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加强我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2006/08/23
东府办函〔2006〕1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建设村居民公寓,引导农民上楼,是大势所趋。建设村居民公寓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我市农村城市化的途径之一,是依托集体经济力量,利用工业化成果解决本地村居民安居问题的有益尝试,是在不分配宅基地的情况下,解决新增农村人口的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同时,村居民公寓建设也不要急躁冒进,必须通过规划、土地利用等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村居民公寓建设的管理,引导村居民公寓建设的有序发展。根据2006年6月12日召开的今年第20次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我市村居民公寓建设基本目标
我市村居民公寓建设的基本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城市化为目的,引导村居民上楼居住。在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建设村居民公寓。建设村居民公寓,必须有利于节约利用土地,有利于旧村改造,有利于塑造城市功能,有利于培养村居民的城市意识和现代观念。
二、对村居民公寓建设实行分类指导 我市的村居民公寓的类型分为三类:一是由于城市建设,对村居民的原有住房进行整体或局部拆迁,而又需要对被拆迁的村居民重新安置的,一律采用建设村居民公寓,集中上楼的形式。镇(街)、村(社区)或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在规划的指导下,做好村居民公寓的建设方案,经批准后,统一建设,分配给需要安置的村居民。二是对于新增的农村人口,没有分到宅基地,需要解决住房的,应以镇(街)为单位,统一规划,做好村居民公寓的建设方案,在严格核定申请人资格的前提下,制定建设计划,分步建设,合理解决新增农村人口的住房问题。三是对于群众有意愿,集体经济力量雄厚,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统一规划建设的村居民公寓,以试点为主,鼓励探索,严格审批。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允许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对村居民公寓建设不作统一要求,但也不要一哄而起。
三、以规划指导村居民公寓建设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村居民公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不能建设村居民公寓。要改变由村(社区)为单位直接规划建设村居民公寓的做法,今后,凡建设村居民公寓的,要以镇(街)为单位,统一编制《村居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利用改造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作为指导编制村居民公寓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对没有编制《村居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利用改造专项规划》的镇(街)上报的村居民公寓规划设计方案,一律不予审批。
四、把好村居民公寓选址关
村居民公寓建设要向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中心区或组团中心集中。鼓励多个村(社区)集中建设。鼓励多个村(社区)的群众在村居民公寓居住区集中居住,依托村居民公寓居住区建立社区组织,引导村居民公寓居住区逐步向城市居住区过渡。
五、规范村居民公寓建设规模
村居民公寓住宅区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每个村居民公寓居住区,按照国家关于居住区的分类标准,应至少达到居住组团的规模,即不少于300户,或1000人的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村居民公寓居住区的建设规模要符合不超过人均30平方米用地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指标要求,居住人数以公安机关核定的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进行核定。加强对村居
民公寓用地的监督管理,市在每年省下达的土地年度计划指标中增设农村宅基地(村居民公寓)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用于村居民公寓项目建设。
六、以建设成熟社区为目标建设村居民公寓
村居民公寓居住区要依托城镇中心区现有的道路、水电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学校、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充分利用现有的设施,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利用率。在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不足的地区建设村居民公寓时,必须按城市居住区标准同步建设市政设施、公共设施。为鼓励做好设施配套建设,对与村居民公寓同步建设的小学、幼儿园、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的用地,经审查同意,可不计入人均30平方米的用地指标和人均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指标。
七、坚持建新拆旧的原则建设村居民公寓
建设村居民公寓居住区要充分发掘城镇、村庄的土地潜力,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村居民公寓居住区选址如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关的村(社区)应先拆出与申请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居住区相等土地面积的旧村、旧厂用地,或通过治理“空心村”、整理闲置宅基地和空置住宅,清退“一户多宅”的住宅等方式,提供与申请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居住区相等土地面积的存量建设用地。要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申请入住村居民公寓的村居民家庭要与村(社区)签订原有宅基地回收协议,同意交回与分得的村居民公寓面积相等的旧宅基地的土地,由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待搬进村居民公寓后一段时间内,或有建设需要时,村(社区)将依据协议,向村居民收回旧的宅基地。镇区政府对协议履行监督的责任。收回旧宅基地时,地上房屋另行按规定作价赔偿。
建设村居民公寓拆出的旧村用地或旧厂用地,应严格按城镇总体规划和旧村利用改造规划规定的性质使用,可用于发展二、三产业,鼓励用于建设公园、绿地等开敞空间,增加城镇公共空间,或用于建设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镇的环境。
八、把建设村居民公寓作为解决新增农村人口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
继续执行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独院式私房建设的政策。在镇(街)外围以从事农业为主的村组,确需安排独院式私房的,应报市政府审批。除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建独院式私房用地,建设部门不再新办独院私房报建,房管部门不再核发独院私房房产证。
解决新增农村人口的住房问题,主要应通过建设村居民公寓,鼓励村居民上楼的方式。各镇(街)应摸清本镇(街)村居民住房的底子,结合本地实际,妥善解决与私房建设有关的历史遗留问题。要以镇(街)为单位,核定村(社区)建设用地的总量;核定可用于建设村居民公寓的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核定申请村居民公寓住房的新增农村人口的申请人资格。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多渠道筹集资金,分步建设,解决新增农村人口的住房。鼓励各镇(街)、村(社区)积极探索解决新增农村人口住房问题的新形式。
九、开展村居民公寓建设试点工作
村居民公寓建设不要急躁冒进,应统筹考虑,在全市各镇(街)选择若干个不同类型的村(社区),开展村居民公寓建设的试点工作,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城市化为目标,以建设成熟社区,推进城镇发展,实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标准,鼓励试点镇村因地制宜,大胆创新,把村居民公寓建设与村改居、撤并村组、合建社区工作联系起来,与回收改造旧村庄联系起来,与推进股份合作制、联合建设出租屋解决农民收入、解决外来劳动者的居住联系起来,探索我市建设村居民公寓的新经验。
十、加强对村居民公寓建设的管理
各镇(街)的村居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利用改造专项规划必须经市政府审查批准,村居民公寓的规划建设方案必须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规划、国土、公安、民政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各镇(街)、村(社区)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村居民公寓建设的有关手续,对违反程序,擅自建设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