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帮扶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专账核算。帮扶基金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严格使用范围和程序,实行专账核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保障资金来源。县财政将帮扶基金列入县委组织部部门预算,每年安排40万元,党费注入10万元。鼓励党员、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资金充实和壮大帮扶基金。
第十五条 建立帮扶基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县委组织部定期对帮扶基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调查失真、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审批机关为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救助基金属党内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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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泸县困难党员干部帮扶资金审批表 姓名 姓名 年龄 单位、职务或职业 月收入(元) 性别 出生年月 入党时间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本人月收入(元)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党组织关系 所在支部名称 与本人关 系 直系 亲属 收入 情况 家 庭 困 难 情 况 6
本人 所在 支部 意见 书记(签名盖章) 党支部(盖章) 年 月 日 基层 党委 意见 书记(签名盖章) 党(工)委(盖章) 年 月 日 县委 组织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1、此表一式三份,镇(街道、县级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党(工)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各存一份; 2、“家庭困难情况”应包括:困难主体、困难原因、家庭月收入、看病及处说明 理困难事件等开销情况; 3、直系亲属主要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4、基层党委意见是指镇(街道、县级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党(工)委意见; 5、此表A4纸双面打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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