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 图文

2026/1/12 15:43:20

重伤,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因为张三已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且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能否采取正当防卫,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相应的规定。通常认为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的话,需要进行防卫的,仍可以采取正当防卫。但是如果采取正当防卫不能排除不法侵害,则不能实施正当防卫。例如:甲把乙杀死之后被发现逃跑,丙追上甲,将其打成重伤。由于丙的行为并不能制止甲对乙的伤害,所以丙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提前防卫或事后防卫。不法侵害正当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构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只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于实际时开始,不法侵害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施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威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当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或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但有挽回损失的可能也应视为不法侵害尚末结束,例如:抢劫犯人使用暴力劫得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当场对其予以暴力反抗夺回财物,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在实践中下列情况应当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已被制服或已经丧失继续实施侵害的能力。如果侵权人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则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采取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可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事前防卫是指行为人误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进行的防卫,属于假想防卫,一般按照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来处理。事后防卫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行为人故意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或者防卫人误认为还没有结束或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事后防卫一般按照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来处理。2

(三)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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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安.论无限度防卫的利与弊[J].法学杂志.2005年版,第102-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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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而觉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首先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次防卫人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而不是出于报复、泄愤等目的。正当防卫必须要具备防卫意识,否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例:张三曾经对李四进行过伤害,某日李四看见张三正在对王五殴打,李四出于报复的目的把张三打死,由于其没有防卫的目的,则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只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但在处罚上应区别于一般的犯罪行为。

不具备防卫意识的行为,例如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在相互斗殴的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意识条件。例如:在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离,另一方继续侵害,则前者可出于防卫的目的进行防卫。我国刑法要求正当防卫必须要具备防卫意图。

(四)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下,也具备防卫意识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不能针对第三人或保护合法权益的当事人进行防卫。因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才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即使是在共同犯罪中也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当然也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进行破坏,使其丧失犯罪工具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

一般说来,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一是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防卫,如把其制服或丧失反抗能力;二是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目的的,则可以通过毁损其财产进行防卫。

如果是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时,则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针对第三人进行所谓防卫的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是误认为第三人是不法侵害人的,则以假想防卫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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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都属于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在其主观上不是故意犯罪,而是过失或者是间接故意。因此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必要限度是以其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需为标准。对于不法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也可以采用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具体标准应依据个案中的情况来分析和判断。只要不是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于犯罪手段通常认为应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特别是对于防卫工具的选择。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而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最佳的工具。另外在根据各种客观情况来判断防卫人当时所采取的防卫手段的合理度。还应当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他们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保护微小权利造成不法侵害重大损失或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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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正当防卫的过程当中应当把握下列原则: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处于一个平等的状态的,其人身权利又以生命权为最高权,不能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同时人身权利也不因个人财富和职位的高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其次公民的人身权利永远大于财产权利,不能为保护财产权利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最后不能笼统地认为国家的、社会的公共利益绝对高于个人的利益。而对于财产权利应当依财产价值而定,不能依据持有人的不同来认定。

三、关于防卫过当;

现行刑法在正当防卫的适用上,较明确的划清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防卫强度的规定,较之旧刑法更为明确具体。现行刑法第二十条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衡量防卫强度的法定因素有两点,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前者是防卫强度的说明,后者是防卫结果的表现,对于构成防卫过当来说,二者缺一不可。

如何理解和把握“明确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损害”?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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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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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中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是指防卫行为非常显著的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相差悬殊。所谓“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是指防卫行为不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而且造成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等重大的损害等。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从防卫方、侵害方及客观条件综合分析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及其重要性、侵害行为的性质、侵害手段、侵害的缓急、侵害的人数、侵害人的能力,防卫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各种因素。而不能只看防卫的强度与侵害的结果是否相当,也不能只看见侵害者被杀伤就认为是防卫过当。因为正当防卫是在遭受偷袭的情况下被迫急切实施的行为,难以准确的判断“必要限度”。当然更不允许为保护合法权益就随进行主动性防卫。

四、特别防卫权;

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现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有学者称此款规定是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无限防卫权,或无过当之防卫等。行使特别防卫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②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③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前提下,防卫因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即使“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4

当前,我国各类暴力性犯罪猖獗,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也严重威胁着公民的人身安全。同时,暴力性犯罪造成的损失往往是不可挽回的。我国现行刑法赋予公民对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特别防卫权,主要是出于社会治安状况及暴力性犯罪特点的考虑。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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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点评2009年中国十大司法改革措施”,《法制日报》2010年2月3日,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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