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案例分析

2026/1/27 16:15:27

部门的特殊关系及其劳务按10万元作价出资。为此,四人以注册资本50万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问: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立?

】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合法成立。这是因为公司的设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必须以法定的出资方式达到法定出资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万,而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本案中,甲、乙的出资都是合法有效的,丁的出资形式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丙可以以其非专利技术出资,只要确保了现金出资占30%,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可以不确定;丙显然并未违反此规定。综上可知,该公司能成立。 13、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l4人,其中由甲企业原副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时决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6人,任命2名召集人,其中一人为财务人员担任。问:在以上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为3一l3人,本案为14人;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仟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本案则没有职工代表;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任期最多不得超过3年,本案董事任期4年。《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4)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错误;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6)监事会只能推选召集人,本案任命了2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7)董事会无权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应由股东会设立;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8)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4、发起人A、B、C签约共同设立一家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秘密出资,作价l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l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3)C承诺出资l7万元,实际出资l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有效成立,因为其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的手续为: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证明。参见《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C应向A、B两个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补交差额的责任。参见《公司法》第28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5)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股东依法可以用技术秘密出资,作价金额公司法并未有限制。《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技术秘密属于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15、福州市某残疾人用具生产企业于2000年变更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后原管理层人员甲某认购5万元,乙某、丙某、丁某各认购4万元,其余职工共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甲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乙某、丙某为公司董事,丁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40万元。丁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4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28万元外,其余l2万元由甲某、丁某、乙某、丙某平均认购。同年10月,丙某与其妻戊某协议离婚,戊某要求丙某补偿25万元。丙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戊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年5月,该公司因违法被有关机关调查:除丙某外,甲某、丁某、乙某在公司形式变更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残疾人用具企业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甲某、丁某、乙某、丙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购设备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违法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丁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违法成立,判处罚款35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形式变更时,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是否取得了合法的股东身份?(2)新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

(3)新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戊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丙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新公司因被判处罚款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有效。①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②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③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

(2)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3)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4)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丙某补偿现金,丙某将股权抵偿给戊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5)应由甲某、乙某、丙某、丁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被判处的罚款,甲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甲某等4人承担。 16、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乙都想转让其股份,甲直接将其股份转让给了同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丙,乙预将其股份转让给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丁,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股东戊得知后也很想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乙的股份,但乙以其已同丁达成协议为由拒绝了戊的要求。问: (1)甲、乙分别向丙、丁转让其股份的效力如何?(2)戊能否得到乙的股份?

(1)甲向丙转让股份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无须经过股东会同意,只要通知其他股东即可。乙向丁转让股份无效,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乙向丁转让股份未经过此法定程序。参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戊能以同样的价格得到乙的股份。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参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7、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性质的万人迷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一年之后,美容用品厂亦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题:

(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 (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何?

(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原因何在?

(6)B公司可以采取那些法律手段以求实现自己的债权? (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公司法规定规模小或者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设立美容用品厂的行为性质上属于法人分立。分立后的两家法人要对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可以两家公司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之一,因为两家承担连带责任。 (6)可以诉讼仲裁,也可以直接诉请被告破产。

18、甲、乙均为国有企业。1995年1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公司的协议,该协议规定:(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l00万元,劳务50万元。(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1)设立的公司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因此,甲乙两企业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甲乙两企业的出资方式不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额度;所以合法。因此以劳务出资是不正确的。商标、专利作价没有超过法定比例合法。

(3)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设立的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不正确的。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4)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出资。因此规定甲乙双方5年后抽回一半出资是不正确的。

19、2006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乙、丙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3万元,首期出资为20%,并计划在2年内出资缴清。设立行为经过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改正后该公司成立,3月份,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了一笔20万元的交易,拖欠货款,丁公司的律师经过调查发现,这笔交易是由甲公司进行操纵之下,利用丙公司的名义进行的。问:

(1)乙、丙两家一人公司的设立有何违法之处? (2)就债权丁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10万元;并且实行法定资本制,必须一次全部缴清。因此,出资错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法人除外,一家股份公司同时设立两家有限公司,并不违法。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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