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普查技术方案 - 图文

2026/1/23 19:33:39

表3.2.3 各种地下管线实地调查项目(续) 管线附属物、地面建(构)筑物属性 管线类型 给水 排水 燃气 管块 电力 沟道 管道 方沟 规格 类型 △ △ △ △ △ △ △ △ △ 接口杆 灯头 编号 方式 高度 数 △ △ △ △ △ △ △ △ △ △ △ 分线盒 方位 服务再生水 井盖 井盖井盖井 井内 井内 接入 户数 回用 形状 材质 尺寸 脖高 水深 泥深 管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直埋/包封 城市照明 管块 通讯 沟道 直埋/包封 热力 有沟道 无沟道 自流 压力 工业 17

注:

1. 表中“△”表示应实地调查的项目。民航、铁路和其它专用管线所需调查项目也参照本表执行,并注明权属单位及用途; 2. 排水、电力、通讯、热力管沟(道)测注的平面位臵为管沟(道)几何中心位臵;

3. 管线埋深:电力、通讯直埋电缆和管块、给水、煤气和工业等有压力的管道应量测外顶埋深;电力、通讯沟道、排水管沟、地下沟道

和自流管道应量测内底埋深,并注明管沟几何尺寸;地下隧道或顶管工程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应量测其内底埋深。架空管道的高程数据以管外底为准,测地面高程、埋深记负值;裸露在地面上的管线,实测管顶高程,埋深记为“0.01”(排水管线除外); 4. 各种圆管类地下管线的管径一律按公称直径填写,电缆直埋时,管径项为电缆本身的直径;

5. 对于断面尺寸指的是管沟的横断面尺寸(圆形断面应量测其内径,矩形断面应量测其内壁的宽和高,拱型顶沟道应量至最高处)或管

块组合的外廓线尺寸,单位用毫米表示;

6. 管道载体只当同种管线有多种载体时填写。如燃气管线的载体有煤气、天然气,热力管线的载体有热水、蒸汽等; 7. 接口方式为特征点或管道的接口方式,例如给水管道的接口方式有焊接、热熔、粘接等;

8. 量测所有窨井的井底深,对同一窨井内的上下游内底埋深或不同方向的外顶埋深应分别量测,量记至厘米,单位用米表示; 9. 对于埋设在同一管块(沟)中不同权属的电力或电信等电缆要分别查明,并按权属单位分别填写调查表; 10. 当几种缆线的材质不同时,电缆条数应分材质注明各自的条数,例如:“(t12,g8)”表示对应的铜缆根数为12条,光缆根数为8条; 11. 地下管线埋深,量测位臵低于地面时,埋深值>0,量测位臵高于地面时,埋深值<0,引上管的埋深值=0.01;河堤内的架空管,埋深

起算面为堤顶,高于堤顶的埋深记负值;

12. 管线载体的流向属性按下列规定填写:从起点流向终点时,流向的值为“+”;从终点流向起点时,流向的值为“-”;

13. 电力电缆的电压注记按权属单位提供的数值,以kv为单位填写。其他需填写压力的管线,按权属单位提供的内容按低压、中压、高

压填写;

14. 若特征点地面投影和附属设施中心点偏距大于0.2m时,应调查其相应的管偏井点号;

15. 在通往施工区或无法探测的地方,管线最后一点在记录表备注栏中注明“施工区”或“禁测区”;

16. 建、构筑物方面(如燃气调压站、储气柜,电信控制室、交换局,电力变电站,变电室,给水水池等)需要探测中心点(或计算)和

轮廓边界点,在记录表中注明建、构筑物的名称。中心点在图上需要用相应的符号表示,并注记建、构筑物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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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明显管线点的各种数据应开井量测(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打开的窨井,应注明理由,做好标志,以寻求解决途径),采用经检验的钢尺量测,其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1.3.2的规定。各种管径、管块、管沟的量注单位为毫米,埋深量注单位为米,读数至厘米。

3.2.5 当井盖被沥青、混凝土路面或建筑物压盖在直线段上时,确实难以打开的,可在查阅详细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两侧井内数据内插的方法获得数据,并在调查表的备注栏内说明。

3.2.6 探查区内缺乏明显管线点或在已有明显管线点上尚不能查明实地调查中必须查明的项目时,应邀请熟知本地区地下管线的人员参加或通过开挖进行实地调查和量测。

3.2.7 对测区内燃气管穿越电力、排水管线的或与电力、排水管线同沟的地方要实地核实,并详细登记记录,记录内容及表格见附录H和附录I。 3.3 仪器探查

3.3.1 地下管线探查必须要遵循《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中第4.3、4.4节中规定的物探方法、技术和对探查仪器的要求。

3.3.2 地下管线探查所采用的方法是经方法试验验证有效的方法。地下管线探查应按本规程和技术设计书规定要求进行作业。

3.3.3 地下管线探查的外业编号及最终成果中的点号应与管线点的编号保持一致,满足3.1.10中的规定。

3.3.4 探查数据应在现场按照《长春市地下管线普查数据标准》的相关规定记录在附录E“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中,同时将管线的连接关系记录在1:500地形图上。探查原始记录按照1.1.6执行。“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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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各数据项和记事项都应根据现场探查的实际结果和实际情况记录清楚,填写齐全,不得伪造数据。对隐蔽管线的规格、材质不能确认时,可根据权属单位的调绘资料填写,但应在“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数据来源。 3.3.5 隐蔽点仪器探查

1. 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探测方法。在管线密集地段,宜采用

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验证,以及在不同的地点采用不同的信号加载方法进行验证。

2. 管线信号的确定可利用两种探测方式,即扫描(搜索)方式和追

踪方式。扫描方式通常用于盲区管线探测;追踪方式应用于某一根管线走向的跟踪探测,尽量利用后一种方式。

3. 在搜索到目标管线信号后,应确定管线平面位臵并同时探测该点

管线埋深。所采用的平面位臵及测深方法应是经方法试验验证有效的方法。

4. 测区探查过程中,对用电磁法或电磁波法不能确定管线空间位臵

的管线由权属单位协调解决或予以确认。

5. 由于明确的原因,无法准确探明的管线段用虚线表示走向,内业

处理时虚拟连接,并在数据库点表、线记录表备注栏中注明“未探”,管线图同样注记“未探”。

3.4 管线探查草图的绘制

3.4.1 探查草图应根据现场探查的结果在1:500地形图上绘制。 3.4.2 地下管线草图绘制内容应包括:管线连接关系、管线点编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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