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协议
甲方: (实际出资股东 ) 乙方: (现注册股东 )
鉴于:
1、 公司(以下简称 )是由乙方于 年 月 日实际出资 万元,依法成立的内资企业。并于2014年 月 日增资人民币 万元。
2、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将乙方所持 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转让事宜双方另行订立协议),转让价格人民币 万元,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付清股权转让款。
3、因 公司与 签有投资协议,在相关条款执行完毕前甲乙双方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股权转让款双方暂记往来。
4、甲方实际为 公司共投入注册资金 万元(已以乙方向甲方借款的名义投入 公司人民币 万元,其余款在 年 月 日前付清),系
公司的真实股东,对 公司享有100%的股份;乙方同意代甲方持有 公司100%的股权。
第一条 凯赛公司的基本情况
1.1 公司名称: 。
1.2 公司目前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1.3 公司注册地址为: 。 1.4 公司经营范围为: 。 1.5 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为 。 第二条 委托持股
2.1 甲方将实际占有的凯赛公司100% 的股份委托乙方持有,由乙方以自己名义将委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在公司股东名册及工商管理上登记、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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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对于代持股份的行权,乙方按照甲方授权行使。 第三条 委托事项处理规则
3.1 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成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 公司管理权,包括公司所有的证照、账册、印章、银行账户(银行预留印签变更)
3.2公司管理权移交后由甲方承担 公司对外经营的一切后果。
3.3 乙方应配合甲方要求履行作为名义股东的义务,所有的事项均由甲方出具书面通知,乙方据此执行。
3.4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并亲自进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委托任何第三人。
3.5 乙方对于代表行权事务的处理,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不得有侵害甲方股权的行为;在甲方股权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应及时合理予以维护,必要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为行使股东诉权。 第四条 甲方权益的保障
4.1乙方应保证配合甲方完成原与 订立投资协议的执行,配合甲方办理项目建设报批工作。
4.2 甲方所占 公司股份的收益归属甲方,乙方不因代持身份而享有甲方股份的投资收益。甲方收益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为领取,领取后3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或者以其他方式转交甲方。
4.3 甲方依法对股份及股份权益进行法律处分时,乙方须予以充分协助,必要时乙方应以自己名义代为办理。
4.4 甲方认为条件成熟,决定进行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配合办理。
第五条 甲方权益的特殊保护及特殊义务
5.1 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决定 公司的股东变更为 其它公司。甲方作出决定后,乙方需无条件予以同意。
5.2 公司形式变更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公司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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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乙方确认 公司成立至今只发生了购买 土地业务及由此产生的与股东之间的往来,不存在对外担保和其它债务。 第六条 委托费用的承担
6.1乙方代为处理事项不收取报酬,但代为处理委托事项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代表股权行权产生的各种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代表股份风险及责任的承担
7.1 代表股份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甲方承担。
7.2 代表股份因乙方故意侵害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协议终止及解除限制
8.1 本协议在 公司股东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予以终止。 8.2 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 其他约定
9.1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