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保护。依据GB/T12501规定,II类和III类电器除外。
6.11 低压电网在实施分级保护时,相互间必须有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的级差配合,避免越级跳闸。
7.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选择 7.1保护装置功能的选择原则。
7.1.1总保护应为机电一体式三(四)极四线多功能保护装置或组合式(多功能)保护装置。总保护装置应具备以下功能:1.基本功能:①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保护(智能跟踪定档)、②过流保护、③短路保护、④手动合闸、⑤自动重合闸、⑥剩余电流值显示。2.辅助功能:①漏电故障相线自动识别、②跳闸次数记录(故障闭锁和瞬时跳闸),③电源侧缺相(中性线)保护,④额定剩余电流故障报警。
7.1.2 剩余电流动作中级保护(必要时)宜采用具有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保护、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等功能的三(四)极四线、二极二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7.1.3 三相对称动力负荷的剩余电流末端保护,宜采用具有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保护、过电压保护、过流保护、短路保护功能的三极三线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7.1.4 三相不对称负荷的剩余电流末端保护、宜采用具有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保护、过电压保护、过流保护、短路保护功能的三(四)极四线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7.1.5 单相剩余电流末端保护,宜采用具有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保护、过电压保护、过流保护、短路保护功能的二极二线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7.1.6 对应用电子元器件较多的电气设备,电源装置故障含有脉动直流分量时,应选用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7.1.7 各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电源控制开关的通断能力应能可靠地分断安装处可能发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7.1.8 保护装置的额定电流必须大于保护范围内负荷的最大电流。一般可按表3迭配变压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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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侧的保护装置:表3: 变压器容量(KVA) 30 50 80 100 160 一路出线 63 100 160 200 250 保护装置额定电流(A) 二路出线 - 63 100 100 160
7.2额定剩余动作电流的选择
7.2.1剩余电流动作总保护装置应实现间接接触保护,在躲过低压电网正常剩余电流(l△)的情况下,额定剩余动作电流(l△n)应尽量选小,电网正常剩余电流不宜大于保护器额定动作值的50%。具有智能跟踪定档功能的保护装置其自动整定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不宜大于低压电网正常剩余电流值100mA。
7.2.2剩余电流动作总保护装置的剩余电流动作值为固定分档调节时,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时应充分考虑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对地泄漏电流值,必要时可通过实际测量值来取得线路或设备的对地泄漏电流值。其最大值一般情况下可参照表4确定。
表4:额定剩余动作电流最大值
季节 保护装置额定剩泄漏电流较小的电网 余动作电流值泄漏电流较大的电网 (mA) 注:1、由县供电企业技术管理部门根据气象记录后确定阴雨季节起止月份。 2、实现完善的分级管理时,允许将动作电流加大到500mA。 3、实现了动作电流自动 (智能)分档可调时,可不受本列限制。 100 300 非阴雨季节* 阴雨季节 200 50 17
7.2.3 剩余电流末端保护中用电设备的保护装置应实现直接接触保护。家用电器、固定安装电器、移动式电器及临时用电设备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为30mA;手持式电动器具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为10mA;特别潮湿的场所为6mA。 单台电气机械设备,可根据其容量大小迭择额定剩余动作电流30mA及以上、100mA及以下的保护装置。
7.2.4 安装在总保护和末级保护之间的中间保护装置应实现间接接触保护,其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应介于上、下级保护装置额定动作电流值之间。
7.3 保护装置分断时间的确定
在低压电网中,采用分级保护时,上一级应选用延时动作型保护装置,其分断时间应比下一级保护装置的分断时间至少增加0.2s,保证实现选择性动作。其动作可参照表5确定。
表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最大分断时间(S)
总保护装置最大分断时间中级保护装置最大分断末端保护装置最大分断保护方式 (S) 二级 三级 ≤0.3 ≤0.5 ≤0.3 时间(S) 时间(S) ≤0.1 ≤0.1 7.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工作电压的确定:安装在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工作电压宜按230/400V进行确定。中级和末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工作电压按220V、380V进行确定。
7.5 具有自动重合闸功能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7.5.1 重合闸功能只适用于剩余电流动作总保护装置。
7.5.2 当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因剩余电流脱扣动作后,必须经过20s—60s的时间间隔后才能自动重合闸,但手动合闸不受时间间隔限制。
7.5.3 自动重合闸只能重合一次。如自动重合后5s内因接地故障未排除而再次动作后,则自动重合闸功能自行闭锁。接地故障消除,手动合闸成功后,自动合闸功能自行恢复。
7.5.4 主体执行机构采用交流接触器时,应采用无声运行节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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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剩余电流动保护装置的工作环境条件选用。
7.6.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使用环境条件(环境温度、海拔高度、相对湿度等)应满足保护装置的正常工作条件。
7.6.2 对电源电压偏差较大地区的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动作性能与线路电压无关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7.6.3安装在易燃易爆、潮湿或有腐蚀性气体等恶劣环境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根据有关标准选用特殊条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并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7.7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动作后应自动断开电源,对断开电源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用户,应由用户申请,并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剩余电流报警方式及时处理缺陷。
7.8 在查找故障时,允许将保护装置临时改为报警方式,这时应作好停运记录,故障查找完毕后应将报警功能退出,恢复漏电动作保护功能。
7.8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必须选用经国家技术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具有CCC(3C)认证标志的合格产品。
对经过3C认证后,由厂家再新增添的功能,如果出现严重误跳闸,导致投运率下降,应由
厂方负责召回。
8.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 8.1 安装要求
8.1.1保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8.1.2 保护装置应安装在无腐蚀气体、无爆炸危险、便于观察、方便操作的场所,并注意防潮、防尘、防震动、防阳光直晒。
8.1.3 保护装置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短路分断能力、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分断时间应满足被保护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要求。
8.1.4不同供电方式保护装置的接线可参照图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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