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支付中介服务费承诺书
NO:201601-24
我公司特委托: 等(下称:贵方)为我公司融资提供咨询或居间服务,拟融资人民币1-7 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三条424条、428条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第29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与贵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和协商一致原则合作,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现以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签署本承诺书:
一、我公司承诺无条件按实际融资总额的百分之 标准,以现金划账等方式足额兑付服务佣金。若融资分批到位,则批进批结。贵方收取该笔贴息或佣金时不需办理任何收款凭证。贵方收费的税金由我公司依法缴纳,若涉及税金的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我公司全责承担。按以下分流表方式分流支付佣金: 账户分流表(人民币总额小写: 亿元×1%(税后),总计小写: 万元) 受益人 合计 开户行 卡 号 占比(%) 金额(万元) (打印和手写皆有效) 二、我公司若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愿接受下列处治,并放弃一切抗辩权利,贵引资人可凭此 承诺书依法冻结我公司的银行帐户;本承诺书自动转为我公司欠贵引资人服务费的欠条;追回应兑现的服务费并按该费用总额加收每天3‰滞纳金;按引资服务费总额的两倍收取罚金;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均由我公司承担。 三、根据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中若银主方与我公司发生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期间或资金使用期满产生纠纷,贵引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否则,我公司愿承担一切后果。
四、贵方只是居间行为,无论我企业方和资金方所达成的任何共识和结果,均与贵方无关,贵方只是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并合理收取约定佣金。本次融资无论资金方或企业方违约、或未来任何形式的纠纷,均与贵方无关,贵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的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与我公司其他相关承诺不相抵触,独立执行,不受因企业改制、更名或更换法定代表人而影响,在未付清该款前具有永久法律效力。 六、本承诺书经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由受益人自填即生效。
七、本承诺书的电子扫描件、传真件和本次融资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传真件、电子件、扫描件等,与原件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企业法定全称:(盖章) 代表人(签名、押印): 身份证号码: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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