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07)

2026/1/19 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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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 工作终结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工作现场,确认无问题后,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在检修交待本上详细记录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有无设备变动等,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验收,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写工作结束时间,双方签名,工作方告终结。

实行点检定修的发电厂,还应由管辖该设备的点检员对检修质量进行确认后在“点检验收人“处签名。

5.5.13 工作票终结

运行值班人员拆除临时围栏,取下标示牌,恢复安全措施,汇报值长(班长、机组长)。对未恢复的安全措施,汇报值长(班长、机组长)并做好记录,在工作票右上角加盖“已执行”章,工作票方告终结。

对于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在履行上述检查、交待、确认、双方签字手续后,运行人员应将所做安措拆除情况详细填写在“接地线(接地刀闸)共 组,已拆除(拉开) 组,未拆除(拉开) 组,未拆除接地线的编号 ”栏,值班负责人确认后签字,工作票方告终结。 5.6 工作票管理

5.6.1 工作票实施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5.6.1.1 发电企业的运行、检修主管部门是确保工作票正确实施的最终责任部门,对各执行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督部门是工作票是否合格的监督考核部门,对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5.6.1.2 发电企业领导对工作票的正确实施负管理责任,并对各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5.6.1.3 发电企业的安全监督、运行、检修主管部门、车间(分场)、班组要对工作票执行的全过程进行动态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现象,规范工作人员的作业行为;

全过程是指从工作任务提出、制定方案、人员安排到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制定、建票、接票、许可、开工、监护、验收、终结、恢复等全过程中的每一执行环节;

5.6.1.4 发电企业的检修主管部门对已经执行工作票按月统计分析和考核,并将结果报安全监督部门复查,安全监督部门对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对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和改进措施;

5.6.1.5 发电企业领导要定期组织综合分析执行工作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作到持续改进; 5.6.1.6 发电企业应定期培训、考核并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公布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票签发人、点检签发人名单;

5.6.1.7 已终结的工作票在右上角,用红色印泥盖“已执行”印章,印章规格为1×2cm; 5.6.1.8 已执行的工作票由检修主管单位按编号顺序收存,保存三个月;

5.6.1.9 发电企业的安全监督、运行、检修主管部门、车间、队或班组要建立工作票检查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查日期、时间、检查人、发现的问题、责任人;

5.6.1.10 安全监督部门每月应重点按以下原则检查本企业无票作业情况:工作票数量必须与缺陷、定期工作、技改等检修维护工作量相符;每张一种工作票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两张操作票;对无票作业的情况,应及时汇报领导并对有关部门予以考核。 5.6.2 工作票的检查

5.6.2.1 工作票的静态检查内容(具有以下任一情况者为“不合格”工作票):

a. 未按规定签名或代签名;

b. 工作内容(任务)和工作地点填写不清楚;

c. 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齐全、不准确或所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与系统设备状况不符; d. 同一工作时间内一个工作负责人同时持有两份及以上有效工作票; e.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符合规定要求; f. 使用术语不规范且含义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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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未按规定盖章;

h. 已终结的工作票,所拆除措施中接地线数目与装设接地线数目不同,而又未注明原因; i. 安全措施栏中,装设的接地线未注明编号;

j. 安全措施栏中,不按规定填写,而有“同左”“同上”“上述”等字样; k. 用票种类不当; l. 未按规定使用附页; m. 无编号或编号错误;

n. 未按规定对应填写编号或未打“√”或未写“检修自理”; o. 应填写的项目而未填写(如时间、地点、设备名称等); p. 字迹不清或任意涂改;

q. 在保存期内丢失、损坏、乱写、乱画;

r. 已执行安全措施与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序号不对应;

s. “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栏、“补充措施执行情况”栏内空白; t. 重要安全措施遗漏;

u.《危险点控制措施票》中人员签名与工作班成员不符; v. 签发方和许可方任一方修改超过2处者;

w. 其它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和本标准。 5.6.2.2 工作票的动态检查内容

a. 动态检查所规定的内容;

b. 开工时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是否持票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

c. 工作负责人是否随身携带工作票,是否附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热机,热控和水力机械二种票除外),其中危险点分析是否准确,控制措施是否有针对性;

d. 开始作业前,工作负责人是否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学习危险点控制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危险点控制措施票》中是否有全部工作班成员的签名;

e. 票面安全措施和《危险点控制措施票》中的控制措施是否100%落实;

f. 所做的安全措施和控制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接地线编号、位置是否记录齐全完整等; g. 动火工作是否认真填写“动火工作票”,是否按规定测量可燃气体(粉尘)浓度; h. 是否存在无票工作或先工作后补票的现象;

i. 是否存在未经运行人员允许,检修人员改变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的现象; j. 工作负责人是否始终在现场执行监护职责; k. 检修设备是否按规定履行押票试运手续;

l. 不按规定办理和填写工作负责人变更、工作票延期和检修设备试运行; m. 工作终结时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是否持票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

n. 每次作业后,是否对本次作业过程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的落实进行总结;对于没有标准票的作业是否按规定审批手续转入标准库管理;

o. 其它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和本标准。 5.6.3 工作票合格率的计算

已终结的合格工作票份数

工作票合格率= ─────────────── ×100%

已终结的工作票总份数

注:“作废、未执行的工作票”不进行合格率统计,但各单位要制定细则进行控制。 5.6.4 标准工作票使用率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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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终结的标准工作票份数

标准工作票使用率= ───────────────×100%

已终结的合格工作票总份数

5.7 工作票中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5.7.1 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5.7.1.1 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 5.7.1.2 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防范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5.7.1.3 审查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人数和技术力量是否适当,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5.7.1.4 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5.7.1.5 对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填写、执行方面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考核; 5.7.1.6 在工作许可人签字前,工作票签发人是该工作票是否合格的责任人。 5.7.2 点检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5.7.2.1 审查检修工作内容是否正确;

5.7.2.2 审查工作票所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5.7.2.3 检查工作票是否附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热机,热控和水力机械二种票除外); 5.7.2.4 审查计划检修工期是否合理; 5.7.2.5 对检修质量进行验收,并签名; 5.7.3 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5.7.3.1 在工作票签发人签字前,工作负责人是工作票是否合格的责任人;

5.7.3.2 对危险点分析的全面性、控制措施的正确性及有效落实负责。工作前结合工作内容,召集工作成员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开工前负责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危险点控制措施并签名;开工后,负责落实;

5.7.3.3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与工作许可人共同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得以落实,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5.7.3.4 负责工作所需工器具的完备和良好;

5.7.3.5 工作前认真检查核实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7.3.6 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安全和技术指导;

5.7.3.7 监护和检查工作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措施和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

5.7.3.8 正确执行“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终结时恢复检修前的状态; 5.7.3.9 工作票办理终结后,对本工作的危险点控制措施进行总结。 5.7.4 工作票接收人的安全责任

5.7.4.1 对工作票签发人(点检签发人)是否正确执行工作票管理标准进行审查;

5.7.4.2 审查检修工作是否可行,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全面,并对安全措施进行补充; 5.7.4.3 审查工作票是否合格、审查危险点分析的正确性和控制措施的针对性;

5.7.4.4 不得接收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热机,热控和水力机械二种票除外)的工作票; 5.7.4.5 将工作票移交值长。 5.7.5 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

5.7.5.1 不得许可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热机,热控和水力机械二种票除外)的工作票; 5.7.5.2 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包括危险点分析和控制措施)应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5.7.5.3 正确执行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并对所做的安全措施负责; 5.7.5.4 确认安全措施已正确执行,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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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5 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电压、压力、高温、爆炸危险和工作场所附近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5.7.5.6 对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组织运行人员做好相关的事故预想;

5.7.5.7 对检修工作负责人提出设备试运申请的安全措施是否全部拆除以及重新工作时的安全措施是否全部恢复的正确性负责;

5.7.5.8 对检修设备试运工作结束后试运状况评价的真实性负责。 5.7.6 值班负责人(运行班长、单元长)的安全责任 5.7.6.1 对工作票的许可至终结程序执行负责;

5.7.6.2 对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的全部、正确执行负责;

5.7.6.3 对工作结束后的安全措施拆除与保留情况的准确填写和执行情况负责。 5.7.7 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责任

5.7.7.1 工作前认真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运行和检修工艺规程中与本作业项目有关规定、要求;

5.7.7.2 积极参加本作业班组危险点分析,提出控制措施;

5.7.7.3 熟知并严格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票》中的控制措施,规范作业行为,确保自身和设备安全; 5.7.7.4 监督《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本标准和现场安全措施、控制措施的实施。 5.7.8 值长的安全责任

5.7.8.1 负责审查检修工作的必要性,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5.7.8.2 对批准检修工期,审批后的工作票票面、安全措施负全部责任;

5.7.8.3 不得批准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的工作票(热机,热控和水力机械二种票除外)和操作票。 5.8 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5.8.1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动火工作票应一事、一地办理,不得兼办。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字迹清楚、内容正确,不得涂改;微机办票时,要采用宋体五号字。其具体内容如下:

5.8.1.1 “动火负责人”栏的填写:工作监护人即为动火工作负责人;一个工作组动火,应将该工作组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应将总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

5.8.1.2 “班组”栏:一个班组检修,班组栏填写工作班组全称;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则班组栏填写检修单位;

5.8.1.3 “动火地点”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工作地点(设备所在地);

5.8.1.4 “设备名称”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设备名称。设备名称要求写明设备的双重名称; 5.8.1.5 “动火工作内容”栏:应写明具体的设备动火工作内容;

5.8.1.6 “申请动火时间”栏:应写明计划完成该项动火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7天(168小时);

5.8.1.7 “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由测量人填写,写明动火区域内测量空气中所含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实际测量值、测量时间、测量人、使用仪器; 5.8.1.8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动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气、乙炔瓶分开放置,相距不小于8米; b. 动火设备与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c. 根据现场可燃物配备正确的灭火器材的措施; d.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e. 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的措施。

5.8.1.9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由运行人员填写,其内容如下:

a. 凡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做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将措施填写在此栏内;否则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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