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论-复习资料

2026/1/27 6:51:47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或合同的组合,是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特别是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交换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场所或结果。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说,市场是产品交易的契约,企业是要素交易的契约。 在企业这个特殊的要素交易市场里,如果每个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都是充分地等价交换,都获得自己的生产要素所应得到的所有收益,则每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将自己应得的那一份拿走之后,企业的全部收益就分得一干二净,企业所有权就成为毫无意义的空洞之物。正像某路边集市,大家凑在一起卖这卖那,每天收市时,人走市空,哪里还有什么市场所有权。当然,有些比较正规的市场,有许多正式的摊位,这些摊位都是花钱建的。谁花钱建这些摊位,谁就是这些摊位的所有者,从而也是这个市场的所有者。但这里所说的市场,强调的是“场”,而上面所说的市场,强调的是“市”,强调的是交易活动和交易关系。企业是要素交易的市场,指的是企业是一种交易关系,是一系列交易契约的组合。

每个生产要素所有者拿走自己应得的一份后,企业的全部收益被分得一干二净,这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生活中很难做到。为什么?因为生产要素的交易,特别是人力资本这种特殊生产要素的交易,不可能像产品交易一样,一手交钱,常见问题13:公司的特征及其与相关术语的比较

公司是依法设立,由若干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受民事权利,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公司具有企业的一般属性。企业的性质可以概括为营利性、经济性和独立性。公司是企业组织形式中最完善、最有效、最主要的形式,它是企业组织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因而具有企业的一般属性。如以营利为目的,直接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济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公司作为企业必须直接从事商品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使其区别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设立目的和宗旨虽然不同,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营利却是其共同属性,尤其是国家机关更不得公开或变相地以“行政性公司”的形式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从中谋利。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既是一个经济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财产权能的分离是指财产权中所包含的诸项权能即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分属不同的经济主体。财产权分离最常见的方式是所有权与其它三个权能的分离,通常称之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种分离具有以下特点: 1.在所有权完整统一的前提下,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直接分权。这种分权表现为,企业资产与出资者资产没有明显的法律界限,企业财产归属于所有者,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有者仍对企业债务承担最终的清偿责任。

2.企业财产物权仍然归属所有者,所有者掌握着企业资产运营的最高决策权。经营者只是暂时地在契约期内拥有授权限度内的财产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任意处置企业的资产。

3.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由契约规定的,缺少法律规范和制度保证。这造成经营权不可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所有权,表现为经营权可大可小,时间可长可短,这些完全取决于契约合同及其执行情况。

财产权分离的高级形式是指公司的原始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三者的相互分离。它具有以下特点: 1.这种分离是以公司法人为中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次分离。第一次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出资人与公司法人的分离,即原始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第业的新闻炒作力度,增加企业的无形资产。因此,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基本要求是多出主意,少挑剔,许多企业甚至把独立董事当作“门神”供奉起来,根本看不到监督公司的只言片语,致使独立董事成为摆设,成为花瓶董事、人情董事。其实,独立董事既是专家董事,更是公正董事。中小股东希望独立董事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甚至能在维权方面与控股股东对着干,为自己呐喊。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不是为了制造轰动效应、广告效应,也不是为了应付上面或赶风潮,而是要发挥独立董事实实在在的作用。

3.独立董事应真正“懂事”。设立独立董事,实际上是将原来封闭型的董事会变成开放型,使董事会成为专业化、知识化的董事会,因此,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人才是最为重要的。不同的公司出于自身需要,对独立董事的技能要求各不相同。所以,独立董事仅为行业里的技术权威是远远不够的,这一职位应更着重于聘用综合性的人才,必须具有相当的企业和商业阅历,能够做出有价值的商业判断,具有一定程度的教育背景。鉴于其地位的特殊性也要求独立董事具有独立的人格及人文修养,同时要有直抒己见的勇气和魄力,因为他为董事会提供的参考意见不光是业务见解,更包括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能力的评判。所以,独立董事必须具备适宜的品格、经验、诚信及足够的专业才干。

一手交货,双方钱货两清,谁也不占便宜,谁也不吃亏,交易之后没有剩余。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交易不是一次性行为,而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几年或长期。但交易契约的制订不可能是一个过程,只能是一次性行为,这种行为往往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就已完成。

于是,这就必然会产生契约的不完备性问题。这种不完备性来自三个方面: 1.企业的环境是变化的,市场在变,政策在变,技术在变,自然环境在变。这些变化都会影响到企业的收益。

2.订立完备契约的成本太高。由于许多变化是不可预测的,当事人不可能将未来一一考虑周全。假定我们能像天气预报一样,能准确地将未来的一切变化都预测到,将各种信息都搜寻到,也会因收集和预测这些信息的成本太高,甚至大大高于契约所带来的收益而不合算。于是当事人都倾向于订立虽然不是很完备但成本较低的契约,而不愿订立虽然比较完备但成本较高的契约。

3.当事人的行为是变化的,而且信息是不对称的。契约签订后,其执行期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几年甚至长期。在此期间,各个当事人,特别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的贡献可能大于契约所要求的贡献,也可能小于契约所要求的贡献。此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利用其优势,欺骗在信息方面处于劣势的一方,从而使本来完备的契约也变得不完备。 正是由于契约不完备,从而存在剩余的权力和剩余的利益。

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权由谁支配,这在契约中本来一一作了规定。但由于契约不完备,有一部分经营活动的控制权归谁支配,在合同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部分控制权便是剩余控制权。剩余的利益,即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之后的余额。如土地所有者投入的是土地,按契约已取得地租;劳动力所有者投入的是劳动,按契约已取得工资;债权人投入的是资金,按契约已取得利息。企业收入在扣除上述种种固定支付后,便是剩余收入。现代企业理论所说的“剩余索取权”,即是对这种剩余收入的分配权。

正因为企业有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于是就出现了企业所有权。所以,企业所有权指的是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常见问题12:怎样分配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企业剩余的分配至少要考虑三个要素:

1.在创造剩余中所做的贡献。劳动价值理论认为,企业的全部剩余,甚至工人工资以外的所有合同支付部分(租金、利息等)都是工人创造的,这些价值都应归工人所有,完全否定非人力资本在剩余创造中的作用。这是马克思考察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运行所下的结论,现在看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应承认其他生产要素在剩余创造中的贡献。但劳动价值论所包含的一个重要思想,即谁创造剩余谁就应当拥有剩余的思想应当吸收。因此,企业剩余索取权如何分配,首先要考虑不同生产要素在剩余创造中的贡献,即“论功行赏”。

2.亏损能力。剩余来自契约的不完备,契约的不完备又来自未来的不确定。既然未来是不确定的,剩余也是不确定的。即剩余可能多也可能少,可能为正数也可能为负数。谁应分享剩余,换一句话说,就是谁能分担负剩余。比如,某企业在兑现合同固定支付后,年亏损1000万元。拥有该企业20%的剩余索取权,就要承担当年200万元的亏损。很显然,剩余索取权应该交给那些具有负亏能力的人。谁有负亏能力?当然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 张维迎教授在论述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时,其中一条重要理由就是资本(即非人力资本)具有抵押功能。具有抵押功能,实际上也就是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或者说具有承担风险的本钱。一个除了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不具有这个本钱,因而也没有负亏能力,因而也没有分享剩余索取权的能力。千百年来,企业通行的办法是,工人从资本家那里领取固定工资加或多或少的奖金,剩余索取归资本家。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资本家有负亏能力,他投入企业的全部资本实际上就是负亏准备金。如果是无限责任公司,则他的负亏准备金不仅仅是他所投入到企业的资本,还要包括他的全部家产。对于一个穷工人来说,不仅没有承担负剩余的能力,就连当期的工资不发,就有可能没有饭吃。因此,客观现实只允许他拿固定工资而不允许他参与剩余的分享。 3.贡献弹性。在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主要由负亏能力决定;在人力资本所有者内部,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则取决于贡献弹性。张维迎教授提出:让最重要、最难监督的成员拥有所有权可以使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达到最大程度的对应。他用一个月光下劳动的例子作了比较形象的说明。即甲乙两人组成一个“企业”,二人在有月光的晚上工作,其中甲在月光下工作,乙在树荫下工作,每个人的贡献不能独立度量,在这样一个企业,即使从甲的利益角度考虑,最优的所有制安排也是让乙索取剩余,即让乙当企业的所有者,而甲只拿合同工资。

如果将张维迎教授的上述例子加以扩展,我们可以将企业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为三类:一类是在阳光下工作的,一类是在月光下工作的,一类是在月光下的树荫下工作的。

所谓在阳光下工作,即他工作的质与量都可以考核。这一类员工一般都可以实行计件工资。按件付酬本身包含了比较充分的激励,没有必要通过分享剩余索取权增加激励。

所谓在月光下工作,即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不像在阳光下的工作那样易于考核,但也不像月光下的树荫下的工作那样完全不能观测。这部分人的劳务合同不可能订得像阳光下工作的人那样完备,但比在月光下的树荫下工作的人的劳务合同要订得完备得多。因为劳务合同不是很完备,有创造剩余的可能;因为订得比较完备,创造剩余的潜力也有限。对这部分人可以给他少量的剩余索取权,一方面激发他有限的剩余创造力,另一方面,使他所创造的有限的剩余能做到物归原主。

所谓在月光下的树荫下工作,即其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几乎不可监测,而这部分人的贡献弹性又很大,工作积极主动,可以为企业多创许多价值;工作消极偷懒,可能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企业主要经营者的工作就是属于这种在月光下的树荫下的工作。对这部分人力资本所有者,调动积极性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其拥有剩余索取权。 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人应当具有人格、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性。

公司作为法人也应具有人格、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性。人格独立性是指公司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不依赖于发起人和成员而独立存在,法人代表和法人成员的变动不影响法人的存在;财产独立性是指公司对于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享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发起人或投资者对投资财产通常不再保留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责任独立性是指公司对所承担的债务只能以公司拥有的独立财产承担,发起人和投资者对超出投资额以外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公司是联合体。公司是由众多股东所组成的经济组织,故它有明显的集合性特征。公司不仅是法人,而且是社团法人,即由两人以上的社员集合而成的法人组织。公司从其财产组成上来讲,是由两个以上的出资者为了共同目的,互集资本,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经济上的联合体。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均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联合体。

常见问题14:上市公司股权融资饥渴症的成因

资金是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源。企业的资金来源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个渠道。内源融资主要是指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外源融资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包括首次募集资金、配股和增发等股权融资活动,又称为股权融资;间接融资是指来自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债权融资活动,又称为债务融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中,内源融资的比例非常低,外源融资的比例高于内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股权融资远远超过了债权融资。按照西方财务理论的“融资定律”,企业融资首选留存收益,即只将留存收益的一部分对外分红,剩余部分转作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其次是债务融资,然后才是股权融资。而目前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则表现为股权融资、短期债务融资、长期债务融资和内源融资,即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明显的股权融资偏好,其融资顺序与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关于啄食顺序原则存在明显的冲突。国内企业偏好股权融资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我们不禁要问,上市公司为何如此偏好股权融资? 1.股权结构不合理是股权融资偏好产生的根本原因。我国股市设立之初是为国有企业募集资金,片面强调市场的融资功能,人为地将企业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中非流通股占据了绝对的控股地位。这虽然保证了国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但也无情地剥夺了流通股股东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不仅于此,非流通股份往往以面值发行,而流通股份则采取溢价发行方式,其结果使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远远低于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再融资会使非流通股获得股权增值。非流通股股东放弃配股不仅不会受到损失,还会提升每股的净资产,而流通股如果放弃配股或增发,往往因除权而形成损失。所以,由非流通股控制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不会轻易作出放弃股权再融资的安排的,而大股东的绝对控股使中小股东无力抗衡董事会的决议,难以对公司决策施加有效影响。既然通过股权融资可以获取大量的资金,又不会影响对公司的控制,那又何乐而不为呢。我们看到,上市公司只要达到了配股资格线,很少有主动放弃的,甚至为了达到配股资格,出现了虚假披露信息、粉饰财务报表的现象。国外的上市公司实行股份全流通,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持股成本相同,如果增发和配股,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大股东和小股东一律平等,不参与配股各方均受损失。当公司前景不明时,盲目增发还容易使股价下跌,使股东利益受损。此外,大股东与其他股东的股权接近,放弃参与增发或配股还可能导致控股权的旁落。因此国外上市公司较少选择股权融资,往往尽可能采用债权融资,借助于财务杠杆的作用和效益的增长提升公司价值,如美国上市公司平均20年才配一次股。 2.股权融资的低成本是股权融资偏好产生的直接根源。传统的资本结构理论认为,债权的资金成本低,股权的资金成本高。因为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债权融资具有税收档板的功能,其成本一般要低于股权融资的成本。然而我们发现,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利用股票融资的成本反而较低。目前我国深沪股市的平均市盈率大约为30多倍,以此换算,上市公司将其当年盈利的全部作为股利发放,其融资成本不超过3.3%,低于1年期银行贷款的税后成本(5.58%×(1-15%)=4.74%)。实际上,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发放水平很低,甚至不发放股利,在股利分配形式上广泛采用除现金股利以外的送股、配股、暂不分配等形式,使股权融资的成本更低了。诸多上市公司多年不分配,即使是一些绩优公司也时常不分配,既然不分配,哪来使用成本,顶多发生一些筹资费用罢了。即便分配,分配真金白银的少,送股、转增的多。

3.股权融资的低风险是圈钱行为频发的间接根源。一般来说,债权融资面临着固定的还本付息的压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当企业经营不善时容易引发财务危机或破产风险,由此带来的损失和破产风险不仅是十分直接的,而且很有可能直接影响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与债权融资相比,股权融资是以让渡股权为代价,不存在强制偿还的风险,这使得企业拥有一笔永不到期的可以自由支配的资金。尤其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兼并破产机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一般不用过分考虑被摘牌和被兼并的风险。因此,股权资金的长期无偿占用几乎被认定是无风险的。 4.市场运作机制的不规范是股权融资偏好产生的外在根源。股权融资是一种投资方、融资方与市场中介三方参与的行为。由于市场机制的不规范,使得融资方的不合规通过市场投资行为给予了投资方和中介机构合规的利润与收入来源。投资者看重的是股市的波动给他带来的投机收益,而不在乎股利的多少甚至将上市公司发放股利视作利空消息,这样,股票成了相对稀缺的商品,“上市”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中介机构为了客户资源帮助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并从中获得好处。对于筹资的上市公司来讲,许多上市公司负有为地方经济服务的重任,上市公司有了再融资资格,如同多了一个融资的窗口和渠道,其融资资金即使自己用不上,往往可以为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输血解困,对地方经济总量的增长也有推动作用。这样,即使上市公司感到融资后实现效益的压力大,但在地方政府、母公司的推动下,受地方利益驱动无奈进行的一种选择。 常见问题15:比较财产权分离的低级形式和高级形式 二次分离是具有经济意义的公司法人与经营者的分离,即法人财产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次分离,与所有权保持完整统一前提下的财产权分离具有质的区别,即公司成为不依赖于股东而独立存在的法人。 2.这种分离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的,是永久性的彻底分离,使经营权摆脱了对所有权的依附,出资人、公司法人、经营者各有其对称的权利和义务。 常见问题16: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独立董事是相对于执行董事而言的。一般把参与企业内部管理过程的董事称为执行董事,把不参与企业内部管理过程的董事称为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又包含两类:一是属于股东不参与直接经营的董事,通常称为非执行董事,二是集专家或处在独立立场角色的董事,也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作用:

1.独立董事是专家董事,能够提高企业的决策能力。在信息化的社会里,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迅速、准确地占有信息并正确地作出决策是企业取胜的关键。企业的科学决策,既涉及到本企业的知识,也需要其它相关知识,如政策、法律方面的知识、市场方面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宏观经济方面的知识,等等。作为企业内部的执行董事,专业化水平相对较低,他们或者不具有上述某些知识,或者某些知识的拥有量较少。独立董事多是经济、法律、金融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他们站得高、看得远,他们进入董事会能够调整董事会的知识构成,解决内部董事某些领域的知识瓶颈,还可以带来本公司难以得到的各种各样的信息,弥补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强化企业的领导决策能力。

2.独立董事是公正董事,能够确保决策的公正性。董事会是提供经营资本的一方(股东)与运用资本创造价值的一方(经营者)的结合点,直接关系到股东利益的实现。所以,股东往往根据自己的意志、选举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人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致使公司的董事会常常被大股东所操纵,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屡见不鲜。为了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改变少数大股东一人说了算,需要在董事会中引进中小投资者的代言人。这种代言人一方面要敢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必须有能力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就是这种代言人。

独立董事作为股东利益的捍卫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使董事会的决策更加科学和公正,我国公司有必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1.我国特殊的股本结构造成的。在公司发展早期,我国确定了要保留国有股权在公司绝对地位的基本政策,其结果是国有大股东一统天下。在国家绝对控股的情况下,行政干预过多,政企仍未彻底分开,裁判员当运动员的现象时有发生。“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还造成大股东一人说了算,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很不规范,相互间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特别是上市公司往往被当作“圈钱”的工具,如“猴王股份”、“济南轻骑”等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控制董事会,大搞非法交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董事会的职能不够规范。董事会作为承上启下的结合点,本应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行使职能,勤勉和恪守职责。然而,我们看到,董事会的产生不是以能为股东谋利益的能力和贡献的大小等标准来挑选,而是根据代表性、资历、地位来确定的,只要不犯大错误,董事就会连任,董事会也不会重新洗牌重组。有些公司对董事会究竟怎么开、要讨论那些议题、该采取什么形式不清楚,一些属于董事会职能范围内的重大议题没有经过董事会议,甚至有些董事会往往在开会前做“工作”,先与少数人“通气”交换意见,甚至在寻求到统一意见再开会,使董事会议没有讨论气氛,董事会议流于形式。

3.经理人的职业操守不道德。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利能力为标准挑选和任命经理人员,授予其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和商业代理权。所以,经理人员是企业的代理人,他负有对企业忠诚的责任。然而,有些经理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操守,在行使权力时,不是以一种所有者对待自己资产的道德规范去处理企业的事务,他们不是在为企业努力,而是在为自己努力。遗憾的是,这种行为在事实认定方面有相当大的困难,在法律上更是难以界定,这更助长了缺乏职业道德的人的违法行为。

4.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我们知道,董事长主要是代表股东的利益,总经理是具体管理公司事务的执行人员。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兼任存在诸多弊端。我国是一个有着长期家长制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许多公司形成了“一把手”说了算,加上《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权利显然高于其它董事,成了董事会的首长,这与董事会的集体决策格格不入,必然弱化董事会的作用。在这些公司中,如果执行层与董事会高度重合,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兼任,总经理大权独揽,以致于董事会实际上被总经理操纵,董事会就会不顾股东利益,或者成为无所作为的橡皮图章。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的经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呼声也就越来越高。

常见问题17: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途径

独立董事制度被当作一剂灵丹妙药引入我国,人们寄希望于它能一举解决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小投资者保护等问题。但在中国的国情下,我们该如何操作,才能确保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呢? 1.独立董事重在“独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首先表现在必须独立于公司之外。独立董事必须完全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或有可能影响他们做出独立判断的事物之外。独立董事不代表出资人,也不代表公司的管理层,不能是该公司的成员或家属,也不能是该企业的顾问、律师、用户、供应商或关系银行职员,不能与该企业有债务关系等等。总之,必须是纯粹的局外人。其次,独立董事要有独立见解。与执行董事相比,独立董事不应受制于股东公司及公司的管理层,应拥有更多的独立判断的权利,特别是在公司重大投资、财产处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上,独立董事有发表意见、参与决策的权力,甚至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2.独立董事不是“摆设”。目前,国内企业的独立董事还只是一种顾问性质,其中不乏各界名人。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大多是基于提高公司的社会地位、增加公众对公司信任度的目的,主要把独立董事的声望名声当作首选,以图提高企4.独立董事应有法可依。国外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现象比较普遍,立法也有保障,独立董事的责权利比较明确。在我国,独立董事之所以没能很好的发挥作用,从法律角度讲,现有的《公司法》没有给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以存在的空间和条件,对独立董事应该怎样行使权力、发挥作用、承担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独立董事的选择和任免机制也无章可寻。由于法律上对独立董事没有给予充分的保障,独立董事在运作中一旦出现问题,便无法可依。因此,修改《公司法》成为当务之急,修改后的《公司法》应增加有关独立董事的内容,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力和责任。同时,也应注意在制度设计时,既要赋予独立董事名副其实的职权,又要避免独立董事成为控股股东操纵公司的漂亮外衣。

常见问题18: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探索的时间很短,从实践看,公司治理结构尚存在诸多问题:

1.股东大会未能有效地行使职权。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有最终决定权。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不少公司股东大会的实际职权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主要表现是:

①职权受到限制。有的公司章程违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加以了某些限制,致使某些股东大会只重视公司利润分配,而不注重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只重视管钱,而不重视对管理者的监督与管理。股东大会的职权被大大削弱,甚至处于一种被驾空的地位。

②运作机制不规范。有的上市公司对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规定只有持有多少股份的人才有资格出席股东大会;有的非上市公司也动不动就规定只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无形中把许多股东拒之于股东大会之外,使他们无权、无机会表达他们个人的意愿,他们的合法权益被非法地剥夺了。

③职权的行使受到刁难。股东大会的职权行使有时受到董事会或经理层的故意阻挠和刁难,董事会或经理层经常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比如,有的股份公司故意不按公司章程规定来定期召开股东大会;有的不顾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的要求而拒绝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还有的公司故意不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各股东与会,更有甚者故意把会议地点选在极不方便或交通食宿费用极贵的地方举行,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千方百计阻挠股东与会,从而达到逃避股东大会有效监督的目的。 2.股权结构不合理使中小股东没有发言权。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特点是“一股独大”。作为弱势群体的众多中小股东,尤其是单个分散的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基本上没有发言权,难以充分行使他们应有的权力,这主要表现在: ①国有大股东拥有最大的表决权和发言权。由于国家是最大的股东,这样一来,代表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就可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地操纵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果在企业改制前,我们可以批评上级主管部门干预太多,但现在国家是大股东,国资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成了国家派出的“钦差大臣”,国有股东成了太上皇。而中小股东由于人微言轻,根本没有发言权。 ②股东的主人意识下降。由于股权分散,致使股东的主人意识下降,股东之间存在着搭便车现象。股东的权力主要表现在投票权和分红权,投票权意味着付出,分红权意味着得到。谁都不想付出,不想花时间研究公司报告,不想花钱又花时间参加股东会,都希望搭别人的便车。于是,许多人虽然持有公司的股票,但并不关心公司的事,结果使大股东和经营者成了真正的主人。

3.董事会的职能不规范。目前,作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董事会作用的发挥还有不少缺陷,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对董事会的要求很不适应。这主要表现在: ①董事会议流于形式。董事会作为股东财产的托管人,本应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行使职能,勤勉和恪守职责,并对股东大会负责。然而,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却不能令人满意。有些公司对董事会究竟怎么开、要讨论那些议题、该采取什么形式不清楚,一些属于董事会职能范围内的重大议题没有经过董事会议,甚至有些董事会往往在开会前做“工作”,先与少数人“通气”交换意见,甚至在寻求到统一意见再开会,使董事会议没有讨论气氛,董事会议流于形式。 ②董事会的选举、任免机制不规范。董事会的产生不是以能为股东谋利益的能力和贡献的大小等标准来挑选,而是根据代表性、资历、地位来确定的。董事会成员的人选大多是内定或协商产生的,特别是不少公司的董事长甚至总经理都是由政府或党委直接任命的,并不完全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有的董事会甚至成了政府安排干部的场所,一些董事并不为大多数股东所接纳,也不能真正代表股东的利益,是强塞进去的。

③董事的角色意识尚未转换。由于重要的董事人选往往是由政府推荐或直接任命的,这就使得不少董事在心理上仍然把自己看作是政府的代表,而不是股东的代表;是政府的官员,而不是企业的决策者;是政府的一员,而不是企业的一员。他们首先所要考虑的目标是使政府满意,甚至是使具有任免权的个别行政长官满意,而不是首先考虑如何使股东满意,使公司员工满意;他们优先的目标是向政府负责,而不是向股东大会及股东负责。一句话,现在不少董事的官员意识太浓,企业家意识太淡,心里装的不是股东,而是上级,是官员型的管理者,而不是企业家型的决策者。

④董事的知识素养有待提高。治理结构的效率高低从根本上说取决于董事们的素质。因此,要求董事应该熟悉精通现代企业制度的运作机制,通晓公司法律法规,能够洞察市场风云变幻,具有从事公司决策与管理的丰富知识与经验。而目前不少董事对公司运作机制知之甚少,对市场经济茫然不知所从,知识陈旧,素质低下,他们难以正确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4.监事会的监督机制弱化。现在少数公司的财务管理混乱,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且相当严重。然而,上述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往往长期难以发现,就是发现了也难以及时得到有效制止。究其原因,这些公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极为不力。这主要表现在:

①监督机构不健全。如有的公司没有监事会,既使有也只是装点公司门面的一种摆设,还有些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没有职工代表,只有大股

东的代表。

②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由于监事会本身的监督职权有限,不足以对董事会及经理层形成有效的监督。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与监事会平等制约,但实际情况是监事会往往比董事会低,因为组成监事会的人往往是党委书记、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因而,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人员的行为往往无可奈何。

③监事的整体素质不高。作为公司的监事,懂法、懂财务是公司对他起码的要求。但目前监事的整体素质还跟不上,一些公司的监事不仅是法盲,连财务报表也看不懂,多数时间是在看报纸,这样的监事如何能“监事”?

5.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的关系尚未理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受托者,但在不少公司中,董事会却凌驾在股东大会之上,成了事实上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不过是个形式而已。 董事会与总经理是委托代理关系,总经理受董事会的聘任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1.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是缺少具体、明确的机构承担起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二是与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相联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风险在多数情况下仍然未能落到实处。经常的情况是有了好处都想抓一把,出了问题则互相推诿,承担风险更是难以明确到位,所有者负责任的问题仍未得到真正解决。 2.内部人控制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内部人控制是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生成的。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不掌握企业经营权的分散的股东成为企业的外部成员,企业实际上由不拥有股权或只拥有很小份额股权的经理阶层所控制,经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内部人控制本身是公司制不成熟和不规范的产物,它往往会给公司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带来一系列弊端。 3.企业办社会及对职工的“隐形负债”,使企业改组和发展步履维艰。经过多年的努力,传统体制下企业办社会的问题有所减轻,但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上签字即可,如果联合各方共同发起成立一个公司或联合体才需办理注册手续。 常见问题22:公司为什么要重整?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重整是指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公司,由于财务上的困难,已经暂停营业,或具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依法律程序予以整顿,使之得以复兴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重整制度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巨大,股东、职工、债权人都很多,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也很多。为了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必要对濒临破产倒闭,但有恢复生机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公司,实行重整制度。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公司摆脱破产的威胁,在新的基础上开始新的经营活动;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使他们免受公司破产的损失;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利益,使他们免于失业的危险;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免受公司破产的损失;有利于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其所属企业是上下级关系。国有控股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受《公司法》等国家经济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其所控企业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②管理方式不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对所属企业进行行政管理,是通过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法律来行使权力。国有控股公司对所控企业依法选派负责人、实行产权约束和负责国有产权收益运营。

③管理边界不同。企业主管部门按国家行政区域划分,以行政管理的区域为边界对所属企业进行管理。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边界是所投入的资本金,没有区域约束。

2.一般的公司制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的不同

①财产形态不完全一样。公司制企业主要运用自己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即以实物财产为主。国有控股公司主要是以经营价值形态的国有产权为主。

但在许多公司中,由于董事长兼总经理,所以总经理往往凌驾在董事会之上,事实上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起决定作用。

监事会与董事会是相平行的机构,代表股东实施对董事会、总经理的监督,但在一些公司中,监事会却事实上成了董事会、总经理的下属机构,甚至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

6.“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尚未理顺。根据我国企业法的规定,在国有企业中要设立“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组织,其各自的地位、作用、职能和权限各有明确规定;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公司中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且公司法对它们各自的地位、作用、职能、权限也都作了明确规定。所以,国有企业在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过程中,普遍碰到企业原有的“老三会”即党委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如何对待的问题。那么,在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股份公司里,如何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的确是不少公司目前感到很棘手的一个问题,而且是一个难题。 常见问题19: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途径 1.健全董事会制度

①实行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董事会的一切决定,都应以整体名义和整体行动作出。董事长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只有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并且在授权范围内,才能单独行使董事会职权。

②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在西方国家的大中型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分离已基本达成共识。董事长一般是从长期在本公司服务、德高望重的经理人员中选拔,一经选出就不担任经理职务。有的公司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长与总经理职务集于一身时,外部董事要选择一位“首席董事”。对国有股权占绝对多数的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目的在于实现有效制衡。

③优化董事会的结构。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决定着董事会的作用和质量,为使董事会具有独立性,董事会要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内部董事主要搞运营,外部董事主要搞监管。外部董事即独立董事,这部分内容前面已作论述。 2.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目前,企业在经营者的激励、约束上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对经营者缺少足够的激励,经营者的收益变化与其做出的业绩、承担的风险严重不对称;另一方面,对经营者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种“前门不开,后门难堵”的情况,使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处在严重扭曲状态。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建立对经营者的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

①建立经理人员的市场选聘制度。由于经理人员的管理素质、能力、责任心、品德以及努力程度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甚至决定公司的成败与兴衰,这就需要在制度上保证对每一个进入经理阶层的人都要进行反复筛选、严格把关。经理人员的选聘权归公司董事会,改变由政府部门任命的传统做法。此外,外部市场对经理人员的压力是巨大的,它像一条无情的鞭子,迫使经理人员努力搞好公司的生产经营。

②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应把经济利益与其经营绩效挂钩,使其分享相应的资产利益,承担相应的资产责任,促使他们通过谋求企业长远发展和利益最大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报酬分配上,对经理人员设置形式多样的报酬方法,如薪金、奖金、在职消费、股票或股票期权,特别是股票期权的实行,可克服经理人员追求短期盈利行为,促使他们更加关注公司资产的增值和发展;同时,在政治上对取得优秀业绩的经理人员给予相应的荣誉和社会地位,使其享受经营成功的精神乐趣,从而形成积极向上的动力和不进则退的压力。

③建立有力的约束机制。对经理人员的约束,可以通过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进行。内部主要有公司章程约束、监事会约束、机构约束和期股期权约束;外部主要有法律约束、市场约束、道德约束及媒体约束。同时,为防止经理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还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约成本,使其不敢以身试法。 3.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为了确保股份公司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大大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有力措施:

①从法律法规上进一步扩大监事会的监督职权,使之有职有权,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制约力;同时,可以考虑适当扩大监事会的人数,比如现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不少于3人即可,今后可考虑扩大为不得少于5人甚至更多。 ②改善监事会的成员结构。在国有股占大多数股份的公司里,尤其要注意适当扩大职工代表的比例,同时要确保监事会中有一定的专家参与,特别是财务专家的参与。

③完善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对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机制等问题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使监事会的运转更为有序。

④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培训与教育工作。提高监事会成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是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职能的重要条件。因此,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培训和业务素质培训,使他们成为专家型的监督成员,而不是门外汉。

接受公众监督,也是许多公司普遍认可的一种做法。自觉接受监督不仅能改变或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而且还会使企业不断改变现状、纠正失误。公司如果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形象就会受损,临时“挽回”的代价,比平时“维护”的成本要高得多。目前,大家普遍对国内企业的透明度表示不满,因为投资者、股东很难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而现如今,互连网络的普及已使现代公司很难封闭,对手、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得到你的信息,为了适应这种趋势,企业必须接受监督,学会开放,以促进自律。 4.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

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要遵循一个重要的原则可以概括为双向进入。即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党委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另一方面,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委负责人,也可依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也就是说,公司既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又要尽可能同“老三会”相结合,发挥“老三会”的作用。 常见问题20: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总体上说,还不能说是全局性的、突破性的,公司制度还不够完善。当前存在着如下一些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面,职工对企业仍然有不同程度的依赖。严重的问题还在于,由于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目前企业在养老、医疗、失业救济、住房等方面对职工存在着高达近万亿的“隐形负债”,这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进展迟缓的重要原因。在这种背景下,减人增效、企业重组等涉及到职工安置的举措往往遇到很大困难,在内需不足、经济增长速度减缓的情况下,这种困难表现得更为突出。

4.企业负债率偏高,融资渠道发育不足。负债率偏高是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经营不善,不仅负债率高,而且不良负债的比率高,这样就形成了国有企业日常经营和转制、兼并、破产中棘手的债务负担。经过近年来呆坏帐冲减的政策扶持,部分企业的负债率有所降低,但情况并没有根本性改变。另一方面,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尚未理顺,证券市场虽然有较快发展,但能获得上市融资机会的企业仍属少数,直接融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仍然很低,这样企业不得不仍以银行贷款为融资的主要渠道。

5.企业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体制仍存在较大缺陷。总体上看,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我国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仍处在较低水平,企业分散、重复、小规模、低技术含量的问题尤为突出。在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生产过剩较为普遍的新形势下,又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过渡竞争。此外,企业内部基础管理仍属薄弱,有些企业还出现管理滑坡,人浮于事、形式主义等现象在企业管理中仍不少见。 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企业制度,绝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不懈的理论探索。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应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构想。当前国有经济的布局面太宽,不但控制了国民经济命脉,而且囊括了一般的竞争性行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从战略上对国有经济的布局进行调整,采取多种形式,区别对待。对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某些特定行业、特殊产品的企业,由国家直接控制和管理,但应尽量不搞一家公司的全行业垄断;对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要实行控股,其余可不同程度的参股,并吸收非国有资金入股;积极稳妥地发展一批以资产为连接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发挥其在促进结构调整,提高规模效益,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国有小型企业,有的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的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的采取承包、租赁方式实行国有民营,有的拍卖、实行产权转让。总之,国有经济必须控制的行业和领域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今后,国有经济将在这四大行业和领域集中发展,而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将逐步收缩和退出,以便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特有功能和作用。 2.建立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通过构建完善的治理结构能有效地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在产权明晰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通过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强化所有者的约束,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责任和法律地位,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同时,应按公司法的规范要求,进一步理顺转轨时期新老三会之间的关系,准确地界定党委会在公司中的保证监督作用,加强工会和企业职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制度建设。

3.降低企业负债率,加快发展资本市场。解决企业债务问题,当务之急是防止不良债务比率的继续上升,采取新旧两本账的办法把不良债务分离出来单独处理,同时,要继续积极稳妥地发展资本市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运用发行债券和股票等方式筹措资金是重要的发展途径。为此,我国应建立一个有效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不断扩大债券品种,加快发展股票市场,适度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并为企业融资结构的合理化创造不可缺少的外部环境,使企业能够顺利地通过资本市场取得所需发展资金。

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已属当务之急,其中的一个主要环节就是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缺口,解决对职工的“隐形负债”问题。而这个问题不是单靠企业和地方政府能够解决的,应当由中央政府提出全局性的解决方案。鉴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社会保障改革任务的艰巨性,国家应承担较大的社会保障责任。同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实行统一费率、统一基数、统一办法、统一管理,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良性运作。

5.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等机制。现代企业制度是不是建立起来了,从是否形成了上述六个机制可以比较清楚地检验出来。

常见问题21:公司合并与公司联合的联系与区别

公司联合是指通过资本加入、业务渗透、人事相兼等方式,使若干个企业在经营形式上合为一体的组织。它与公司合并既有某些共同点又有严格的区别。 (一)公司合并与公司联合的共同点

公司联合与公司合并都是由若干个企业合为一体的现象,这些联合着的公司在资本、业务、组织等方面也发生着某种程度的结合;在对外关系上,彼此联合着的公司有时也会作为一个整体来与其它公司发生经济联系;在内部关系上,彼此联合着的公司有时也会有一个内部协调组织,并对各公司之间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

(二)公司合并与公司联合的区别

1.合并行为必然引起原主体资格的变更。从新设合并来看,原有的公司失去主体资格,新设立的公司取得主体资格;从吸收合并来看,被解散公司的主体资格消失,存续公司仍保留其主体资格。联合虽然会使公司的组织结构发生一定的变化,但它反映的仅仅是一种比较紧密、可靠、稳定的经济技术方面的联系或协作关系,无论其形成怎样的联合体,原有企业的主体资格并不发生变更,并没有消失。

2.合并行为必然会涉及到公司全部资本的转移。在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要把各自全部资产合在一起,组成新的公司;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被解散公司的全部资本要转移到存续的公司之中。从联合的情况来看,它并不会引起公司全部资本的转移。参加联合的各方拿出一部分设备、厂房、人员、技术或资本进行某一方面的合作,不涉及联合各方的全部资本。

3.合并与联合具有不同的法律程序。从合并的情况看,无论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在法律上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从联合的情况来看,其法律程序不同于合并,也比较简单,一般只要参加联合的各方法人代表在联合合同或协议书维系公司原有业务关系的稳定,使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免受冲击。 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区别在于: 1.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目的不同。公司重整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或避免公司遭受破产的厄运,维持公司的存在,帮助公司恢复生机,保护债权人,股东、公司职工的利益。公司破产的目的是为了在公司失去偿债能力、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清算公司的财产,使公司终止,并将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以保护债权人为主。 2.提出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申请的主体不同。公司重整的主体一般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破产则无论什么形式的公司均适用。提出公司重整申请的,可以是公司的董事会,也可以是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或债权人,如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债权人的债务额达到公司债务总额的一定数额。提出公司破产申请的,可以是公司的负债人,也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一般没有股份数或债务额等的限制。 3.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原因不同。公司重整的原因是由于公司陷于财务上的困境,已经停止营业或有停止营业的危险。公司破产的原因则是由于公司无法清偿其到期债务。 4.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执行机构不同。公司重整的执行机构为由债权人和股东组成的重整关系人会议。公司破产的执行机构是清算组或债权人会议,股东一般不参与执行机构,因为破产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法律程序不同。 常见问题23:企业集团的特征及其组织结构

企业集团是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以资本联结为主要纽带,通过产品、技术、经济契约等多种方式,把多个企业单位联结在一起,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法人联合体。

(一)企业集团的特征 1.企业集团是一个企业群体。企业集团是由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所组成的法人联合体。单个企业无论其经济实力多么雄厚,规模多么庞大,分支机构有多少,它都只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不能成为企业集团。不能把企业集团与大公司混同起来,大公司是一个法人企业,是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集团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 2.企业集团是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包括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核心层一般由一个或几个重要企业组成,是企业集团的必备层次;紧密层由核心企业控股的企业所组成,也是企业集团的必备层次;半紧密层一般由核心企业参股的企业所组成;松散层一般由承认集团章程、与集团公司有互惠性稳定协作关系的企业组成。 3.核心企业是实力强大的经济实体。核心企业是整个集团运转的中枢,是集团决策体系的领导机构,其本身实力的强弱对整个集团举足轻重。集团公司为了发挥其“龙头”作用,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优势产品,具有投资中心的功能,以保证企业集团实现统一的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作为企业集团核心的集团公司必须是法人,是一个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4.企业集团的参与者之间必须通过一定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整体。企业集团的连接纽带主要有两种:资本纽带和契约纽带。资本连接纽带应当是企业集团最基本、最主要的连接纽带,是企业集团得以稳定和发展的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形成的企业集团,其组织形式是以集团公司为母公司,通过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构成紧密层或半紧密层;而作为松散层的关联企业,则主要以契约为连接纽带,这种契约一般表现为集团章程、具有法律效力的互惠性合同或协议等。 5.实行多角化经营,具有多种功能。企业集团在经营范围上一般都实行多样化经营,在第一、二、三产业中广泛开展经营的。既经营矿产原材料生产,又经营加工制造业;既经营商业服务业,又经营银行保险业;既经营国内贸易,又经营对外贸易,目的就是避免因竞争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企业集团是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强有力的企业集体,不仅拥有生产中心、贸易中心,而且拥有研究开发中心、投资发展中心,具有很强的生产、贸易、研究开发及投资发展功能。

(二)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

企业集团是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法人联合体。包括:

1.核心层。即具有母公司性质的集团公司。这是企业集团的必备层次,在企业集团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主导作用的企业。每个企业集团至少应有一个核心企业,核心企业是企业法人,拥有雄厚的实力,对核心层以外的企业控股或参股,核心企业间相互持股。

2.紧密层。由被集团公司控股的企业组成,又称骨干企业。每一个企业集团都应有一批骨干企业,共同组成企业集团的紧密层。每一个骨干企业都是法人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核心企业是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系。核心企业对骨干企业的控股、骨干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形成纵横交错的资本纽带,这是保证集团凝聚力的重要基础。

3.半紧密层。由集团公司参股的企业组成,又称配套企业。集团内某些核心企业及所有骨干企业,各自都有一批固定的配套企业,形成了企业集团的半紧密层。配套企业的特征是:专业化程度高;与某个骨干企业有固定协作配套关系;经济上、法律上独立,是法人企业;配套企业与骨干企业一般是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系。配套企业在集团中的影响相对前两个层次而言要小,通常是中、小企业居多。

4.松散层。由承认集团章程、与集团公司有互惠性稳定协作关系的企业组成。协作企业与配套企业的最大区别在于:配套企业是“固定的”,而协作企业多是“不固定的”。通常集团很少甚至没有掌握协作企业的股权,集团与协作企业主要通过生产技术领域发生联系。因此协作企业是集团的松散层,通常是作为非成员企业来看待的,在财务会计上也不必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协作企业通常是小企业,但却是高度专业化的。

常见问题24: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和特征 (一)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

比较国有控股公司与现行的企业主管部门及一般公司制企业的不同,可以较为准确地把握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1.政府主管部门和国有控股公司的不同

①法律地位不同。企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机构,法律地位属于机关法人,受国家②出资者的经济成份不完全一样。一般的公司制企业,出资者可以是多元的,公司的法人财产可以是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出资组成的经济实体。国有控股公司的法人财产必须是国家所有,即出资人只有一个——国家。

③具体经营的方式不完全一样。一般的公司制企业,尤其是生产性企业,是以面向市场生产出适销对路的商品为主,因而具有自己的主导产品、支柱行业基础产业。国有控股公司是在一个较高层次上,面向较大的市场,实行多元化、多角化经营。

(二)国有控股公司的特征 1.国有控股公司是独立的特殊的企业法人。国有控股公司由国家投资设立或者改组设立,其初始资本来自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授权。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除了遵循市场竞争主体的一般运作规律外,兼有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特殊职责。 2.国有控股公司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经营和管理组织。国有控股公司依据国家授权和产业政策,进行控股和参股经营,其经营目标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通过股权运作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是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

3.国有控股公司的资产规模数量较大,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强,这就要求对经理的考核和监督应当严格。为此,对国有控股公司本身的考核、评价应有一套有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准,其财务会计制度也不能简单采取一般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办法。 4.国有控股公司对所控企业的管理边界清楚。国有控股公司的运营应由政府授权,公司根据被授权的管理幅度,行使出资者职能。

5.国有控股公司向所控企业委派产权代表。通过参加董事会等机构发挥作用,一方面可大大减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它的凝聚作用,增强单个国有企业经营行为的有序性和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经营结构、组织、素质的合理化与现代化。

常见问题25:为什么要激励经理人员?怎样激励? (一)经理人员激励问题产生的根源 在股份公司中,企业财产的存在形式在价值形态上表现为股东们所持有的股票,在使用价值形态上表现为企业可独立支配的资产。这一分离结果,使企业的管理权不可避免地从所有者的手中转移到拥有专门管理技能的经营者手中,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转化为委托与代理关系。所有者把企业财产委托给“代理人”,其本意是为了促成拥有专门管理技能的经营者的人力资本和股东实物资本的最佳结合,但是,这又先天地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问题”准备了条件。经理人员激励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 1.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委托人的目标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最终表现为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追求;而代理人毕竟不是资产所有者,其目标是自身效用最大化。在公司制企业,经营者的自身效用是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的一个函数。货币收入主要指工资、奖金、股票或股票期权等可以转化为货币的金融资产。由于经营者的货币收入要由董事会根据其经营业绩来决定,这就限制了经营者利用他们控制企业资源的优势谋取高额货币收入的可能性。这样,经营者谋取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便转向非货币收入,如追求奢侈的办公条件、气派的业务旅行、公款吃喝等。凡此种种能使经营者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途径,通常都必须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

2.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控制不对称。代理人直接经营企业,具备生产技巧和经营业务上的优势,其掌握的信息和个人经营行为是大量的每日每时的,能形成很多的“私人信息”和“私人行为”;委托人由于已经授权,不便也不可能过细干预,因而对企业经营者的努力程度的了解往往是表面的和“账面”的,因而很难判断经营者是否已经为追求股东的最大利益尽了最大努力。 3.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和风险不对等。资产所有者把经营权委托给代理人后,表面上似乎“轻松”了,但一旦企业发生意外,责任和风险毕竟还是得由资产所有者承担;代理人获得企业控制权后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但企业真出了问题,代理人损失最多的只是自身的名声和职位,这与所有者可能“血本无归”的实际责任和风险是无法相比的。 (二)经理人员激励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较,在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上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1.经理人员的收入构成不合理。经理人员的收入构成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名义收入偏低。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中的高层经理人员的收入不能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若干倍。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由于经理人员的工作艰辛程度及责任不能与一般职工相比,如果其合理的预期收入与实际收入有较大差距,那么,由于心理上的不平衡,就可能使某些人把眼光转向灰色收入甚至是不合法的收入。

2.激励具有短期性。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具有短期性,主有表现为激励局限于在岗期间,没有根据经营者在岗时的业绩表现及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各种行为,给予其离岗后的激励。激励的短期性是产生“59岁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其在离职前通过各种途径“最后捞一把”以增加不合法收入的可能性。

3.激励手段错位。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手段错位,具体表现在,一是由经济手段错位为行政手段。在现行的激励机制下,代理人追求的往往是其自身的政治升迁,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往往也在这方面下功夫。激励手段与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关联度很低,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命运不是由市场而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的。二是由长期手段错位为短期手段。现在对经营者最大的激励手段就是年薪制,但年薪制毕竟只与企业的短期经营状况有关。在年薪制下,经营者会实际上寻求自身年薪收入的最大化,致使企业行为短期化。 (三)经理人员激励机制的设计原则

由于不同形式的报酬各有利弊,因此,如何设计经理人员的报酬结构,从而有效地激励经理人员的积极性,一直是经理人员激励问题的核心。设计经理人员的报酬结构应遵循的原则是:

1.报酬与绩效挂钩,以效率优先为主的原则。把企业经营者的报酬与其经营成果挂钩,是企业经理人员激励机制设计中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也是兼顾所有者和代理人利益的客观要求。在经营者的收入与其经营绩效挂钩,报酬的高低随

其经营成果的好坏浮动的情况下,经营者只有高效率的工作才能换取较高的收入。而这种较高的报酬,又可换取经营者高效率的工作,使其创造的价值会大大高于他所得报酬的增加额。

2.固定收入与风险收入相结合,以风险收入为主的原则。企业经营者的事业是充满了风险的事业,况且企业经营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如果将经营者的报酬完全同经营业绩挂钩,就会使其承担过大的风险,而过大的风险会降低经营者对收益的预期,从而降低激励作用。因此,可以考虑把经营者的报酬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固定收入,其数量以能维持其个人与家庭生活为宜。另一部分作为风险收入,完全同经营绩效挂钩,使其承担风险,从而起到激励作用。 3.长期业绩与短期业绩相结合,以激励长期业绩为主的原则。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经理人员的经营决策与后果有时候会很长才能体现出来,有些决策的后果甚至需要经过几年或十几年以后才能见分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是根据当年利润确定对其激励力度的强弱,他们就会对长期投资裹足不前。事实上,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成功的关键在于企业经营者能否以远大的眼光去洞察务和责任。财产混合还可能使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只有在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

2.人格混同。这是指某公司与其成员之间、该公司与另一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例如,有的企业分别设立若干个公司,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从表面上看各个公司是独立的,实际上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却是一体的。这样,一个公司欠下大量债务时,可能以破产为名逃避债务,或者把资产迅速转移到另一公司的账目上,结果使债权人落得两手空空。

3.虚拟股东。这是指公司的人数并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而是采取虚拟的方法使股东人数满足法律对最低人数的要求。名为多人出资,实为独资。

4.以公司名义从事欺诈行为。如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以骗取预付款;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以及从事不法行为,对其后果由公司负责而不是个人负责。

5.不正当的控制。这是指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通过控制而实施了不正当的、的营运职能的分离。三是在资本营运职能中,实现资本金的经营同财产经营的分离。

4.管理科学。管理科学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从较宽的意义上说,它包括了企业组织合理化的含义,如“横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公司结构的各种形态等。一般而论,规模较大、技术和知识含量较高的企业,其组织形态趋于复杂。从较窄的意义上说,管理科学要求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供应管理、销售管理、研究开发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科学化。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

企业制度是指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和核心的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构成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三个:一是企业的产权制度,是界定和保护参与企业的个人和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的法律和规则;二是企业的组织制度,即企业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规定着企业内部的分工协调和权责分配的关系;三是企业的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管理思想、管理组织、管理人才、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方面的安排,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依据。其中,产权制度是决定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产权清晰,请简要说明产权清晰的含义。(P49)

产权清晰是指产权在两个方面的清晰:一是法律上的清晰;二是经济上的清晰。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是指有具体的部门和机构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以及国有资产的边界要“清晰”。产权在经济上的清晰是指产权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是清晰的,它包括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对产权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以及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要真正实现自身的责权利的内在统一。

公司资本与公司资金、股东权益、公司资产有什么区别?(P96)

公司资本指公司章程确定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或股本总额。

公司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资产的价值额,既包括股东的货币出资,也包括公司债、贷款等。因此,公司资金的含义远比公司资本宽泛,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金的一部分。

未来经营环境的变化,作出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决策。

4.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以物质激励为主的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需求是多样的,既包括物质需求,又包括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受人尊敬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因此,激励应该贯彻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以物质激励为主。

常见问题26:有限责任制的功能和缺陷 (一)有限责任制的功能

在美国纽约证交所的一块牌子上,镌刻着这样一行字:有限责任制的创造,可以说像瓦特发明蒸汽机那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许多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制改变了整个人类的经济史,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其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减少和转移风险的功能。市场竞争充满了风险,风险的大小通常与收益的多少成正比。只有在投资的预期收益超过预期风险时,才能促使投资者投资。而预测和减少风险则要靠限制责任的办法实现。有限责任制度能够减少和转移投资风险,这是因为:一方面,如果股东的责任没有限制,而单个股东又不能完全控制公司的运营,那么在公司欠下大笔债务时,债权人就有可能对公司的股东进行直接追索,从而招致众多的单个股东破产,因此,有限责任是减少投资风险的最佳形式;另一方面,在以投资者责任有限性为基础的证券市场上,股东可以随意转让其股票,这就使投资风险能够伴随股票的买进和卖出而自由转移。

2.鼓励投资的功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靠投资推动,而有限责任是鼓励投资的最有效的一种法律形式。有限责任的最大优点在于能使股东预先确定其投资风险,即投资者的最大风险仅限于其出资额的损失。这种能够减轻和分散投资风险的功能,无疑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保障,从而起到鼓励投资的促进作用。否则,如果公司不采取有限责任制度,则很难吸引投资、不断发展。从历史上看,有限责任制的产生曾为公司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奠定了基础,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和积累的增长。

3.促进资本流动的功能。人们购买股票,不仅意味可能获得收入,而且意味可能遭受损失;股票的正面是一种获益凭证,而反面则标明“持有此证者要承担风险”。尽管此项投资风险的上限不会超出其投资额,但由于这把“双刃剑”与持有者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的、明确的联系,因此,在趋利避害动机促使下,股东们无不通过买进卖出行为来表示自己对资本效率的关切和对资源配置的看法,所以,有限责任制促进了资本的流动。有限责任和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投资风险的有限性,增强了股份在市场上的可转让性,从而增进了证券市场上的股份交易,促使资源实现优化配置。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减少了交易费用。例如,有限责任制避免了债权人直接针对单个股东提起诉讼的情况,债权人只需直接对公司提起诉讼,而不必对每个股东提起费用高昂、程序繁琐的诉讼,显然,这就减少了交易费用。 (二)有限责任制的缺陷

自从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以来,人们在充分肯定它的巨大作用的同时,对它的批评也一直没有停止过,认为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1.忽略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债权人通常无权介入公司的管理过程,甚至对公司的内部管理过程一无所知。然而,在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以致破产时,债权人却蒙受巨大的损失。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然而股东却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显然这与其享有的权利是不对称的。况且,股东从公司那里获得的股息和红利以及在证券市场上从股价升值中得到的回报,可能会远远超出其投资额。而债权人却可能因为有限责任制度在公司破产时而变得两手空空。所以,有限责任制注重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忽略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2.为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作为出资者的股东并不直接管理或经营公司的资产,股东出于信任把公司的资产委托给董事,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在某些情况下,董事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隐匿财产,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在出现这种情况时,由于有限责任的存在,阻碍了债权人直接要求董事负责的请求。

3.对侵权责任的规避。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可能因为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特别是在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日益普遍的情况下,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也在增加。但是,由于有限责任的存在,使得这些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常常不可能获得合理的赔偿。这说明,有限责任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保护是不够的,它注重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而忽略了对广大消费者的保护。另外,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时,由于有限责任制的存在,工人不能直接向股东提出请求,其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常见问题27:在什么情况下对公司的人格予以否认?

公司的独立人格,是公司在经济活动中作为权利主体地位的法律体现。然而,公司的独立人格有时被绝对化,以至于导致一些人借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各种不法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由于有限责任制的存在,使债权人难以对从事不法行为并获得利益的股东提出赔偿的请求,这样一来,有限责任制就有可能被某些个人用作欺诈他人、规避法律的工具。所以,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像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它把公司与股东分开,保护了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为了弥补有限责任制度在这方面的不足,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者提出了公司人格否认理论,这种理论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系中称为直索责任。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论,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司法审判人员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中,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要求公司的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的理论,自美国法院首倡以来,已为德、法、英等国家所效法,逐渐成为英美、大陆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的法律原则。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对公司人格予以否认呢?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财产混合。这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其成员以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如果公司的财产与其成员和其他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合,不仅难以实行有限责任,而且也极容易使一些不法行为人借此隐匿财产、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甚至非法的影响。

常见问题28:公司法的含义和性质 (一)公司法的含义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法,是指有关公司规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破产法、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等各类法律、法规中所有涉及公司的内容及公司法单行法规。狭义的公司法,是指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以公司法名称命名的单项法律规范,如英国的《1948年公司法》、美国《标准公司法》、台湾《公司法》和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这里所讲的公司法,是针对狭义公司法而言的。

因此,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关于公司法的概念,我们应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1.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只能是公司,而不是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是企业,但公司并不等同于企业,它只是社会多种企业组织形式中的一种,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有股份合作制企业,上述三种模式尽管是企业,但不属于公司。因此,公司法仅仅是规范公司这种企业的法律,而不是规范所有企业的法律。 2.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内对外的法律关系。公司对内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司在设立、变更、解散、清算时,发起人、认股人、股东、职工与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公司内部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如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之间各自的地位和职权以及相互间的制衡关系。公司对外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公司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如在登记注册方面,公司与工商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在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方面,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设立、变更、解散过程中,公司与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二)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一般共性,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1.公司法是一种企业组织法。一般地,凡是调整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我们就把它称作企业组织法;凡是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就称作活动法。公司是企业组织形式中的一种,以公司这种企业组织作为调整对象的公司法,毫无疑问,就应是企业组织法。公司法作为企业组织法,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

2.公司法是一种活动法。既然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那么,它就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参加社会的商品流通、经营、交易等活动,这些活动都属于公司法调整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法又是一种活动法。当然我们说公司是活动法,并不是指公司所有对外活动都归公司法调整。公司的活动范围是很广泛的,那些与公司组织特点有着密切联系的活动归公司法调整;那些与公司组织特点无关的活动,就由专门的活动法调整,如合同法、买卖法和票据法等。因此,我们是在确认公司法是组织法的前提下,承认公司法是一种活动法。

3.公司法是一种制定法。所谓制定法,是国家根据事实或经验,以成文法的形式制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因为公司作为组织法,对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活动,必须要有系统的、明确的、具体的法律规范加以表现。另外市场经济是瞬息万变的,这就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公司也在不断的变化之中,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就要对公司法进行频繁地增订和修改,而采用制定法的形式,能够最迅速、准确反映客观形势的要求。而采用判例法或习惯法等形式,都难以对公司的有关问题及时地作出必要的规范。

4.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按照大陆法系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私法是调整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公法是调整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如环境资源保护法、市场竞争法。公司法产生之初主要是规范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准则,自然像民法一样都属于私法。自19世纪以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以往公司解散、破产这些原本属于公司自己的事情变成了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事情,特别是一些大型公司的破产倒闭不仅本公司的职工失业、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损,而且可能造成关联企业倒闭破产和职工失业,甚至引起整个社会的剧烈动荡。因此,这些公司的解散、破产已不再仅仅属于公司自己的事情,而是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甚至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安定。由于国家对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及其活动的干预越来越多,今天的公司法已不再是18、19世纪的公司法,它已逐渐被公法化,是最典型的公法化了的私法。 常见问题29: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和内容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1.产权清晰。产权清晰是指产权在两个方面的清晰:一是法律上的清晰;二是经济上的清晰。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是指有具体的部门和机构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以及国有资产的边界要“清晰”。产权在经济上的清晰是指产权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是清晰的,它包括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对产权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以及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要真正实现自身的责权利的内在统一。

2.权责明确。权责明确是指合理区分和确定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所有者按其出资额,享受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对由各个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享有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经营企业资产及其他生产要素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劳动者按照与企业的合约拥有就业和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

3.政企分开。政企分开,一方面要求政府将原来与政府职能合一的企业经营职能分开后还给企业;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如住房、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分离后,交还给政府和社会。政企分开的基本含义是实现所谓的三分开。一是实现政资分开,即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的分离。二是在政府所有权职能中,实现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同国有资产的基础,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企业财产权利的安排,三者共同构成了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产权清晰是法人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权责明确是组织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管理科学是管理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政企分开则是这三方面的基础和前提,体现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各个环节上。因此,现代企业制度是统一的整体,三个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常见问题30: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及其订立原则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公司章程既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又是公司正常运作的法律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并非一般的行政文件,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

1.章程的法定性。章程的法定性表现在:一是章程不可或缺性,章程的本质是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在法律约束下的“契约”,如果不赋予公司章程以特殊的法律地位,投资者与经营者不可能成为合作伙伴,现代企业制度不可能产生;二是章程的确定性,其内容设置十分严格和规范,都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三是固定性,是指章程一经依法制定,非经法定程度不得随意变更。

2.章程的真实性。它是指章程所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它是章程具有绝对效力的法律基础,也是章程最为本质的法律特征。为了确保股东与经营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均衡,公司必须制定章程。而章程的真实性与否,均影响到股东权利义务的实现。为此,公司法必须对章程进行虚假记载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大体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拒绝登记;二是承担责任;三是罚款处罚。

3.公司章程的公开性。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的文件之一。它的公开性不仅表现在对投资者公开,而且还包括向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公众公开。公开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是便于股东知悉公司经营状况,行使法律赋予的对公司的监督权。二是便于债权人充分行使对公司的债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三是便于公众了解公司,为其是否进行投资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 (二)公司章程的订立原则 1.不重复原则。所谓不重复是指对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得在章程中再作记载。这是就章程内容的整体协调性而言的。如股东的权利,像分红、表决权、质询权及诉讼权等,都已由公司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也是任何公司股东所普遍共有的权利,章程中不得再作记载,否则一旦记载不全,还容易导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2.不冲突原则。所谓不冲突是指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是就章程内容的法律性而言的,公司章程是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章程的法律特性也是章程最本质的特征。

3.不变更原则。所谓不变更是指章程一经创立大会通过,便成为公司的法律文件,任何个人或机构都无权作出变更和修改。这是指章程内容的相对稳定性。不变更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章程一经创立大会通过,不得随意变更;另一方面,由于章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章程内容变更必须经股东大会这一复杂程序,故对那些非重要的、易变的事项不要载入章程之中。

《公司概论》重点问题复习 一、简答:

按财产组织制度划分,企业的主要形态有哪些?(P40)

按照企业财产组织形式的不同,企业分为三种最基本的形式。(1)个人业主制企业,又称独资企业、个人企业,是指由个人出资兴办,并且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2)合伙制企业,也称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3)公司制企业,公司是典型的法人企业,企业拥有法人资格和法人财产权,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各有什么优缺点?(P40)

(1)在个人业主制企业中,自然人的财产与企业财产是合一的,所有者的利益与经营者的利益完全是重合的,业主有充分的积极性去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督;利润独享,风险自担,因而精打细算;建立与歇业的程序简单易行,经营方式灵活,决策迅速;信息渠道单一,经营的保密性强。然而,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有完全责任;业主只有一人,因而财力有限,加之受偿债能力的限制,取得贷款的能力也较差,因而规模有限,难于经营需要大量投资的事业;企业的存在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一旦业主终止经营,如市场竞争失败或自然死亡,企业生命也会由此终止。

(2)合伙企业是若干自然人的协作,他们通过协议合同来规范各自的权责利,企业经营风险由合伙人全体共同承担。因此,合伙企业具有诸多优点:扩大了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提高了经营水平与决策能力;组建较为简单和容易。缺点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面对如此的风险,愿意加入合伙者队伍的人必然是有限的;企业很容易夭折;重大决策需所有合伙人参加,如果意见分歧,很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性。(P48)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企业制度是工厂制度。其主要特征是,企业并不具备典型意义上企业的基本特征,企业成为各级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产需脱节、企业的浪费严重,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软化、生产效率低下,企业平均主义现象严重。针对工厂制度的弊端,从1978年开始进行国有企业改革试点,先后经历扩权让利、利改税、经营承包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四个阶段。从国企改革的发展历程我们看到,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既不是一个简单的放权让利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单纯的经营机制转换问题,而是从产权组织形式、领导体制、管理制度、经营机制等都不合理。要真正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解决深层次矛盾,必须把改革的思路从“政策调整”转向“制度创新”,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实现制度创新思路的根本途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资源最佳配置的需要,是适应政府转变职能、改革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制的需要,是解决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有效机制,是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有效方式。 股东权益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权利,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可分配利润。公司资本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

公司资产是公司的全部财产,既包括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公司负债所形成的财产,因此,公司资产=负债十股东权益。公司资本仅仅是形成公司部分资产的基础,公司资产还包括由公司负债形成的资产,因此,一般地讲,公司资产总是大于公司资本。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过哪几项程序?(P103)

与其他类型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特殊性质和地位而在设立上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一是设立条件比较严格;二是允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三是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1.发起人发起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得少于5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人确立了设立公司的共同意向后,应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包括以下内容:发起人姓名(名称)、住所;拟成立公司的名称、宗旨;公司拟发行的股份类别、股份总数、每股面值;各发起人认股数额、出资类别及出资交付的时间及方式;发起人发起工作的职责分工;发起费用的预算、开支、使用、监督、结算方式;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及发起人内部分担责任的比例与方式;发起人协议的生效时间或所附条件等。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后,即应组织工作班子,进行具体的公司筹建工作。 2.制订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订者为发起人,而不是公司全体股东。但是,发起人所制订的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前尚不能作为公司的章程,当公司募集设立时,其后召集的股东创立会可以对章程进行修改,并须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后,才能作为公司的正式章程。订立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由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有全体发起人的签名、盖章;日本、瑞士、德国等许多国家还规定,章程必须经过公证或认证。 3.申请设立批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我国行政机关的管辖权限,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中央部、委直属企业的,公司审批部门为国务院授权部门,一般指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公司主要发起人为地方企业的,一般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公司审批部门。实际上由于我国目前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企业大多都有行业主管部门,因此,在报送公司审批部门批准之前,公司的设立申请尚需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并得到许可。这样,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得到两次行政许可: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以及公司审批部门(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申请设立公司应报送的文件主要有:公司设立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起人会议决议和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草案;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资产评估书、国有资产评估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书;发起人货币出资验资证明;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公司设立意见书;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批准书;未来一年盈利预测报告;重大问题处置、公司设立和进行社会募集的法律意见书。 4.认购股份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时,先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发行股份,认股人按所认领的股份缴纳股款。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时,先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开募集股份时,首先取得股票发行资格,然后制订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申请股票发行的关键文件,它是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并作出投资判断的重要依据,招股说明书是由发起人制订。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集的起止期限,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最后,招认股份,缴纳股款。 5.召开创立大会

这是募集设立独有的一项设立程序。创立会是指由发起人召集全体认股人参加的、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关。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以及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6.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在募集设立时,通过创立大会即已选任董事、监事,建立了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并选出公司董事长和经理人选。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并进行验资后,应由全体发起人会议选举董事、监事,组成董事会、监事会,并选出公司董事长、经理人选。新组成的董事会、监事会取代发起人,代表设立登记前的公司履行法定职责。 7.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董事会成立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等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自接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产权与所有权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不同含义的相关概念,请说明两者的区别。(P114)

产权与所有权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不同含义的相关概念。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所有权性质决定着产权性质,甚至可以决定产权的存在与否,但产权并不等于所有权。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反映财产关系的角度不同

所有权是指对财产归属关系的权利规定,确定的是财产的最终归属关系,强调财产关系的物质属性。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若干权能的集合,指的是以财

产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利的有机结合体,强调财产关系的社会属性,即由于物的存在及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2.概念外延不同

所有权表明的是一种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而产权不仅表明财产的所有制关系,同时还表明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关系,也即同时表明了原始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在现代公司制中,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分别行使原始所有权、法人产权和经营权,现代公司的权利结构是一种“三权分离”的结构。因此,产权比所有权有着更广泛的外延。所以,西方产权经济学家们在分析经济行为,解释资源化配置的权利时,主要指的是产权,很少提及所有权。 3.“财产”一词的含义不同

所有权概念中所指的财产主要指实物形态的有形资产及现金,这一财产内涵主要是与商品经济不太发达的时代背景相适应的,内涵比较狭窄。而产权概念中所指财产则包括多种形态,除传统的有形财产及现金外,还伴随着现代股份经济的高度发展而产生了股权形态、债权形态以及各种无形资产等,其对应的“财产”概念极为丰富。 4.运动属性不同

所有权在运动的过程中始终是独占性和垄断性的,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而在产权所分解的四种权能中,只有收益权具有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均不具有排他性,而是可以流动、交易。正是由于现代公司实现了所有权、并不重视,因此,公司的实权实际上落入董事会手中。股东大会常常以承认或通过董事会的提案而告终,形同虚设。因此,在董事、经理行为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投资者委托董事以外的代理人对董事及经理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完全必要的。对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状况行使监督权力的监事,必须以一个组织(即监事会)而不是个人的名义开展活动。这样,在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关系便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等具体的组织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法人治理结构的完整内涵应当是所有者与代理人,即董事、监事与经理之间的关系安排。

总经理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代理人及公司行政首脑,其拥有哪些职责和职权?(P158)

公司的执行机构是指以总经理为首的执行班子。总经理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代理人及公司行政工作首脑,必须对董事会负责,遵守公司章程,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以各种手段牟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和泄漏公司秘密。其主要职权有: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才能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所以,债券是一种保守性投资,股票是一种风险性投资。

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P248)

企业集团是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法人联合体。包括: 1.核心层

即具有母公司性质的集团公司。这是企业集团的必备层次,在企业集团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主导作用的企业。每个企业集团至少应有一个核心企业,核心企业是企业法人,拥有雄厚的实力,对核心层以外的企业控股或参股,核心企业间相互持股。 2.紧密层

由被集团公司控股的企业组成,又称骨干企业。每一个企业集团都应有一批骨干企业,共同组成企业集团的紧密层。每一个骨干企业都是法人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核心企业是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系。核心企业对骨干企业的控股、骨干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形成纵横交错的资本纽带,这是保证集团凝聚力的重要基础。 3.半紧密层

由集团公司参股的企业组成,又称配套企业。集团内某些核心企业及所有骨干企业,各自都有一批固定的配套企业,形成了企业集团的半紧密层。配套企业的特征是:专业化程度高;与某个骨干企业有固定协作配套关系;经济上、法律上独立,是法人企业;配套企业与骨干企业一般是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系。法人产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分离,从而为产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这种交易既可以是实物形态,也可以是债权、股权等价值形态。产权进入市场使各种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具有了高度的流动性,从而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5.所有权与产权的着眼点不同

所有权的着眼点是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以及财产经营过程中的部分收益,如股息、红利等;而产权的着眼点是经营权和收益权,公司法人是通过获得法人产权而具有对企业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并同时取得经营收入。

总之,在产权权能发生分解后,所有权与产权之间不再是对等关系。产权比所有权有着更为深广的内涵和外延,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研究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而不是重点研究所有权制度。

股权设置是股份公司各种股权所占的数量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在我们国家,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有四种股权形式,请你回答是哪四种形式?(P124) 根据投资主体不同,有以下四种股权形式: 1.国家股

国家股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国家股从资金来源上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现有国有企业整体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设股份公司的投资;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股份公司的投资。 2.法人股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的前提是股份公司的出资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不是自然人。 3.个人股

个人股是指城乡居民以个人合法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在社会募集方式下,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除了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外,还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由此形成的个人股称为公众股。 4.外资股

外资股是指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外币投资形成的股份。目前,主要通过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或在国外、港、澳、台地区发行股票的方式形成。

建立科学而有效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请简要说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因。(P149)

公司是由许多投资者出资设立的经济组织,因而必须充分反映公司股东的利益要求;同时,公司作为法人应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形成一种以众多股东的个体意志为基础的组织意志,以公司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体现这些要求。因此,从具体的组织形式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四个部分。公司之所以要建立这样一套管理机构,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 1.弥补股东的功能性缺陷

股东作为公司财产的共同所有者,本来拥有支配和经营这些财产的权利,并保证这些财产的安全和增值。但由于股东人数众多,不可能人人亲自承担经营管理任务,而且每个投资者都有基于自己利益考虑的愿望和要求,都希望在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上反映和体现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如果选择其中的一人或几人来经营这些活动,其他股东也都不放心,并有以权谋私之嫌。此外,投资者在公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也经常会出现意见分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重大经营问题就只好由各股东共同表决决定,在表决中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此决定了股东大会的存在。

股东大会作为反映多数投资者意志和愿望,体现投资者利益,统一投资者愿望和要求的工具,成为法人治理结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居住分散,许多股东还从事着其他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活动,这样,要频繁地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每一经营业务都进行表决,就十分困难。毕竟股东大会只是一种会议形式,只能就公司发展的重大战略及其与所有权最终实现相关的问题作出安排,不可能经常性开会研究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问题。因此,有必要选出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有能力而且值得信赖的少数代表组成一个小型机构来代替股东大会,代表股东的意向,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做出经营业务决策,并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由此决定了董事会的存在。因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为了满足股东的财产要求,同时又弥补股东在经营财产中的功能缺陷而建立的。

2.克服责任无人承担的缺陷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由于董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全体董事集体对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在出现问题时极易发生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为了使责任能落实到具体的人,在董事会之下又设立了经理的职位,由经理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进行指挥和领导。在直接关系上,经理只对董事会负责,不对股东大会负责。因此,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只能由股东利益的代表机关一一董事会操作实施,并由董事会委托经理班子执行。

3.维护股东和公司的权益

假如经理、董事都能完全忠实于自己的委托人,并按契约反映委托人的意志和为委托人谋利的话,股东、董事、经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便可概括法人治理结构的全部内涵。然而,大量实例表明,无论是董事也好,经理也好,都不可能对自己的委托人完全尽忠尽责。股东大会虽然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由于一般股东只关心利益分配和股票价格,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自我议决权的行使总经理是代理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经营者,相应地,他也应只承担与经营管理相关的责任,包括职务上、经济上和刑事上三个方面:如果因为总经理能力不强或责任心不强而导致经营管理不善,使公司效益下降、发展缓慢,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总经理承担的直接责任是自己的薪金减少,甚至被董事会解聘,加入失业者队伍,经济上和自我形象都将遭受损失;如果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上严重失误而使公司蒙受巨大损失,除解聘总经理的职务外,还可考虑总经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赔偿公司甚至负法律责任。如果总经理背着董事会和监事会,生产经营了国家法律规定禁止的产品或服务内容,不仅要承担职务被解聘和经济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简述期股期权激励的主要特点。(P179)

期股激励是指激励对象以一定的优惠价格获取或免费获取一定数量本企业的股份,并延期兑现的一种激励方式。期权激励是指公司通过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个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并在其认为合理的价位上抛出的权利的一种激励方式。 期股期权激励的主要特点有: 1、期股期权激励的长期性 2、期股期权激励的有效性

3、期股期权激励对象的有限性

4、期股期权激励降低了平庸者混水摸鱼的可能性 公司合并的方式有哪些?(P223)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加入另一个公司,加入方解散,接纳方存续,加入方财产转给存续公司,又称“兼并”或“并吞合并”。在吸收合并方式下,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失去原有法人资格,其资产全部并入存续公司,其债务也要由存续公司来承担。与此同时,吸收方或称兼并方往往保留公司的原有名称、机构、品牌等,以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 2.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原有公司不复存在,都被解散的一种合并方式,又称“创设合并”。在新设合并方式下,参与合并的各方公司均被解散,失去原有法人资格,它们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法人实体。新设公司无偿地接收了原来各公司的资产,同时也承担原来各公司的债务,它全面接管了原来各公司的权利、责任与业务关系。同时,新设立的公司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分立的方式。(P228)

与吸收合并和新设公司两种合并方式相对应,公司分立也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方式。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或称解散分立,是指公司将其全部财产进行分割,分别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此时,原公司终止,丧失法人资格,新设公司依法登记,分别取得法人资格。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营业分离出去,另外设立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此时,原公司存续,保留原有的法人资格,新设公司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债券与股票都是有价证券,是公司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请分析两者的区别。(P212)

股票与债券均属于公司获得经营所需资金的方式,同时也都是社会投资人的投资对象,因此,二者在经济功能上有共同之处:对于发行者来说,它们都是筹资手段,都可以由此获得所需要的资金,对于投资者来说都是投资工具,都可以由此把货币投放到自己认为最有利可图之处,并按期获得收益;它们都是虚拟资本,本身没有价值,却因能带来一定的收益而具有价格;它们的价格形成都具有特殊性,通常它们的市场价格都与其券面额或票面额不一;它们都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都可以通过买卖实行转让。但是,公司债券与股票有着以下显著区别:

1.股票与债券的性质不同

债券仅仅是一张债务凭证,属借款性质,并不拥有公司的所有权;股票是一张所有权证书,表明对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权。 2.持有者的权利和责任不同

公司债债权人仅享有对公司的债权,而无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权,自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也不承担责任。股票持有人则享有法律规定的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但股东对公司的经营负有限责任。 3.股票与债券的投资收益不同

对公司债债权人来说,无论公司有无盈余,均有确定比率的利息请求权,在债券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还本付息,所以,公司债的收益具有相对稳定性。股东则仅在公司有税后利润时,才有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因此,股票收益具有不稳定性,股利的多少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 4.股票与债券的期限不同

任何一种形式的债券都有明确的到期期限。股票只有发行日期没有到期日期,在一般情况下,股东不能向股份公司提出退股的要求,股份公司也不能收购本公司股票。

5.股票与债券的风险程度不同

股票和债券的投资都存在风险,相比债券,股票的风险更大。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时,按法定清偿顺序,债券持有人先于股东就公司的财产受偿,之后,股东

配套企业在集团中的影响相对前两个层次而言要小,通常是中、小企业居多。 4.松散层

由承认集团章程、与集团公司有互惠性稳定协作关系的企业组成。协作企业与配套企业的最大区别在于:配套企业是“固定的”,而协作企业多是“不固定的”。通常集团很少甚至没有掌握协作企业的股权,集团与协作企业主要通过生产技术领域发生联系。因此协作企业是集团的松散层,通常是作为非成员企业来看待的,在财务会计上也不必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协作企业通常是小企业,但却是高度专业化的。

国有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是什么?(P261)

国有控股公司是以管理和运营国有产权为主要业务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是:

(1)国有控股公司是独立的特殊的企业法人;

(2)国有控股公司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经营和管理组织; (3)国有控股公司承受的资产规模数量较大,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强; (4)国有控股公司对所控企业的管理边界清楚; (5)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向所控企业委派产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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