晚餐会”,在授予律师资格前学员必须参加八次上述意义的晚餐会,如学员在第二次取得律师资格的考试中成绩优良并取得“优质证书”的,只要参加六次就行,即一般学员要参加二十四次聚餐,成绩优异者至少也要参加十八次聚餐。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