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行业的价格歧视问题研究

2026/4/26 2:03:55

电信行业的价格歧视问题研究

一、电信运营业实施价格歧视的条件

要达到夺取消费者剩余的目的,价格歧视的实施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第一,企业必须有一定的市场势力,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市场价格。第二,企业必须有容易区别的,对产品有不同需求弹性的顾客群,只有具备这一条件,企业才有可能在需求弹性大的市场上制定较低的价格,在需求弹性较低的市场上制定较高的价格。第三,企业必须有效地制止消费者的套利行为。即厂商能够成功地分离市场,以低价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没有途径再以高价卖出。电信运营业是一种基于网络而运营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电信运营的自然垄断属性。自然垄断也是垄断,从传统意义上讲,电信运营业的这一特性,使得电信运营商具有了控制价格的能力。电信网络的实体是由用户终端设备通过传输系统与交换系统相连最终形成了以交换系统为中心的网状结构。消费者的身份在这样的一个网路交换系统中被抽象为一个号码,电信运营商通过对号码的控制实现对用户消费行为的控制。电信运营商可以利用电信业的技术特征而实现对市场的细分,识别出具有不同需求弹性的消费群体,并能有效地杜绝用户的套利行为。电信运营业的自然垄断属性赋予了其实施价格歧视的完备能力。

二、价格歧视在电信运业中的应用分析

(一)一级价格歧视的应用

电信业中常用的一级价格歧视主要是针对超大客户、行业客户、集团客户的一对一营销,通过双方谈判,最后签订价格协议。这个价格谈判的过程就是电信运营商不断了解顾客需求的过程。因此,电信运营商对顾客实施一级价格歧视的关键在于最大程度地了解顾客的保留价格,这就需要视每位顾客的具体情况而确定不同的谈判策略。中国电信针对行业大客户的特殊要求制定的价格就可看作一级价格歧视。如财政、税务、银行等内部网络的扩容。另外,通信特殊号码的拍卖也可以看作一级价格歧视。如2010年4月,归属地为上海的手机号13*85858585以68万美元的价格在易趣网上成功拍卖,创下网上特殊电话号码拍卖的新纪录。

(二)二级价格歧视

电信运营商可以根据顾客消费数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价格。在通信市场上,各运营商都会对顾客实施一定的数量折扣,用户的通话时间在一定范围内必须支付一个较高的价格,超过这个范围则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消费者消费的数量越多,电信资费的平均单价就越低,从而达到根据消费数量实施价格歧视的效果。近年来,电信运营商越来越多的使用积分反馈的促销方式。比如,若月消费量达到一定额度,就赠送一定的通话时间、免费使用某些业务,实际上就是“多买多送”的促销策略。电信运营商还可根据顾客消费时间的不同实施二级价格歧视,即峰值定价的方法。一般来说,通信用户在夜间需求量较小,在白天需求量较大,运营商的边际成本也较大,因而资费水平就较高。 (三)三级价格歧视

厂商在实施三级价格歧视时,将客户群按照某些特征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客户群,针对不同的客户群采用不同的价格。电信运营商采用的三级价格歧视主要体现在差异化定价。不同客户群对价格的敏感程度不同,厂商通过区分不同需求弹性的用户保证在每个市场上实现利润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夺取用户剩余。电信市场上的许多运营商都实施了多品牌策略,拥有多个品牌。这样可以利用不同的品牌、针对不同档次的消费者制订出不同的价格,为不同品牌的客户群提供差异化的服务,从而实现差异化定价策略。电信运营商的品牌竞争日益激烈。比如,中国联通旗下拥有“亲情1+”、“如意通”、“新势力”等产品品牌;中国移动旗下拥有“全球通”、“神州行”、“动感地带”等著名客户品牌。

三、电信运营业中价格歧视合理性分析

现实经济中,价格歧视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现象,不仅存在于垄断产业领域而且也存在于竞争性产业或领域。价格歧视存在的广泛性和多样性需要对歧视定价的管制应该具有选择性。有的学者认为自然垄断企业实施价格歧视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首先,垄断厂商把消费者区分为不同的消费群体,实施价格歧视的对象多为追求时尚,接受个性化服务的高收入用户,对这些用户收取高价有利于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其次,实施价格歧视给垄断厂商带来高额回报,有利于其进行再生产的投入和创新,从而促进社会技术水平的提高。再次,厂商由于价格歧视来的收入除了生产的固定成本,仍然有大量利润,这些高于新厂商进入成本的利润有利于鼓励进入和竞争。然而,从理论上说,政府对垄断企业以获取垄断利润为目的的差别定价行为应实行管制。就中国电信业现状而言,对价格歧视进行有效的管制更为有必要,原因如下:

1、价格歧视基础的动摇

自然垄断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成本函数的弱增性。随着技术的进步,成本弱增性的范围越来越小。技术进步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自然垄断的边界。产业的自然垄断性有所改变,则基于自然垄断基础之上的价格歧视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这在电信产业表现得特别明显, 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电信产业发生的革命性的变化为新企业进入电信产业创造了条件。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电信产品的需求显著增加。扩大了的市场空间为在电信运营业打破垄断引进竞争提供了基础。市场规模能够容纳几个企业进行有效率的生产。即使在技术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就说在企业的成本弱增性范围不变的假设条件下,市场能维持有效生产的企业的数量也会随着市场容量的增加而增加。消费者对通讯服务需求量的增加是影响电信运营业自然垄断性质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说,自然垄断行业内的价格歧视存在的合理性尚需论证的话,电信运营业内的价格歧视早应该取缔。因为电信运营业由于技术进步而越来越表现出的弱自然垄断性,使价格歧视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2、价格歧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电信运营商实施价格歧视,消费者首当其冲受到厂商所制定的高价的影响,消费者福利水平的损失表现为大量减少的消费者剩余。我国电信改革到目前为止,实际上并没有动摇电信运商的垄断地位(虽然本行业已经呈现出弱自然垄断的属性)。价格歧视已成为电信运营商获取垄断利润的有利工具,消费者只有被动地选择接受俘虏。从表面上看,现在固定电话,移动通信工具普及率与日俱增,但这并不能说明消费者对电信资费水平的认同,恰恰相反,电话普及率的提高并不能掩盖电信运营业定价方式的不合理性,消费者需求量的扩大与电信资费之间矛盾的加深,应加快电信资费水平的治理。 3、导致垄断厂商缺乏改进技术、积极降低成本的动力

参考消息曾转发了一条美国财富双周刊的有关全球最佳和最差企业的报道。我们的中国电信在产品质量及服务、创新性和全球业务三项指标下,赫然名列最差企业排行榜。对这个排名,有人可能会有异义,但是,仍然不能排除我们对其效率的置疑。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企业在中国企业五百强名单里排第六,某年上半年,营业额为395136亿,盈利9216亿平均两天赚一亿,对这样效率的企业与如此盈利水平形成的巨大反差,不能不今人对其利润源进行思考。以及其以后的盈利能力忧虑。 4、不利于形成有效健全的市场环境

中国承诺的电信市场的完全开放也为时不远。国外的电信运营商进入以后,我国的电信运营业具有的网络资源优势和外国企业先进管理经验、技术水平以及雄厚的资金相比能占多大的先机?提高我国电信运营企业的素质,必须遵循其一般的规律,即在企业间引进竞争。价格是企业间竞争的主要手段,而价格歧视又是价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控有助于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价格歧视进行必要的管制有助于形成、公平

诚信的市场氛围。

综上所述,价格歧视在电信运营业中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对消费者的利益、厂商的竞争力、市场的效率产生危害,它的存在是不合理的。

四、国外对价格歧视的规制

(一)西欧

英国最早对电信产业实施激励性规制方式,1984年第一次实施价格上限规制。英国实施的是RPI-x最高限价模式,RPI为零售价格指数(即通货膨胀率),x是政府对企业所规定的生产效率增长率,如1997年8月1日到2001年7月31日价格上限为RPI-每年4.5%。政府还对x值作周期性调整。由于零售价格指数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外生变量,企业要取得较多的利润,就只有通过努力使生产效率的实际增长率高于政府规定的x值。这就促使企业自觉优化生产要素组合、进行技术革新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以提高生产效率。同时,由于英国的价格管制模型不直接控制企业利润,企业在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下有利润最大化的自由,只要企业善于经营,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就能取得较多的利润,从而使企业能不断得到自我发展。此外,由于英国政府对电信产业所规定的x值都大于零售价格指数,而且有不断调高的趋势这意味着RPI-x是一个负数,企业每年必须把价格下降丨RPI-x丨,这使消费者能从企业效率提高后享受较低的价格,有利于提高社会配置效率,因此,英国的价格管制模型具有较好的经济性能。

法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电信实施激励性规制,自1996年分两阶段实施了价格上限规制:从1997年1月1日到1998年12月31日(RPI-每年9%)及1999年1月1日到2000年12月31日(RPI-每年4.5%)。

欧洲大多数国家仍然使用收益率规制,主要原因可能是价格上限规制对规制机构信息要求较高。 (二)美国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1989年3月开始对AT&T采用价格上限规制代替原来的收益率规制。1991年1月,FCC对大多数运营商实施了价格上限规制体制。由表1可知,美国1995年仍有20个州实施收益率规制,只有9个州采用价格上限规制,到2003年实施价格上限的州已增至40个州。

(三)新西兰、澳大利亚

与美国和欧洲不同,新西兰的电信产业没有任何规制,互联率取决于市场参与者的协议,新西兰商务部依据1986年通过的《商业法》反对任何反竞争性行为。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既对电信产业的进入进行规制也对反竞争性行为进行管制,同时也负责消费者的投诉和技术问题。与新西兰相同,互联率由运营商协议确定。 (四)日本

日本电信资费规制的法律是《电信事业法》,对不同类型的运营商施行不同的管制政策。1998年以前,第一类运营商的资费设定必须得到邮政省的许可才能实施。1998年5月修改《电信事业法》之后,对电信资费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对第一类运营商引入了新的资费体系:改许可制为通报制;为促进电信服务供应商在本地市场上就电话、ISDN和出租指定线路及通信设施规定标准的收费指数,实行价格上限管制,引入了资费指数的管制方法,通过这一系列的资费改革,日本电信资费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

五、政府对价格歧视的治理

电信资费水平已经不能正确地反映成本,其中有一部分很大的垄断差价存在。现在随处可见的电话卡以六至八折,甚至对折甩卖,电信部门却能泰然处之。这恰恰证明了垄断利润的存在。电信价格的混乱状况可以从中略见一瞥,因此,政府有必要加强宏观规制。 1、引入真正意义上竞争

运营业进行管制的过程中也引进了竞争,中国的电信产业改革,在有限的放松监管和引入竞争的同时,始终没有触及国有电信企业的产权问题,以上几家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一个父亲的几个儿子划分家产的过程。缺乏效率的竞争,使得企业没有降价的压力;模糊的产权,使得政府没有对价格管制的动力。要彻底地消除电信运营业中价格歧视现象,在以上几个企业之间引入真正的竞争是根本前提。

2、政府直接管制

政府作为经济运行的调控者,对市场上出现的价格歧视不能不闻不问。有关部门可以规定一定的价格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企业自由作价,这样使价格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保证企业在价格制定上具有了一定程度的主动性。在限定范围内的自由浮动,可以实现政府管制与市场调节,同时起作用,有效地克服政府管制失灵。价格歧视与价格差别是不同的,尽管两者有类似的表现形式,但价格差别有其变化的成本依据,是成本变动的结果,对两者应该区别对待。价格差别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对价格歧视要强化管制。政府在对价格歧视治理的过程中对这两者要区别对待。治理的重点要放在具有掠夺性的价格歧视上来。 3、定价行为公开化

企业定价操作过程的公开化,一方面广泛听取各方人士的意见,另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监督定价行为。目前,我国实施了价格听证制度,但参与人士都没能达到公开化的目的。被邀请的专家的建议也未被慎重地参考,在很大程度上价格听证会只是流于形式,价格听证会开不开,何时开,由谁参加在很大程度上由价格制定者决定。实行价格歧视的厂商只是把价格歧视作为一个挡箭牌,美化自己的价格歧视行为。要想真正达到定价行为的公开化,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完全彻底地公开化,让价格听证的整个过程完全暴露在广大消费者的面前,增加透明度,接受广泛监督。第二,加强听证制度立法工作,从制度层面上确立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组成比例,明确其影响力,加大消费者对价格的控制力,使得价格听证会不仅是消费者反映心声的渠道,更要成为消费者发挥自身影响力的场所。政府要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在电信运营业的价格歧视与其它行业的价格歧视相比应受到更多的置疑。政府的管制重点应该放在诸如此类的掠夺性的价格歧视上来。根本消除价格歧视,要建立在引进竞争,规制垄断的基础上。

姓名:刘勇 专业:产业经济学 学号:211020205004


电信行业的价格歧视问题研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电信行业的价格歧视问题研究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