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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如何应对利率市场化进程
作者:黄家旺
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18期
【摘要】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中的第一产业,农业金融机构作为农村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需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本文以利率市场化为出发点,分析利率市场化进程,探讨这一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 利率市场化 进程
我国利率市场化自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已有20年的发展历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整体上的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利率市场化在金融改革中,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在市场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利率市场化在推动银行改革的同时,也为农村金融机构带来了相应的发展挑战。 一、利率市场化进程
利率市场化,是通过减轻中央银行对各个商业银行利率的控制力度,将利率的具体决定权转交给市场,由市场决定利率,而中央银行则利用对公开市场买卖有价证券、再贷款率、再贴现率的制定和调整,形成相应的资金利率,以间接形式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进行反映的一种机制。利率市场化,对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有全面性的影响。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从1996年开始,通过放开相同行业之间的拆借市场利率来实现,基本推进方式是逐步扩大市场利率的浮动范围。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以“先农村、后城市”的改革形式为方向,农村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明显居于城市之前,放松速度与力度,都超过城市。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的上升幅度,在1998年10月,由40%上升至50%,而同一时期普通贷款利率的上升幅度仅有10%。从1999年到2004年,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上升幅度不断提高,相应的浮动区间逐渐扩大,在2004年1月,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已上升至基准利率的2倍,而同一时期,城市信用社以及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上升幅度只有1.7倍[1]。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最关键的一步,是在2004年10月取消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人民币贷款利率方面的上限管理,只保留城乡信用社2.3倍贷款利率上限的管理。我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5月,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实行贷款利率的下限管理,给予其依据贷款原价、定价进行自主定价的权利,在存款利率上,实行与商业银行一致的基准利率上限管理。而在此之后,农村的理论市场化改革处于停滞状态,偏向于为农村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如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的完善、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