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审查意见
经审查,□选举 □委派 □聘任 、 、 □法定代表人 □董事 □监事 □经理 □管理委员会委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审查人盖章(签字):
注:1、“审查人”指选举、委派、聘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股东会、董事会、投资人等签署。
2、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审查意见应按任职产生方式,分别出具审查意见,本审查意见书可复印填写。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企业财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填写。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部 门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1、企业联络员发生变更的填写。
2、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 被授权人:
授权范围:授予 (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 (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审批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被授权人地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境外股东变更、股东名称变更、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3、两个以上境外股东的,可复印空表填写,也可共同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