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必须参加会议的特定人员迟到或未到
或不按要求出示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1.3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
派人到场;
(3)介绍参加开标会的人员;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含特定人员)的身份及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查询投标担保金递交及到账等情况;
(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担保金的
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参加开标会的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2.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5.3 开标异议
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2当开标过程发生争议无法确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时,则提交评标委员会裁决。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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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7.2.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7.2.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
7.3 定标
7.3.1 经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3.2 如第一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或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取消中标资格,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中标义务,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将宣布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没有第二中标候选人或下一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3.3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
7.4 中标通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7.5 履约担保
7.5.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作为中标人违约使招标人蒙受损失时支付的赔偿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帐形式划入招标人指定的帐户,履约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不计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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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5.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 签订合同
7.6.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6.3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谈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中标人应积极配合,否则,须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延误后果。中标人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的,应按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且更换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拟派人员的所有条件。
7.6.4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代理人授权书。 7.6.5 如果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招标人将宣布其中标无
效,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没有下一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6.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备案。合同完成备案且交易中心接到
招标人通知后方可退回中标人的投标担保金。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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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合理不公平
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的异议应当在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9.5.2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合法、必要的证明材料。
9.5.3 招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投诉只限于那些不能自行处理,必须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才能解决的问题。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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