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知: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实务

2026/1/15 12:05:08

÷2=4500元。这样才不会在日后的社保审计中出现误差。

此外,在《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号)中,也明确规定了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这也是值得注意的一个方面。

七、实务中存在哪些申报工资性收入的误区?

在年度申报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中,往往还会出现关联单位间代发工资,代缴社保,甚至是“挂靠缴费”等不合理的情况。很多单位认为,这些“代发工资”的人员,我们单位只是帮助关联单位代发而已,并不需要由我们来缴纳社保;还有一些单位认为,既然只是“代缴社保”和“挂靠缴费”,并没有实际劳动关系和工资发放,所以只要报一个最低工资或者最低基数即可。其实,上面这样的认识和操作也是进入了申报工资性收入的一个误区。

按照严格意义来说,不应当存在纯粹意义上的“代发工资”和“代缴社保”,谁发放工资就应当由谁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完成年度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工输出方支付费用,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

八、今年的年度工资性收入申报应当怎样操作?

前文已经说到,今年的年度工资性收入申报有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不仅仅是指统计范围上的,从申报程序与方法上也有不一样的地方。凡2011年12月底单位缴费人数在500人(含原城保参保人员及原综保、镇保转为参加城保人员)及以下的企业参保单位,今年将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凡2011年12月底单位缴费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参保单位,可选择网上申报或柜面电子化申报。

采用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应以“社保登记码+组织机构代码”登录指定网站(http://www.12333sh.gov.cn/wsbs/wsbg/syb/syblogin.jsp),须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网上申报承诺书》,完整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后确认提交。采用电子化申报的参保单位,应携U盘或移动硬盘至所属区(县)的社保中心柜面取得电子化申报的初始信息,录入完整后交由区(县)社保中心柜面导入申报信息,同时提交《承诺书》。

同时,申报单位应将申报表交职工签名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后留存备查。

九、申报后发现错误了怎么办?

对于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统计来说,是一件工作量巨大,且需耐心、细致、专业的工作。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数据统计或计算错误。对于尚未确认网上申报的单位来说,若是及时发现申报错误,可以及时在网上进行更正后保存。但若已经确认提交数据,则无法在网上进行数据更改了。对此,采用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若需调整个别人员的申报信息,

应通过网上打印空白的申报表一式二份,重新填写相关人员的工资性收入信息后,由职工本人签名,单位加盖公章后持一份至柜面办理申报手续,另一份由单位留存备查。

采用电子化申报的参保单位,可按前述流程办理调整申报手续,或重新提交完整的电子化申报信息重新导入。

十、单位未及时、真实申报职工工资性收入有哪些法律责任?

应当说,参保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地申报职工的工资性收入,这是参保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本市《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年工资性收入,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和经职工本人确认的上年度工资性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

首先,应当做到及时申报。为确保网络畅通和申报工作顺利,市社保中心对各参保单位办理职工工资性收入网上申报的时间作了错时安排,各参保单位应当在具体送达的《通知书》制定期限内办理此项业务网上与柜面申报手续。其次,应当做到真实申报,不少报、不漏报,应保尽保。职工工资性收入的申报工作直接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单位,将从2012年4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暂按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同时,上海市《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也规定了,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将定期组织专项稽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抽样形式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以及相关的缴费人数等情况组织专项社保审计。

对于未及时、真实申报职工工资性收入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也载明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希望上述的几个问题能帮助您解决每年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中的实务问题,顺利完成这一项每年年初的重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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