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考察报告1

2026/1/27 10:29:51

雇员向工长或监管提出口头申诉 ↓

经雇员或工会签名的书面申诉→工长或监管对申诉作书面答复 ↓

倘对答复不满,雇员或工会可向所在部门领导或经理上诉→部门领导在短期内应予答复 ↓

对上述不满意,雇员或工会可向工厂经理或其代表上诉→雇主将对申诉作出书面答复 ↓

仍然不满意,雇员或工会将根据雇主的人事政策或惯例或集体谈判协议采取下一步措施→可能是调解、仲裁、同事审查或这些程序的综合 依据集体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的差异,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雇员属工会会员的,由工会代表与雇主签订集体合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另一类是雇员属非工会会员的,则由个人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现行制度,前者引发的劳动争议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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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法律主要是国家劳动关系法调整,FMCS侧重对这类集体争议实施调解;后者引发的劳动争议则由各州立法调整,出现非集体争议即个人劳动争议通常通过法院审理以及仲裁解决。目前在美国,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比例由最高时33%下降至12%左右,集中在制造业和政府雇员中。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会,涉及个人雇员索赔的诉讼正在迅速增长,每年高达数百万件。如今越来越多的雇主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约定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FMCS在调解集体争议的同时,也在努力尝试调解这类非集体争议。

FMCS对集体合同争议的调解,不仅是就争议本身的调解,还有所谓预防性调解。美国家劳动关系法规定,企业工会或管理层在集体合同到期前30天必须通知FMCS,说明他们有意进行重新谈判。FMCS的调解员逐一与各方取得联系,通过调解协助双方在合同到期前达成协议。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美国全国共有26526份集体合同到期。由于调解是自愿的,FMCS的调解员参与了其中5000份集体合同的谈判,在调解员协助下解决争议的达80%。而据FMCS底特律市办公室介绍,95%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只有大约5%的案件进入仲裁。

劳动争议是否进入仲裁程序,是由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一旦约定仲裁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了诉权。美国的仲裁员是独立的个人,仲裁员资格没有法律规定,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考察中我们了解到,许多仲裁员是由律师、教授、法官转行的。值得关注的是,仲裁员的遴选即由谁来实施某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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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由政府机构或某一方单方面确定的。美国仲裁员协会负责为仲裁员提供有偿服务(须缴纳每年300美元会费),同时会谨慎地向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合适的会员名单供其选择,FMCS也可推荐仲裁员名单备选。目前全美共有1200名仲裁员,仲裁费因地区不同有所差异,波士顿地区仲裁费为每天1000美元。一般为每天700-800美元。据介绍,审理一起劳动争议大约需要3天,仲裁费为3000美元左右。

由于调解的结果双方都满意(双方在底线以上的让步促成新的协议),而仲裁的结果可能一方满意一方不满意,甚至双方都不满意,再加上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昂贵,因此绝大多数雇主和雇员以及工会愿意在调解程序中解决问题,很少进入仲裁程序。

为促进劳动关系的改善,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美国在国家一级建立了劳动关系委员会,由总统任命的12人组成。其中管理界与劳工界各有6名杰出人才出任。其职责是提出避免劳动纠纷的建议,对国家和公共福利有重大影响的争端的解决提供意见和咨询。同时,在企业、地区和行业也建立劳动关系委员会,由雇主、雇员和代表雇员的劳工组织共同组成。其职责是改善劳动关系,增强尊重双方利益的有益的对话。联邦调停调解局及其地区办公室将对企业、地区和行业劳动关系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掌握集体谈判技巧以及预防和管理冲突的能力,目的在于在企业一级解决劳动争端。为鼓励企业、地区和行业建立劳动关系委员会,国家劳动关系法中规定对委员会给予必要的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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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特点和我们的感受

(一)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特点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刻的政治、历史、文化和经济背景,其中一个重要的背景就是,随着战后经济的高速持续发展和工人工资、生活福利的大幅提高,工会与资方的关系已经由历史上主要表现为对立,转变为今天更多体现为合作。正因为如此,劳动关系才可能更多地通过谈判协商、辅之以调解得以自我调整。FMCS提供的数字显示,过去的5年间,以罢工和关厂的方式进行的停工从1999年的411起下降至2004年的271起。通过考察,我们认为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以下四个鲜明特点:

其一,突出预防与调解,注重在企业层面解决劳动争议。 美国国家劳动关系法规定,减少劳工纠纷是雇员、雇员代表和雇主的共同责任。这是劳资双方的法定义务,也是在企业层面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在企业内部目前已经或者正在形成一种劳动关系自我调节机制,不仅有劳动关系委员会作为劳资对话的平台,而且形成了雇员申诉的正当途径和程序,并有同事核实委员会参与雇员申诉程序,保证申诉得到公正处臵。

在企业外部,FMCS及其地区办公室不仅派出调解员参与企业具体劳动争议的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的话),而且开展预防性调解,即在劳资双方集体协议谈判过程中提前介入,协助双方促成协议;或者在双方出现争端苗头时,应邀介入调解,促成争议化解。

与此同时,为增强企业内部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FMCS及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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