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背诵

2026/1/20 13:07:00

3、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

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不需要永久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 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 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

-------两国处于对峙状态:中国驻美国使领馆仍然是美国领土;但是使领馆不可侵犯 因而该领馆庇护外国人不合法,但是B国却不能冲进去抓,实质上还是起到了保护作用

五、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特别提示:使馆是与接受国中央机构交涉的全能对外交往机关;

领馆是与接受国相应地方机构交涉的非政治职能的对外交往机关

(一)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

行政人员(会计、翻译等) 使馆人员 服务人员(司机、厨师等)

注:任何一级使馆的建立,都叫建立外交关系 和 承认

注: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对于外交人员,接受国只能说是不受欢迎的人,让本国召回。但如果说是行政人员和服务人员,可以宣布他们是不被接受的人。

(二)外交人员、特别使团【基本同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到任前。因为到任后就是宣布不受欢迎的人了】)

(三)使领馆特权与豁免 使馆 领馆 一定程度不可侵犯 馆舍不得侵犯 绝对不可侵犯 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和休息区域和大使个人官邸) (1)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而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其余部分也要许可,但是说不是非通讯自由 要馆长许可,不然不就随意进出了 (2)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 (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不是征收】。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补偿。 共同点:未经接受国许可,使领馆均不得装置及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外交邮袋不得予以领馆的邮袋(不叫外交邮袋)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开拆或扣留,并应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退回原发送递。 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 其他特权与豁免--使馆:档案不得侵犯; 免纳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四) 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 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 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通过外交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 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9

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 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外交人员不能自己放弃该义务 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外交人员的人身不得侵犯,除非为防止或禁止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正当防卫 关的作证义务 领事官员的人身不得侵犯,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 免除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等不在免除之列。 ★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六、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强制方式 战争或武力解决:非合法 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 干涉内政——非合法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谈判与协商 政治方法 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谈判或协商) 调查(事实)与和解(事实和结论) 非强制方式 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 诉讼管辖权:国家(以双方同意为条件) 国际法院 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其他机构 特殊制度:专案法官制度 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主体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解决 七、战争法 战争的开始和结束:标志、后果 战时中立:战时(不同于永久中立)、不参加战争(不同于政治中 立,如不结盟)、中立(不作为、防止、容忍的义务) 对战争手段的限制:海牙体系 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日内瓦体系 战争犯罪的处罚:原则、罪名、国际刑事法院 (一) 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结束: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思表示为标志

宣而不战是战争,不宣而战不是战争。打白旗不是结束。结束也要有意思表示。 战争开始法律后果图示:

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特权与豁免不因此减损

缔约方为交战国:领土条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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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关系的政治条约废止(友好关系政治性条约之类

的),

一般政治和经济条约停止适用(引渡关系,投资条约之类)

有约定从约定

条约变化 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的多边条约 平时条约与战争冲突的条款中止

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适用

敌国在本国境内的:可没收(使馆财产除外)

经贸往来禁止 公产

敌产 占领区的:可以征用但不得没收

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

私产:可以限制使用但不得没收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

(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

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

(3)核武器【没有国际法明确禁止使用,应禁止而没被禁止】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

★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

①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②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

③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

④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使用对方的,是诈术】

(三)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战俘和伤病员):人道主义原则;战后立即遣返战俘 (四)战争犯罪: 1、历史上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派出机构) 2、国际刑事法院:

(1) 常设于荷兰海牙、独立于联合国;

(2) 管辖《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2002年7月,么有追溯力。在此之前的案子没有管辖权)灭绝种族罪、战

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

(3) 管辖权依据: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被告是缔约国国民;非缔约国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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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基础强化讲义(2014年)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不解决管辖权问题,注意区分管辖权规范和冲突规范】 准据法:实体法 (2)冲突规范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B、双边冲突规范:将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且须同时适用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 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注:A和B只有一个连接点,C、D有两个以上的连接点。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 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明确了识别的分割制 2、转致,转出去了。

反致,转回来了。一个回合就回来是直接反致,两个逗号以上才回来是间接转致。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3、外国法的查明:

《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A、若外国法应由当事人查明,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B、若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有异议,由法院审查认定。

4、公共秩序保留:

违反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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