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框支梁、框支柱以及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其他各类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55.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小于100mm。防水混凝土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56.防水混凝土中水泥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不得使用过期和结块的水泥,水泥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32.5Mpa;
57.墙体水平施工缝不应留在剪力与弯距最大处或底板与侧墙的交接处,应留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300mm的墙体上。
58.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设计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混凝土60d强度作为设计强度; (2)采用低热或中热水泥,掺加粉煤灰、磨细矿渣粉等掺合料; (3)掺入减水剂、缓凝剂、膨胀剂等外加剂;
(4)在炎热季节时,采取降低原材料温度,减少混凝土运输时吸收外界热量等降温措施; (5)混凝土内部预埋管道,进行水冰散热;
(6)采取保温、保湿养护。混凝土中心温度与表面温度的差值不应大于25℃,混凝土表面温度与大气温度的差值不应大于25℃,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
59.从2006年4月1日起,北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承重的脚手架和模板、屋架支撑体系(以下简称:承重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在进场后第一次使用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照《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和《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检验方法,对钢管、扣件及紧固件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其中对旧钢管、扣件应当逐件检查),并抽取扣件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距指标复验。
60.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基础设施管线资料。基础设施管线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1.施工单位未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资料但在交接手续上盖章签字的,管线损坏事故主要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62.对结构施工高度超过20m的大钢模板,就位后应及时与建筑物的接地线连接。 63.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70度—80度要求;
64.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65.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总工程师编写,项目经理审核,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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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66.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由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准备、主要施工方法、主要管理措施和施工总平面图 七部分组成。
6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68.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69.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70.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与监督检查。
71.脚手架与建筑物拉结点设置要求水平距离不大于6m,垂直距离不大于4m,高度超过20m时,不得使用柔性材料进行拉结,在拉结点设可靠支顶。
72.脚手架运料坡道弯度不得小于1.5m,坡度以1:6为宜。人行坡道宽度不得小于1m,坡度不得大于1:3.5。防滑条厚度30mm,间距不得大于300mm。
73.在施工程20m以上建筑每隔4层(10m)要固定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外边沿要明显高于内边沿50~60mm。
74.开关箱与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与分配电向的距离不得大于30m。
75.配电箱周围2m内不得堆放杂物。
76.每台用电设备应由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级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两台式以上用电设备。
77. 配电箱由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移动箱,编号分别为:ZXA、FXB、KXC、YXD。 槽、坑、沟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以外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79.施工现场木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2m为宜。
80.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含)等天气必须停止塔吊作业。 81.氧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宜小于5m。
82.电焊机必须设单独电源开关、自动断电装置,一次电源线长度不大于5m,二次线焊把线长度应不大于30m。
83.施工电梯周围5m以内不得堆放易燃物及其他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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