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建立规范的招生和考试制度、严格的学籍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科学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等。同时,建立规范的电子学籍、教务和资产等信息系统,保证学生等信息的全面准确;不断提高学校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和信息化水平。
7.改革评价模式。以贡献和能力为依据,按照企业用人标准构建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建立以贡献为导向的学校评价模式和以能力为核心的学生评价模式。突出技能考核学生的学习,促进学校课程考试与职业资格鉴定的衔接统一,提高学生综合职业素养,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围绕社会需求评价学校的办学,动态适应国家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经费投入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项目学校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教育模式改革,提高办学质量,办出自身特色,在资金安排上向先进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学校和专业倾斜。
中央财政对项目学校实行经费一次确定、分步到位,逐年考核、适时调整、验收挂牌。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学校,终止支持,并核减其所在省份下一年度示范学校立项数目。同时,地方有关部门和学校举办者要加大对项目学校的支持力度,为其开展改革创新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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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实施步骤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从2010年起实施,项目计划期为4年。2010年,支持第一批300个左右示范学校项目建设。2011年,支持第二批400个左右示范学校项目建设;同时,研究制订示范学校验收办法。2012年,支持第三批300个左右示范学校项目建设;开展示范学校项目建设成果验收;2013年,评估总结建设计划实施工作。
(二)申报和评审
1.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按因素分配法(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投入保障、管理水平等)下达各省(区、市)当年项目学校控制数。
2.各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共同制订本地工作计划,开展相关筹备工作。根据下达的项目学校控制数,统一组织本地项目学校的遴选和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各省(区、市)要严格根据中央下达的控制数上报项目学校。凡超报的一律核减下一年度项目学校控制数。
3.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计划和项目学校进行复审,确定项目学校名单,公布审定结果。对复审不合格的项目学校不予支持,对该省(区、市)因此而减少的项目学校控制数不予递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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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核减该省(区、市)下一年度项目学校控制数。
(三)项目学校的遴选依据
申请立项的学校,必须是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办学特色鲜明,管理工作规范,就业质量较好,声誉较高,成绩突出。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另行制订印发《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遴选基本条件》,作为各地遴选推荐项目学校的基本依据。 四、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有关要求
各地加强对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组织和领导,把示范学校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指导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专业、课程和教材调整机制。扩大项目学校在专业设置、教材选用、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学校大胆改革创新、敢于先行先试、努力办出特色。各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建设计划实施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示范学校自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改办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
各地要创新工作机制,营造良好工作环境。以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为理顺体制关系的载体,建立各级政府职责明确、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新机制制;以经常性对话协商机制为载体,建立教育部门与行业企业教产合作新机制;以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咨询委员会和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为载体,建立保障职业教育科学决策新机制;以加强重大课题科研为载体,建立企业家、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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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各领域专家共同参与和推进改革创新的新机制;以学校与企业一体化建设为载体,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新机制。
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科学规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建设计划各项任务目标的实现。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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