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的责任风险转嫁

2026/4/25 22:15:15

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

005]12号)也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

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为了避免或降低法律风险,发包工程时对相关的资质审验工作非常重要。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直接关系到发生工伤纠纷后,作为发包方的我公司要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另外,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是否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以及以往是否有重大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发生等也应作为审查的对象和范围,这些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上的能力和水平。

2、与分包单位一定要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交我公司备案。

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能够在法律关系和证据材料上明确分包队伍是不同于我公司的、系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以防止受伤职工与分包单位责任人在对赔偿责任的承担上达不成一致时,有意或无意地以“表见代理”为由将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分包合同的内容上应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工伤事故时责任如何承担。同时,签订 “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消防管理协议”等作为附件,以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加以明确、详细、具体的规定。

在我公司发包工程而与分包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时,可将其与所聘用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交我方备案作为分包合同约定的一个条款。这样做,不仅能够及时掌握分包队伍的工程劳动量投入情况,且有助于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同时,在我公司被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时,我公司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示备案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与我公司无关,能够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划清责任,最大程度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3、发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管理予以必要的指导和监

督。

《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此看出,总承包单位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分包出去后,仍然有权利和义务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监督分包单位的劳动保护条件和施工环境,及时指出存在的安全问题并限期整改,以确保整个施工场地的安全措施到位,消除发生工伤的潜在隐患。

有的工程项目,客观条件决定了施工中的存在较大的工伤风险。对这些风险大的工作,发包方应督促分包单位为其所聘用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障工伤事故的赔偿能力,减少纠纷的发生。

4、建立分包单位工伤责任风险金制度。

按月从分包单位的工程结算款中扣留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分包单位缴纳的工伤责任风险金,待分包工程完工时,视情况考虑是否返还。建立工伤责任风险金制度,可以防止分包队伍负责人在出

现工伤事故后,看到赔偿数额巨大,便一走了之,把麻烦留给总承包单位,或者臵之不理,拒不承担责任。受伤职工或家属在得不到赔偿后,往往就会去找总承包单位要求解决,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后,甚至以闹事示威方式进行要挟,致使项目施工生产受到影响,甚至造成大的矛盾和冲突。有了工伤责任风险金制度,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对发生事故的分包单位进行约束,促使其及时解决纠纷,否则,这部分工伤责任风险金便会被扣留或扣减。

另外,建立工伤责任风险金制度,也有利于我公司被起诉后并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依据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等,向其主张追偿权利,直接从分包单位的工伤责任保险金予以扣除,以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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