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图图标

2025/5/4 11:17:01

的光密度相类似。另外,字体的型式也应有GB 4457.3和GB J1 及表2、表3 的有关规定相类 似。 3.4 剖面

3.4.1 缩微复制原悠扬中的剖面符号或材料图例及画法,应符合GB 4457.5和GB J1的有关规定。

3.4.2 宽度小于或等于2mm 的窄剖面,可使用黑色或红色涂匀。在任何情况下,每个涂色或涂

黑窄剖面周围的间隙不得小于0.7mm。 3.5 表示法和注法

3.5.1 缩微复制原件的绘制和尺寸标注,应符合GB 4458.1、GB 4458.4和GB J1 的有关规定。

3.5.2 在确定的图幅上绘制技术图样时,应尽量采用较大的绘图比例和采用尽可能大的字体标注 尺寸。

3.5.3 为了获得理想的缩微复印品,零、部件或构件等上的细小特征和结构,最好能采用一个或

多个局部放大图表示。

3.5.4 图线、剖面线等与尺寸数字、文字说明重合时,应断开绘制。 3.6 铅笔图

当需使用铅笔绘制缩微复制原件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222

3.6.1 应采用聚合型铅笔;在绘图纸上绘图时,也可采用石墨型铅笔。 3.6.2 铅笔图中的图线光密度应符合第3.2 条的规定。

3.6.3 铅笔图中采用的最小字体高度应是表2 中规定的字体高度的2 倍。 3.6.4 在同一缩微复制原件中,不能混合使用墨水和铅笔绘图、书写字体。 3.7 盖印

在缩微复制原件上盖印时,应使用墨色或红色印章。 3.8 清除

需要对缩微复制是原件的局部进行修改时,应尽量不要损伤原件的表面。 3.9 原件的保管

3.9.1 一般应将缩微复制原件平放或悬挂保管,不允许折叠。 3.9.2 运输时,允许将缩微复制原件卷在直径不小于75mm的硬质光滑直筒上,也可以置于圆铜

内,但将原件卷起后的空心直径不得小于75mm,运输完毕,应尽快地将原件摊平。

3.9.3 不得采用有可能损伤缩微复制原件的方法对原件作整平或其它处理。 附 录 A米制参考分度(补充件)

A1 为了便于识别缩微放大和缩小的倍率,应在所有图幅中设置不注数字的米制参考分度,总

长度为100mm,每10mm为一格(图A1)。

A2 米制参考分度应对称地设置在图幅下周边内的对中符号两侧,并靠近图框线,其宽度为

5mm,采用最细为0.5mm的短实线绘制(图A1)。

图 A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强毅、吴景明、杨东湃、徐饮周、文汇。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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