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英模级,分别加2分、5分、8分、12分,所在单位加1分、2.5分、4分、6分,集体得奖比照个人获奖单位加倍加分。
获区委、区政府以上奖励的,参照前条规定加分,其中市级以上单位奖励的比照同级政府降低一级标准加分。
4.全年工作经上级业务部门考核获得全市同类单位排名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单项业务工作减半加分。
5.代表分局参加各项技能比武、竞赛等获得名次、受表彰或获奖评优的。(1)区、市级加0.5分,其中第一名0.5分,第二名0.4分,第三名0.3分。(2)省级以上加1分,其中第一名1分,第二名0.8分,第三名0.5分。(3)集体项目按省、市级标准加倍加分平分给参赛选手单位。
6.其他需要机动加分的情况,由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内容和加分标准。
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二0一0年四月
下城区公安分局二О一一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为提高警务工作效能和队伍管理水平,推动全局各部门加强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确保全年各项任务目标的圆满完成,经分局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分局各科、所、队、室及全体民警。 单位考核分为四个序列:
第一序列: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行政科、法制科、户政科、科技科。
第二序列分两个层面:第一层面:国保大队、经文保大队、禁毒大队、看守所;第二层面:刑侦大队、特警治安大队、经侦大队。
第三序列为分局派出机构:天水、武林、长庆、潮鸣、朝晖、文晖、东新、石桥派出所。 第四序列:刑侦大队、特警治安大队下属中队。 二、考核目标
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力争在市公安局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在全省打防控工作考核中力争成
为优胜单位;队伍正规化建设力争先进单位;执法质量考核中,力争成为执法优秀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分局的工作目标实施分级、量化考核,全力打造“敬业、专业、公正、廉洁”的下城公安队伍。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为打防控工作、专项业务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队伍建设、满意度测评和创新创优。
(二)考核标准: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上不封顶。
第一序列:业务工作35%,执法规范化建设15%、队伍建设20%,满意度测评30%; 第二序列:
第一层面(国保大队、经文保大队、禁毒大队、看守所):业务工作35%,执法规范化建设15%、队伍建设20%,满意度测评30%;
第二层面(刑侦大队、特警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业务工作45%,(35%打防控、10%专项业务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25%,队伍建设20%,满意度测评10%;
第三序列:业务工作45%,(35%打防控、10%专项业务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25%,队伍建设20%,满意度测评10%;
第四序列:由刑侦大队、特警治安大队自行制订考核办法,报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实施。 1、业务工作: 第一、二序列:
(1)完成本单位工作目标。由分局政治处按照2011年部门本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比例扣分(见附表)。
(2)完成全局性工作目标。由分局办公室根据《全区公安机关2011年度打防控工作考评办法》进行考核,按比例计分。
分局被评为全省执法质量优秀单位的,主要责任单位法制科、刑大(预审中队)各加1分、其它责任单位监察室、办公室各加0.5分。被上级公安机关确定为整改单位的,被扣分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按主次责任分别扣1分、0.5分;被上级公安机关确定为不达标单位的,被扣分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按主次责任分别扣2分、1分。
分局队伍正规化建设被市局推荐为全省优秀单位,主要责任单位政治处加1分;监察室、行政科各加0.5分,其他责任单位户政科、科技科各加0.3分;队伍建设考核排名全市后三位的,被扣分项目的责任单位按主次责任分别扣1分、0.5分。
分局在全市创建“无违纪所队”活动中,被评为全市先进单位的,主要责任单位监察室加0.5分,其他责任单位政治处加0.2分;列全市后三位的,被扣分项目的责任单位按主次分别扣1分、0.5分。
第三序列:由分局办公室按照《全区公安机关2011年度打防控工作考评办法》和专项业务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数进行考核,按比例计分。排名列第三序列后三位的,分别扣5分、3分、1分。分局在全市考核中被扣分的,该扣分项目的责任单位按主次分别扣1分、0.5分。 2、执法规范化建设:
由分局法制科根据执法规范化建设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和《下城公安分局2010年度执法规范化综合考核办法》牵头负责该项考核内容(其中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按比例计分。 3、队伍建设:
由分局政治处牵头,监察室、行政科等部门按照《2011年度下城区公安分局队伍建设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按比例计分。 4、满意度测评(年底一次性计分):
第一、第二序列:由派出所评议和分局党委成员评议组成。派出所评议占70%,分局党委成员评议占30%;
第三序列:由派出所民警评议、辖区群众评议、分局业务部门评议、分局党委成员评议组成。派出所民警评议占30%,辖区群众评议占20%,分局业务部门评议占20%,分局党委成员评议占30%。 5、创新创优:
此项工作作为加分项目由各部门自行申报,分局统一评定。
(1)创新工作。各部门在11月底前将本部门今年的创新(特色)工作上报分局政治处,由分局统一审核评定后给予加分(同个项目不重复加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2)各类先进加分。当年业务工作被市局、省厅、公安部评为先进或受其表彰的,每次分别加0.2分、0.6分、1分;被市委、市政府及以上单位评为先进或受表彰的,每次加0.4分、1分、1.5分。各单位在上级公安机关各单项考核排名列前三位的,分别加0.1分、0.2分、0.3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6、未完成分局在“全区2011年度综合考评考核”中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被扣分的,相关责任单位按主次扣2分、1分;业务工作被上级业务部门通报批评的,相关责任单位每次扣0.5分;未及时、准确通报、提供分局绩效考核有关数据的,每次扣0.5分。 7、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
(1) 民警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以上或违反“五条禁令”等情形的; (2)单位年度执法质量考核未达到优秀的;
(3)因工作失误、失职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的; (4)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考核办法
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以年终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目标实施后取得的绩效为主要依据,由分局政治处统一组织实施。
(一)每月通报。对派出所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目标和数据的完成情况,每月进行统计并通报。
各单位对民警考核结果于每季末的28日前报分局政治处。并及时在分局的“考核专栏“中公布。
(二)年终评定。各单位根据分局要求,对照年初制订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分局政治处组织各业务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实绩,核定分数,报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上网公布。
各单位对民警的年度考核成绩于12月28日前报分局政治处。
第四序列由刑侦大队、特警治安大队自行考核并在规定时间上报考核结果。
(三)复查复核。各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网上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形式向分局政治处提出复查申请,分局政治处核查后提出意见,经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核准,变更或维持考核结果。
分局建立自上而下的考核网络,分局政治处建立各单位的《绩效考核档案》,各单位建立《民警考核档案》。 五、奖惩措施
年度考核中排名第一序列前二位的,为先进单位;排名第二序列前三位(其中第二层面至少有1个)的,为先进单位;排名第三序列前三位的,为先进派出所;第四序列特警治安大队、刑侦大队下属中队中排名第一位的,为先进中队;作为评先推优报功对象,并在次年适当倾斜民警个人表彰奖励名额。
各序列设置达标分值:第一序列95分、第二序列第一层面93分、第二层面90分、第三序列80分;未达到达标分并排所在序列末位的,为整改单位,由分局领导找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一次,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分局党委提交专题整改报告。连续两年被评为末位的单位,调整领导班子。 六、其他说明
1、分局政治处可以根据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增减阶段性和临时性任务的考核内容并确定考核分值及标准。
2、分局政治处在组织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检查中,遇到认为有必要对单位、民警直接加减分的情况,经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以通知单形式通知各单位,在对单位、民警考核中,对相关单位、民警加减分。
3、新警、军转干部参加公安工作一个季度内,外地新调入的民警在该季度内,可不参加业务工作考核,第二个季度正式参加考核。
4、分局政治处作为考核主管部门,参加考核不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
5、各考核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地提供各项考核数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分局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6、本考核办法中所列的项目加减分均不重复计算。 7、考核时间跨度为上年12月21日到当年的12月20日。 8、本考核办法由分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9、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2011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