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 郑其斌

2026/1/15 23:18:27

民事诉讼法

专题一、诉的理论

1.诉:当事人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请求。 2.诉的分类:诉讼请求;

确认(积极、消极):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给付(财产、行为):先行确认,以求给付 变更(变更、消灭):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3.诉讼标的: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考点很简单,了解即可) (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如汽车。 (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4.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诉的三要素注意没有诉讼请求) 5. 反诉

(1)概念:独立的诉。 (2)反诉的构成要件:

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①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③考法: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21

专题二、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贯穿法律始终的。 1.调解(诉讼程序)

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但只能适用于狭义的诉讼程序,不适用于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1)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包括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下列程序中不得适用调解:

①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②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③ 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④ 执行案件。执行中只有执行和解。

(2)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

12

注意:选民资格案件不是确认之诉,为非讼程序,根本不属于诉的范围)

给付行为的给付之诉,特别注意的是不作为的给付之诉(停止侵权行为的给付之诉)

1

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3)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4)调解作为必经程序的有两种情况 ①普通程序中,离婚诉讼应当调解;

②简易程序中,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进行调解: 第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第二、劳务(劳动)合同纠纷;

第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显的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第五、合伙协议纠纷;

第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2.处分

a) 处分权为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行使处分权;

b) 判决的内容不得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c) 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d) 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e)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撤诉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包括撤回起诉和上诉。 f) 注意:(1)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处分权,只不过无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某些权利是受到限制的;(2)处分权包括对程序权利的处分,而且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通常通过处分程序权利来实现。 3.辩论

a.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

人;

b. 原告和被告都有辩论权

c. 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 d. 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e.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限于辩论阶段;

f.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方便;

g. 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注意:在非诉程序中,辩论原则是不适用的。或者由于没有对立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因为非诉程序本身决定了无需适用辩论,比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

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诉讼地位的平等,而不是原被告之间诉讼权利的相同。 5.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

(2)对等原则:“歧视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6.检察监督原则

①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就现行民事诉讼法而言,人民检察院不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也不具体参与通常的民事诉讼活动;

②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方式,是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7.支持起诉原则 (1) (2)

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支持起诉者应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

(3) (4)

被支持的受害人没有起诉;

支持的形式:一般是道义上或物质上的,支持起诉者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二)基本制度

1.合议:合议庭是基本制度,独任庭是例外规定 1.独任制的常见考点

(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

(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

(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4)适用审级:严格意义上的一审案件。 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

(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因为同一个人不能两次审理同一个案件。一审可以有人民陪审员,二审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只要按一审程序来审,就可以使用人民陪审员,无论是发回重审还是按一审再审的,但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不得再适用独任制。

(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 指定审判员 1 人担任。

(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民事诉讼中,不能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出判决,但仲裁中则应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合议制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适用合议制还是独任制,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一点和仲裁程序不同。 以下情况适用独任制: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适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3)督促程序(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由合议庭审理) 2.回避:考试只考哪些人不能回避,不考哪些人适用回避。

(1)适用回避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不适用回避的:

①证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适用性,决定了不能适用回避,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即使和当事人有密切关系,也应当作证人;

②不参加案件的人:如果选项只告诉了“院长、庭长”的职务称呼,表明其没有参加案件审理,因此也不能使用回避。

(3)回避的法定原因:

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申请回避的时间:开始审理时(开庭之前就可以提,开始审理是最后的时间)---例外: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庭上的坐席安排: 审判委员会 一级决定一级。 院长 书记员---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长---院长 书记员 院长-----审判委员会

3

【对比刑诉】:刑诉的书记员跳过一级,由院长来决定是否回避。 (5)申请回避的效果: ? ?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

作出回避决定以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注意:这和仲裁是不一样的,在仲裁中因回避而更换仲裁员的,已经进行的程序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仲裁庭决定重新进行,当然也可以不重新进行; ?

回避的决定是可以复议一次,注意是向原决定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违反回避制度要发回重审 ...........复议的总结: 回避—用决定;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用裁定; 罚款、拘留——,决定,上一级;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上一级(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通知书) 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上一级 执行管辖权异议裁定——上一级 3.两审终审

两审终审制度存在如下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确认婚姻效力(不是离婚)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4.公开审判

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和仲裁正好相反

在民诉中,作为例外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由法律规定;在仲裁中,作为例外的公开审理与书面审理是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的。

3

(1)公开是向社会公开,不是向当事人公开。含义:评议不公开;宣判要公开 一律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院依职权 可以不公开(离婚、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

专利侵权案件绝对要公开审理(公开换来垄断),专利不是商业秘密。离婚案件在民诉中认为不属于个人隐私,因此是可以不公开

质证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如果是调解,只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就可以不公开,无论是什么案件。

① 调查收集证据要看依职权还是依申请――原则依申请,例外依职权(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② 财产保全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诉前依申请;诉中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涉外的只能依申请; ③ 先予执行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依申请

④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担保划明了贷款执行,贷款执行期间届满以后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这时候人民法院要恢复执行这时候依职权还是依申请——依职权

3

注意:

(1)回避的决定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三级;而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两级,审判长没有决定权;

(2)若诉讼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明显无理的回避申请,如某审判员审判水平太低,审判长可当庭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4


民诉 郑其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民诉 郑其斌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