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工资格考试
材料与焊接规范 第 3 篇 第 4 章
第 4 章 焊工资格考试
第 1 节 一 般 规 定
4.1.1 适用范围
4.1.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船体及海上设施的结构、机械、锅炉与受压容器及管系等的碳钢、碳 锰钢、合金钢及铝合金的手工电弧焊、半自动焊和 TIG 焊焊接工艺。
4.1.1.2 母材、焊接材料和焊接方法不同于本章规定者,其焊工资格考试要求应提交 CCS 认可。
4.1.2 焊工考试委员会
4.1.2.1 有关工厂可单独或联合成立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按本章要求具体实施焊工资格考试。 4.1.2.2 焊工考试委员会一般应由工厂技术负责人、焊接工程技术人员、焊接质量检验人员、有 经验的技术工人及 CCS 验船师等人员组成,并报 CCS 认可。
4.1.3 报考条件
4.1.3.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考委会提出申请。报考人经审查批准,可参加考试: (1) 持有技校焊接专业毕业证书,现从事焊接工作者。
(2) 能独立承担焊接工作,具有熟练操作技能,现从事焊接工作者。 (3) 经过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者。
(4) 参加水下焊工考试者,还应持有有效的潜水员证书或潜水学校颁发的潜水员毕业证书并具有 一定的水下焊接技能,或经过水下焊接培训的潜水员,经考试委员会审查批准。
(5) 凡取得Ⅰ级水下焊工资格,并经 2 年水下焊接作业后,方可申请Ⅱ级水下焊工资格考试;取 得Ⅱ级水下焊工资格,并经 2 年水下焊接作业后,方可申请Ⅲ级水下焊工考试。
4.1.3.2 从事焊接作业的焊工应按本章要求参加相应类别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CCS 将颁发 相应的资格证书。
4.1.4 焊工资格分类
4.1.4.1 焊工等级按照施焊结构种类、母材厚度及焊接位置的不同对于板材分为 I、Ⅱ和Ⅲ级; 对于管材分为 I、II、Ⅲ级。水下湿法定位焊为 T 级。
4.1.4.2 按照不同的焊接位置,考试科目的分类见表 4.1.4.2 及图 4.1.4.2 所示。
P
P
P
试件形式
板材对接焊
管子对接焊
考试科目分类 表 4.1.4.2
考试科目代号 F
V
H
O
1G
2G
5G
6G
6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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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位置 平焊 立焊 横焊 仰焊 管子水平滚动焊 管子垂直固定焊 管子水平固定焊
管子倾斜 45°\?6X定焊
带有限制环的管子倾斜 45°\?6X定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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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篇 第 4 章 材料与焊接规范
图 4.1.4.2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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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焊接规范 第 3 篇 第 4 章
4.1.5 复试与重新考试
4.1.5.1 每一考试科目中,如有 1 个试样不合格,可在原试件上取 2 倍试样按原试验要求进行复试, 复试全部合格者,该科目为合格。
4.1.5.2 每一考试科目中,如有 2 个试样不合格,则该科目为不合格,不进行复试。
4.1.5.3 不合格的考试科目允许在 1 个月内进行 1 次该科目的补考。补考的全部试样合格则该科 目合格。
4.1.5.4 焊工考试全部科目不合格者,1 个月后方可重新参加考试。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方能发 给证书。重新考试仍不合格者,应经过培训后方可重新申请考试。
4.1.5.5 凡由于试件加工不当,或因非焊接因素造成缺陷而导致试验不合格者,试件作废并重新 焊接后进行试验。
4.1.6 证书和标志
4.1.6.1 焊工考试合格后,由 CCS 发给《焊工资格证书》,焊工应严格按照证书所规定的工作范 围进行焊接操作。
4.1.6.2 焊工在进行焊接操作时,验船师可随时检查其《焊工资格证书》。
4.1.6.3 《焊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发证之日起 3 年。定位焊科目的《焊工资格证书》为长期有效。 4.1.6.4 在有效期满之前,焊工应重新参加考试,重新考试可着重于操作技能考试。经考试合格, 可再取得有效期 3 年。
4.1.6.5 焊工在证书有效期内,焊接质量一贯良好,无损检测合格率保持在 90%以上,且具有产 品质量记录,经验船师审查,由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名并报 CCS 认可后,可予免试延长有效期 1 年。
4.1.6.6 对同时具有手工焊和半自动焊《焊工资格证书》的焊工,证书更新时,手工焊考试合格, 两张证书即可同时更新。
4.1.6.7 焊工考试 ( 包括定位焊 ) 合格后,如连续 6 个月未从事焊接操作,则应在重新操作前, 先焊一件本人证书规定科目中最难位置的试件,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从事焊接操作。
第 2 节 焊工考试与评定
4.2.1 一般要求
4.2.1.1 焊工考试内容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种。焊工应先进行基本知识考试,基本知识考试 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考试。
4.2.1.2 基本知识考试的内容应与焊工实际工作相适应,可包括常用母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 和工艺及焊接安全等基础知识。考试范围应报 CCS 认可。
4.2.1.3 焊工应按本章规定参加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应在验船师监督下完成。主考人员应填写焊 工考试现场记录并由验船师确认。考试委员会应填写考试评定汇总表上报 CCS。
4.2.1.4 考试所用的板材、管材、焊接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 1 篇和本篇第 2 章的有关规定。考试 试件材料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4.2.1.5 焊接前,应在试件上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和焊接位置记号。水平固定和 45°\?6X定的管子应 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
4.2.1.6 试件坡口两端不应使用引弧板和熄弧板。 4.2.1.7 试件一经施焊,不得改换焊接位置。施焊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焊接方向一致,不应变更。 立焊的焊接方向应由下向上施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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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篇 第 4 章 材料与焊接规范
4.2.1.8 除非母材另有要求,在焊接前后试件应不作任何处理 ( 包括预热、焊后热处理、锤击、 焊缝表面打磨或修补等 )。
4.2.2 操作技能考试内容
4.2.2.1 船体对接焊焊工操作考试科目分类及试验项目见表 4.2.2.1。
4.2.2.2 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对接焊焊工考试科目分类及试验项目见 4.2.2.2。 4.2.2.3 海上设施对接焊焊工考试科目分类及试验项目见表 4.2.2.3。
船体焊工考试科目分类及试验项目 表 4.2.2.1
试件 等
形式 级
考试 科目 代号 F
试件厚度 ( 板厚 t, 外径 d), mm 正弯 t=4 ~ 5 t=8 ~ 10 t ≥ 20
1 1
试 验 项 目 及 试 样 数 量 反弯 侧弯 1
1
适用工作范围
弯曲
角度
I
2
90o 180o
厚度≤ 10mm 的一般板结构的平焊 厚度 8 ~ 20mm 的一般板结构的平焊 厚度> 10mm 的一般板结构的平焊
试 板 II
对 接 焊
F、V
V、H
t=4 ~ 5 t=8 ~ 10 t ≥ 20 t=4 ~ 5 t=8 ~ 10 t ≥ 20
各 1 各 1
各 1
各 1
各 2 各 1
各 1
各 2 各 1
90o
厚度≤ 10mm 的主要板结构的平、立焊 厚度 8 ~ 20mm 的主要板结构的平、立、横焊 厚度> 10mm 的主要板结构的平、立、横焊
180o 90o
厚度≤ 10mm 的重要板结构的全位置焊 厚度 8 ~ 20mm 的重要板结构的全位置焊
180o
厚度> 10mm 的重要板结构的全位置焊 壁厚≤ 8mm,d < 150 的一般结构的管子水平滚动 焊
90o
壁厚≤ 8mm,d ≥ 150 的一般结构的管子水平滚动 焊 壁厚 8 ~ 20mm,d < 150 的主要结构的管子相应固 定位置焊
壁厚 8 ~ 20mm,d ≥ 150 的主要结构的管子相应固 定位置焊 180o
壁厚 8 ~ 20mm 的重要结构的管子全位置焊 壁厚> 10mm 的重要结构的管子全位置焊
III
V、O V、O
各 1 各 1
V、H、O t=8 ~ 10
各 1
d < 150 (t=4 ~ 5)
管
子
对 II2G 或 5G
p
I1G p
1 1
d ≥ 150 (t=4 ~ 5) d < 150
(t=8 ~ 10) 2G 为 2G 为 1 1
5G 为 2 5G 为 2 d ≥ 150
(t=8 ~ 10) d ≥ 150
180o
接
焊
6G 或 III2G + 5G
p
(t=8 ~ 10) d ≥ 150 t ≥ 15 各 2
各 2
各 2 注:① 管子对接焊不允许带有任何垫环。
② 试板对接焊可按工艺要求带或不带垫板。
③ 试板对接焊时,可采用反变形措施或强制固定措施。施焊后试板角变形应不大于 5°\?0X
④ 表中弯曲角度仅适用于碳钢和碳锰钢,铝合金的弯曲角度为 180°\攩2X其他材料的弯曲角度应提交 CCS 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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