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气体减排效果项目的合作,通过碳交易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发展中国家企业则通过碳交易获得经济上的补偿而不再亏本,从而提高发展绿色能源的积极性。
为控制气温上升对全球气候的影响,哥本哈根会议确定将每年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2摄氏度以下的目标。本次大会虽不尽如人意,但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必将提升,发展中国家自愿参与的趋势也已经确立,这给原有的碳交易市场注入了新的动力,低碳经济时代已经到来。此次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各国家间激烈交锋,无非是想在未来有限的碳排放世界里谋得发展空间最大化,低碳经济包含着全球政治、经济、金融新格局的调整与变动,蕴涵巨大的商机与挑战。在争夺整个低碳政治经济话语权的过程中,碳交易显然是最重要的一环。当前碳排放权的“准金融属性”已日益凸显,并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随着碳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碳货币化程度越来越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必须首先着手低碳金融创新。目前,“赤道原则”已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成为全球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基准,将来或也成为判断银行业低碳金融创新的一种标准。而国际大银行在低碳金融创新中争先,正是遵循了“赤道原则”。 所谓的“赤道原则”其实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一个行业标准。原则列举了赤道银行做出融资决定时需依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2003年6月,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荷兰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等7个国家的10 家顶级银行率先宣布实行该原则。截至目前,实行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已有46 家,其中既有发达国家的成员也有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其业务遍及全球100 多个国家,项目融资总额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80%以上。
作为现代社会经济运转中枢的金融业,主动承担起对环境的社会责任,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做出自己该做而且能做的一切无论对于整个社会还是对于自身的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而赤道原则作为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一个行业标准只是对商业银行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的约束,虽然很重要但那不是商业银行对环境社会责任的全部内容。商业银行重视
并参与实施赤道原则只是其履行对环境社会责任的第一步,对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还存在诸多其他方式譬如:降低自身经营耗能,直接参与环保活动,对环保事业进行慈善捐赠等,各种方式不一而足。
2、碳金融的发展现状 (1)全球碳金融的发展状况
《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全球碳金融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交易规模持续扩大,交易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增加。
首先,2005年以来全球碳市场的交易规模持续扩大。全球碳交易量从2005年的7.1亿吨上升到2008年的48.1亿吨,年均增长率达到89.2%;同期,碳交易额从2005年的108.6亿美元上升到2008年的1263.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更是高达126.6%。
其次,碳交易机制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而不断完善。碳交易现货、期货和其他衍生产品的交易市场陆续推出。2008年2月,首个碳排放权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开始运行,紧接着该交易平台又推出了期货市场;其他交易市场包括英国排放交易体系市场(UK ETS)、澳洲新南威尔士体系(NSW)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也都实现了较快的扩张。
再次,市场的参与主体日益增加。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纷纷涉足碳金融领域。目前,全球已经有40多家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加入了旨在推动环境保护的\赤道原则\,同时有60多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该原则,在全球范围内积极的开展碳金融业务;碳基金方面,包括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社区发展碳基金以及各国绿色碳基金等多种基金陆续推出,规模不断壮大。 (2)中国碳金融的发展状况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非附件I国家,在2012年之前不需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但中国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项目的开发。这种情况决定了中国目前的碳金融业务主要为CDM项目的投融资、CERs的交易以及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
中国CDM项目的市场规模巨大,近年来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从2006年到2008年,中国的CDM项目占全球该项目的比例逐年递增,分别为54%,73%和84%,远远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尽管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碳金融的发展速度趋缓,但从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中国CDM项目却实现了跳跃式发展,共有800个项目获批,项目总数达到了1730个
中国碳金融的参与主体不断成长。碳基金方面,2007年中国绿色碳基金推出以来,先后在北京、山西、大连、温州等地相继启动,规模不断扩大。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也开展了碳金融有关业务,推出了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等业务和产品:在项目融资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兴业银行,该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开展合作,截至2009年3月,全行34家分行全部发放了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业务,共支持全国91个节能减排项目,融资金额达到了35.34亿元 ;而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则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
在碳交易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中国也取到了相应的突破,2008年下半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天津排放权交易所陆续成立,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中国碳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 3、碳金融的发展前景
《京都议定书》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各项制度安排会持续到2012年,而有关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具体制度安排,人们对将于2009年年底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第十五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充满了期待和猜想,希望能够通过本次会议达成在未来有关温室气体减排合作机制等方面的共识。我们认为,不论哥本哈根会议最终的结果如何,在气候问题方面的全球合作必将进一步深化,金融在应对气候问题方面的作用将会日益重要,碳金融快速发展的态势也不会改变。
对于中国而言,在《京都议定书》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基本原则框架下,中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将不会承担减排任务或只承担较少的减排任务。但是,值得肯定的一点是,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最终必将会承担相应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在全球气候问题中扮演的角色也日益重要。尽管中国在温室气体减排角色的不同会带来中国碳
金融业务模式的相应改变,但是中国碳金融发展潜力和市场规模巨大的基本事实不会改变,对于中国的金融机构来说,这就意味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业务发展空间。
二、国内外各商业银行在“碳金融”领域的进展情况
当前,碳金融已经成为全球金融机构竞争的新领域,中国商业银行拓展碳金融业务已是大势所趋,尽管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空间,但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广泛而深入地介入其中,开展的业务模式也相对单一。
所谓碳金融,就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非附件I国家,在2012年之前不需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但中国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项目的开发。这种情况决定了中国目前的碳金融业务主要为CDM项目的投融资以及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
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也开展了碳金融有关业务,推出了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等业务和产品:在项目融资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兴业银行,该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开展合作,截至2009年3月,全行34家分行全部发放了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业务,共支持全国91个节能减排项目,融资金额达到35.34亿元;而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则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
在发展碳金融方面,国外银行已先行一步。围绕碳减排权,渣打银行、美洲银行、汇丰银行等欧美金融机构在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创新试验。新兴市场地区也不甘落后,韩国光州银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推出了“碳银行”计划,尝试将居民节约下来的能源折合成积分,用积分可进行日常消费。
比如荷兰银行,在可持续金融实践中创新业务模式,拓展新的商机,其“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