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 健全和完善氨制冷和脱硝氨系统运行与维护规程。
2.9.2 进入氨区,严禁携带手机、火种,严禁穿带铁掌的鞋,并在进入氨区前进行静电释放。
2.9.3 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通风、照明良好。
2.9.4 液氨设备、系统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空间和安全疏散通道。
2.9.5 在正常运行中会产生火花的氨压缩机启动控制设备、氨泵及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等动力装置的启动控制设备不应布置在氨压缩机房中。库房温度遥测、记录仪表等不宜布置在氨压缩机房内。
2.9.6 在氨罐区或氨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办理动火工作票;氨系统动火作业前、后应置换排放合格;动火结束后,及时清理火种。氨区内严禁明火采暖。
2.9.7 氨储罐区及使用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氨泄漏检测器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2.9.8 氨储罐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其防火、防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2.10 防止天然气系统着火爆炸事故
2.10.1 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的规定。
2.10.2 天然气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其防火、防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2.10.3 天然气系统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生产区与办公区应有明显的分界标志,并设有“严禁烟火”等醒目的防火标志。
2.10.4 天然气爆炸危险区域,应按《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然气体检测报誉系统安全技术规范》(SY 6503-2008)的规定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2.10.5 应定期对天然气系统进行火灾、爆炸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影响应制定和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应有完善的防火、防爆应急救援预案。
2.10.6 天然气系统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执行。
2.10.7 天然气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启闭灵敏,每年至少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校验一次。压力表等其他安全附件应按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校验。
2.10.8 在天然气管道中心两侧各5m范围内,严禁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构)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在天然气管道中心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m范围内,严禁爆破、开山和修建大型建(构)筑物。
2.10.9 天然气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设施应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执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等级范围划分应符合《石油设施电器装里场所分类》(SY/T 0025) 的规定。
2.10.10 天然气区域应有防止静电荷产生和集聚的措施,并设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2.10.11 天然气区域的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每年应进行两次监测(其中在雷雨季节前监测一次),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10.12 连接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绝缘管道除外),当法兰用5副以上的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2.10.13 在天然气易燃易爆区域内进行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并穿戴防静电服和不带铁掌的工鞋。禁止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信工具。
2.10.14 机动车辆进入天然气系统区域,排气管应带阻火器。
2.10.15 天然气区域内不应使用汽油、轻质油、苯类溶剂等擦地面、设备和衣物。 2.10.16 天然气区域需要进行动火、动土、进入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应按照作业许可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
2.10.17 天然气区域应做到无油污、无杂草、无易然易爆物,生产设施做到不漏油、不漏气、不漏电、不漏火。
2.10.18 应配置专职的消防队(站)人员、车辆和装备,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定期演练。
2.10.19 发生火灾、爆炸后,事故有继续扩大蔓延的态势时,火场指挥部应及时采取安全警戒措施,果断下达撤退命令,在确保人员、设备、物资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措施。
2.11 防止风力发电机组着火事故
2.11.1 建立健全预防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风机)火灾的管理制度,严格风机内动火作业管理,定期巡视检查风机防火控制措施。
2.11.2 严格按设计图册施工,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交叉。
2.11.3 风机叶片、隔热吸音棉、机舱、塔筒应选用阻燃电缆及不燃、难燃或经阻燃处理的材料,靠近加热器等热源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槽盒密封,电缆通道采取分段阻燃措施,机舱内涂刷防火涂料。
2.11.4 风机内禁止存放易燃物品,机舱保温材料必须阻燃。机舱通往塔筒穿越平台、柜、盘等处电缆孔洞和盘面缝隙采用有效的封堵措施且涂刷电缆防火涂料。
2.11.5 定期监控设备轴承、发电机、齿轮箱及机舱内环境温度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11.6 母排、并网接触器、励磁接触器、变频器、变压器等一次设备动力电缆必须选用阻燃电缆,定期对其连接点及设备本体等部位进行温度检测。
2.11.7 风机机舱、塔筒内的电气设备及防雷设施的预防性试验合格,并定期对风机防雷系统和接地系统检查、测试。
2.11.8 严格控制油系统加热温度在允许温度范围内,并有可靠的超温保护。 2.11.9 刹车系统必须采取对火花或高温碎屑的封闭隔离措施。
2.11.10 风机机舱的齿轮油系统应严密、无渗漏、法兰不得使用铸铁材料、不得使用塑料垫、橡胶垫(含耐油橡胶垫)和石棉纸、钢纸垫。
2.11.11 风机机舱、塔筒内应装设火灾报警系统(如感烟探测器)和灭火装置。必要时可装设火灾检测系统,每个平台处应摆设合格的消防器材。
2.11.12 风机机舱的未端装设提升机,配备缓降器、安全绳、安全带及逃生装置,且定期检验合格,保证人员逃逸或施救安全。塔筒的醒目部位必须悬挂安全警示牌,应尽量避免动火作业,必要动火时保证安全规范。
2.11.13 风机塔筒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开具动火作业票,作业前消除动火区域内可燃物,且不能应用阻燃物隔离。氧气瓶、乙炔气瓶应摆放、固定在塔筒外,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m,不得暴晒。电焊机电源应取自塔筒外,不得将电焊机放在塔筒内,严禁在机舱内油管道上进行焊接作业,作业场所保持良好通风和照明。动火结束后清理火种。
2.11.14 进入风机机舱、塔筒内,严禁带火种、严禁吸烟,不得存放易燃品。清洗、擦拭设备时,必须使用非易燃清洗剂。严禁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