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 图文

2026/1/14 14:25:32

它使公民在遭受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至于因过多的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止犯罪。特别防卫权赋予了防卫人无限的防卫权,因此必须对特别防卫权的使用严格掌握,以免滥用使得防卫权蜕变为私刑权,造成社会混乱。必须明确特别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因此,除了没有限度条件外,正当防卫的其他四个条件:起因条件、防卫时间、方为对象以及防卫意图必须同时具备。

五、现行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

新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既然正当防卫具有明显的有利无害社会效果,则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单纯从消极方面论断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而应当进一步从积极方面肯定其有利无害、有功无过,而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特别是当前社会治安往往因各种暴行而趋于严峻,法律倘能促使人民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群起而攻之,其制止和预防犯罪的及时有效性相对大于司法机关的事后究办之时,更应该大力倡导正当防卫,使这一法律规定真正成为人民群众自觉地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特别是那些为保卫重大利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殊死斗争,因容易涉嫌防卫过当甚至被误以故意行凶论罪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使最后终于水落石出,如果司法机关只是就事论事地宣告无罪了事,而不昭示其功于社会,不强调其应受法律完全保护的效果,那么,司法机关这种不作为就会抑制、削弱甚至伤害公民的正当防卫积极性。现时,公众面对歹徒逞凶,虽然对被害人也寄予同情,但不少人宁可袖手旁观,也不愿挺身而出。这种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所表现出的麻木心态难道不应值得我们深思吗?法律的社会效果落后于时代要求,这确是十分令人遗憾。

六、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

(一)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

1、对于正当防卫的条件的规定还是比较保守,如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2、对于正当防卫权如何不被滥用考虑过多,而对鼓励公民积极行使防卫权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措施考虑较少,对于正当防卫适用范围没有明确,法律用语不规范,容易产生误导,如“行凶”一词比较宽泛且难以界定,因而在事件

7

中带来许多不必要的争论。

3、关于防卫过当的文字表述存在一定的问题。原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表述存在明显逻辑矛盾的问题,现行刑法修改后并未给予解决,立法者的考虑是“不修改也不至于引起歧义”。当然,上述认识虽有一定道理。但在一部刑法典中保留一个这样的逻辑错误是不应该的,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改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只是举手之劳,不予修改实为现行刑法的一个缺陷。

4、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无过当之防卫的适用对象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呢?严格地说,行凶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因而其含义十分宽泛,难以界定。例如打架是行凶、伤害是行凶、杀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可以行凶、手持凶器可以行凶。因此,修订后的刑法采用行凶一词,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对行凶一词加以限制解释,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因而构成无过当之防卫的行凶,应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对之实行无过当之防卫。杀人、是指故意杀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使用凶器,严重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安全的情形。对于那些采取隐蔽手段的杀人、例如投毒杀人等,事实上也不存在防卫的问题,更谈不上无过当之防卫。抢劫和强奸,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0条之规定,是无过当之防卫的对象。那么,是否对一切抢劫和强奸犯罪都可以实行无过当之防卫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强奸和抢劫,从犯罪手段上来看,有暴力方法。胁迫方法和其他方法之分。这里的其他方法往往是指麻醉、灌酒、利用失去知觉不知反抗的状态等。对于暴力强奸、抢劫,显然可以实行无过当之防卫。但对于采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行的非暴力的强奸、抢劫能否实行无过当之防卫,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在我们看来,对这种非暴力的强奸、抢劫犯罪不能实行无过当之防卫。至于绑架,一般情况下是采用暴力的,因而可以实行无过当之防卫。但也有个别情况下,是非暴力的。例如胁迫等,在这种场合,一般不允许进行无过当之防卫。总之,在认定无过当之防卫的对象的时候,应当以暴力犯罪来严格界定与限制修订后的刑法所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只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以暴力手段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才存在特殊防卫

8

的问题。

5、举证责任问题。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适用无过当之防卫,存在一个举证责任问题。因而无过当之防卫是被害人的一个无罪辩护的理由。无过当之防卫的立法初衷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但是也造成了一种危险,这种危险是指可能使不轨之徒易于歪曲利用无限防卫权以遂其杀人目的。 为此,对无过当之防卫必须严格审查,防止滥用。这里涉及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责任,亦即他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我们认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过程,仍然通行“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就包含证明责任的含义在内,在无过当防卫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当然要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发现无过当之防卫的事实材料的,应当据此认为无罪。但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只发现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材料,未发现无过当之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过当之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无过当之防卫就不能成立。

(二)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1、从鼓励公民打击违法犯罪角度出发,对“正在进行”可以扩大解释,司法实践中,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通常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在着手实施为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开始。考察国外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情况,可见各国用不同方式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是现实的不法侵害,有的确定为危险是防卫的前提,这可以借鉴的。

2、规定正当防卫权的适用范围情况。为鼓励公民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对不法侵害进行打击,根据事件中的不同情况,可以规定用直接打击方式或使用工具、威胁等方法,还可以夺取犯罪工具的方法等,只要能被制服不法侵害着,阻止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或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就应当认为是正当防卫。

3、制定行使司法证据规则,统一证据规范;增加特殊范围人举证责任的规定。特殊防卫的立法初衷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危

9

险,这种危险就是不轨之徒可能会歪曲这一原则以达到其不法目的。因此,对特殊防卫应严格审查,以防滥用。

4、建议增加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未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民法责任,即正当防卫人是否要对损害结果做出赔偿或负其他民事责任。防卫人在行使防卫权利时,既没有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而滥用权利,又尽了防止过当的义务,其行为既有理、有利、又有制,与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备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责任的原因要件。由此可知正当防卫人无需为自己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相反,根据正当防卫的完全正义性和有利无害的社会性,防卫一方在要求不法侵害者承担其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的同时,有请求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的权利,这乃理所当然。

结语

新刑法的修改,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更加准确、具体、完善。无论是正当防卫概念上的修改还是对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条件的界定,以及增加的无过当防卫的规定,都充分反映了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治安状况条件下,进一步强化防卫制度的必要性。这不仅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还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形成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良好社会风气。

致谢

在这次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各位老师给予大力支持,特别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有幸得到了陈小平老师的悉心指导,在论文选题的确定、结构框架的构建以及论文定稿前的多次修改方面,给我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使论文得以按时顺利地完成,在此对陈小平老师的无私指导表示深深的感谢。在论文的准备过程中,我有幸拜读了一些法学大家的作品,正是他们的研究成果,使我对正当防卫方面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论文的后期写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是由于本人能力所限及论文篇幅的限制,对于相关问题的论述及表达可能还不够详细和清晰,不足之处还恳请各位老师不吝批评指教。

10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 图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 图文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