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6/4/26 5:24:39

网中心、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分别建立的预警支持系统中获取,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息共享。

3.1.3 预警级别

可预警的自然灾害类交通运输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预警(特别严重)、Ⅱ级预警(严重)、Ⅲ级预警(较重)和Ⅳ级预警(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Ⅱ级及以下预警的启动和发布。划分标准分别执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预警分级标准。

安全事故类预警不设定级别。根据已发生的或潜在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预测对其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交通运输部定向发布预警信息。

3.1.4 预警方式

自然灾害类交通运输预警,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公路路网中心、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要求执行。当交通运输部启动公路、水运工程突发事件Ⅰ级预警时,本预案自动启动,不另行发布预警信息。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收到Ⅰ级预警时,对可能涉及到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督促项目参建单位立即开展预警。

安全事故类预警,实行向行业定期通报施工安全形势,以及向个别地区与企业定点预警的两种方式。根据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情况,结合项目的督查评价数据以及事故统计分析规律进行定期通报,分析施工安全形势,预测事故高发类型;针对事故频发的地区与企业,有针对性进行重点预警和重点跟踪。

3.1.5 预防工作

3.1.5.1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与气象、国土、水利、地震、环保等部门的联系渠道,定期开展预警信息接收、转发和预防工作,提前

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与本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及时把相关信息传达到本地区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预警预防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请求,建议提高预警级别。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本辖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审核其项目总体应急预案,掌握本辖区内的主要安全风险分布情况,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落实施工过程监控职责。

3.1.5.2 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跟踪、接收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督促施工单位对预警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定可能的事故等级,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调整现场处置方案。超过本项目处置能力时,应提前做好人员撤离和财产转移工作,并上报有关部门提出相关请求。

施工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及时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监理单位应就预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在日常施工管理中,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桥梁、隧道和大型水上结构工程以及存在潜在危险的作业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存在有害气体突出的施工环境)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加强监控量测,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

3.2 应急响应 3.2.1 事故信息报送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项目主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上报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要求,向部质监总站报告。同时,对于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部应急值守机构即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由其处理后报部领导和相关司局。

有关涉水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水(海)上搜救机构、海事部门报告。当发生重大(Ⅱ级)以上水(海)上险情时,向当地水(海)上搜救中心、海事部门报告的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事故报送流程见图2。

3.2.2 应急响应 3.2.2.1 分级响应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IV四级,具体等级划分情况见表2。

作业现场发生事故事故发现人报高事故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项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事故等级各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总站)进行分析省级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项目建设单位报告事故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济损失的建设工程事故未结案续报有关情况直至报送结案报告是否结案得到结案报告结案 图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图

表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响应级别 对应的自然灾害类预警级别 事故发生后可能后果

Ⅰ级 Ⅰ级 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

涉险30人及以上;

可能造成100人及以上重伤(或急性中毒); 经济损失达10000万元及以上。

Ⅱ级 Ⅱ级 死亡(失踪)10-29人;

涉险10-29人;

可能造成50-99人重伤(或急性中毒); 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10000万元之间。

Ⅲ级 Ⅲ级 死亡(失踪)3-9人;

涉险3-9人;

可能造成10-49人重伤(或急性中毒); 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

IV级 Ⅳ级 死亡(失踪)1-2人;

涉险1-2人;

可能造成1-9人重伤(或急性中毒);

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事发项目参建单位予以配合。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分级负责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具体的响应程序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Ⅰ级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在启动和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如需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

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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