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瑞安市委文件
瑞委〔2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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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11〕1号)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置换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农民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原则。 (四)以户为单位,全村、团块(自然村)优先,竞争选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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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置换范围与对象 (一)置换范围
市域范围内“1+X”(即一个中心镇主集聚区,以及X个农村新社区)规划需搬迁集聚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用地控制需搬迁集聚建设的、城镇和新社区建设需搬迁集聚置换的村庄或居民点。
(二)置换对象
在上述置换范围内,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且自愿参与以宅基地有偿置换城镇或农村新社区公寓房的在册农户住房及其他住户住房。
对其他住户自愿申请置换公寓房的应区别于农户,具体政策由镇、街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三)商业用房、工业用房、村集体用房、学校、医院、敬老院、宗教场所、祠堂等特殊用房的认定、补偿与置换,由镇、街道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三、置换方式
置换户可自愿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以宅基地(房屋)有偿置换公寓房。 (二)作价领取货币补贴自行到城镇购置商品房。 四、置换政策
(一)置换公寓房的置换标准
以置换户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为基础,对安置人口人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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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建筑面积设置保底,计算置换安置建筑面积。
镇、街道可结合具体实施项目,在下述置换标准范围内,具体确定置换安置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中心镇(即陶山镇、湖岭镇、马屿镇、高楼镇,下同)主集聚区外的住户集聚到中心镇主集聚区规划新社区有偿置换公寓房的,按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1:3,计算安置的建筑面积。若按此标准计算:
⑴一自然间(自然间指建筑基底面积大于或等于30平方米的住宅,下同)安置的建筑面积超过180m2的,按180m2计算。
⑵一置换户在本市范围内有多处农房的,应一并予以计算置换。农房建筑基底面积合并计算后根据户籍人口设定上限:户籍人口在3人以下的,不得超过60m2;4-5人的,不得超过80m2;6人以上的,不得超过125m2。农房建筑基底面积超出设定上限的部分,按1:1计算置换面积。
⑶一置换户人均安置面积小于35m2的,按35m2计算。 2.中心城区(即各街道和塘下镇,下同)外的住户集聚到中心城区新社区有偿置换公寓房的,按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1:2.5,计算安置的建筑面积。若按此标准计算:
⑴一自然间安置的建筑面积超过160m2的,按160m2计算。 ⑵一置换户在本市范围内有多处农房的,应一并予以计算置换,计算后人均安置面积超过45m2的,按45m2计算。
⑶一置换户人均安置面积小于25m2的,按25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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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心城区内的农户集聚到中心城区新社区、中心镇主集聚区内的农户集聚到中心镇主集聚区规划新社区有偿置换公寓房的,按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1:3,计算安置的建筑面积。若按此标准计算:
⑴被置换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大于该住宅应安置的建筑面积的,如被置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00m2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置换;如被置换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超出部分按1:0.5计算,计算后安置面积超过230m2的,按230m2计算。
⑵一置换户人均安置面积小于35m2的,按35m2计算。 (二)货币补偿安置标准
按置换户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乘以具体项目的政府回购单价,予以结算。
(三)宅基地(房屋)面积确认
1.列入置换计算安置面积的宅基地(房屋),是指合法的住宅房屋建筑,不包括已取得土地、房产权属证明的附属用房和住宅前后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用房。
2.已有宅基地未建房的,以宅基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复为准。 3.违法建筑一律不计置换面积和政策补偿。 (四)置换人口认定
1.以置换户公安登记在册常住人口为准(不含外嫁和挂靠子女),不得重复享受。
2.子女未外出定居的老年人,挂靠子女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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