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概念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P384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施工单位违法责任P385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相关法规 1A431021掌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l5d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A431022掌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施工许可证的发证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掌握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P387(重复) 一、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d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d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d。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建筑工程严禁违法分包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通常所称的违法分包进一步做出明确定义,具体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掌握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使用部位、功能分类的规定 一、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为四级,即A级为不燃性材料、级为难燃性材料、
级为可燃性材料、
级为易燃性材料。
不燃性建筑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如大理石。
难燃性建筑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如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酚醛塑料等。
可燃性建筑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而且火源移走以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如天然木材、聚乙烯塑料制品等。
易燃性建筑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且火焰传播速度很快。如有机玻璃、赛璐璐、泡
沫塑料等
掌握建筑工程严禁转包的有关规定P394
1对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条例还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资质证书。 1A431026掌握
1A432000建筑工程相关技术标准
1A432010建筑工程安全防火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 1A432011
1A432012~~1A432014掌握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的规定 (顶部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侧面采用B1级的装修材料) 1A432015掌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相关规定 民用建筑的分类:
1.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P407
(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2.饰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胶合板、细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P408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P410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苯、TVOC的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P411
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P412
1A432020相关标准P412 建筑工程造价计算的应用 一、建筑工程造价的构成
1.基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指建设单位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全部生产费用。 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直接费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种费用,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科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间接费是指虽不能直接由施工的工艺过程所引起,但却与工程的总体条件有关的建筑安装企业为组织施工和进行经营管理的费用,为建筑安装生产服务的各项费用以及按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以上相关费用细部分项应加以详细理解与记忆。 2.建筑工程计价程序
(1)工料单价法计价程序,包括: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综合单价法计价程序,包括: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其中,工料单价法中的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计算程序是最主要也是最常用的一种。 二、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 1.工程量清单的构成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投标人自主报价,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是: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控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工程量项目及计算规则按主要专业划分。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六个专业部分。建筑工程工程价款计算的应用 一、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1.合同价款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包括: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与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价格采用三种方式之一:固定价格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可调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格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规、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格。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d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d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d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d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4.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
二、建筑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计算 1.预付款额度的确定方法 百分比法,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工程工作量的25%,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1O%,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小型工程(一般指30万元以下)可以不预付备料款,直接分阶段拨付工程进度款等。
数学计算法:数学计算法是根据主要材料(含结构件等)占年度承包工程总价的比重、材料储备定额天数和年度施工天数等因素,通过数学公式计算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 2.预付备料款的回扣
起扣点=承包工程价款总额-(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