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6/4/26 14:20:32

3.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出版费等(30%以内);

4.专家咨询费、信息检索费等(10%以内)。

(七)精品教材建设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一般业务费,包括调研、教学研究会议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等(10%以内);

2.小型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20%以内);

3.教材建设与出版费等(50%以内);

4.专家咨询费、教材评审费等(20%以内)。

第十一条 其他涉及与“质量工程”相关的项目、内容经费执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

教〔2007〕376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9〕130号)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

定。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报销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各项目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教务处、财务处、各系部按照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组成员共同使用,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项目组成员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费使用制度和经

费使用计划,经项目组成员代表签字、所在系部主管教学副主任及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严格按计划执行;每年年底,项目负责人向教务

处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经费分年度使用。对于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停止经费资助,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经费本由教务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及时登记使用情况,教务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审查、核实。校级项目5000元以下经

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处长签字审核后执行,5000元及以上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处长签字审核,学院分管教学和财务

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审批后执行;省级及以上项目10000元以下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处长签字审核后执行,10000元及以上经费报销

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处长签字审核,学院分管教学和财务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及比例执行。项目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资料等必须按项目承担单位登

记,由相关教研室、实验室集体保管,供相关教师共享,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要规范合理地使用项目建设经费,做到精打细算。对于经费使用不当、项目建设成效不明显,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项目建设

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院主管部门有权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并追回使用不当、挪作它用的经费。

第十八条 凡购置设备、物资,应同时执行学院设备物资购置有关规定。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院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统

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根据《惠州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学院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

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系部应监督项目组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院财

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务、教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年向教务处、财务处提交经费使用情况及效益自评报告各一份。“质量工程”建设期满后,必须提交经费的使用效益

总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启动实施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自行清理后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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