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笔记(孙鹏)

2026/1/27 11:54:23

民法总论 民法虽博大,但十分接近生活。 2、民法与人的关系:

民法成就,关心实现人,以人作为终极价值关怀。 3、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它是对商品经济调整的最出色的法律反映。 4、民法与文化的关系:

民法中的身份平等,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原则与现代文明的精神一致。 5、民法与法制的关系:

现代的法制理念是:自由 、公平、正义,它也是民法所要实现的,民法是法制改革的支点,法制的基石。 6、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民法是其它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它法来源于民法,为捍卫民法尊严,民法占据了部门法的半壁江山,是最亮丽的半边天。 二、民法为权利法

结论: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民法典是一部人民自由的圣经。 (一)内容上:一切的民法制度以权利为轴心构成。 eg 我国的民法:

1、民事主体制解决权利行使拥有者问题 2、诉讼时效规定权利受法律保护时间

3、规定的具体权利:人身权、债权、知识产权。 4、民事责任制是对权利的强制保护

(二)从民法立法技术上看,绝大部分民法规范表现为授权性规范(与强制、禁止性规范相对)表现为······可以······能够······,表现尊重自由,扬溢个性的权利法。

(三)宪法努力提倡私权神圣,是实现人权的保障(在我国,私权长期得不到保障,公法与私法的关系被滥用)

eg :国家征收用地,推倒人民的房子

(四)“为权利而斗争,也是为法律而斗争”——耶林(德) 1、只有斗争才能抵抗对权利的侵害,对法律的挑衅。

2、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人的生存既有肉体,又有精神生存,表现为精神权利的主张”

3、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社会的义务(任何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个人利益也侵犯了社会秩序)

(5)

民法总论 4、为权利而斗争的中心是培养抵制权力侵害的法律感情与法律意识 ① 要努力提升普通民众的法律感情,法律意识,依法办事,维护自身的权利便是最高的道德标准。

②要培养执法者的法律意识。 三、民法为人权法

它确立了合理的人性观点,规范了人的行为,以人为终极价值关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个人都是一整个国家。

(一)民法中的人是本原意义上的人,而非法律的抽象

1、民法中的人是市民社会上的市民,他们立足的基本场所是商品交换的市场,他们具有追求利益,最大限度地焕发自我的品质,故法律对他们不能作太高的要求,而只可要求他们不做坏事即可,此外,应让他们最大限度的实现自我

2、法律上的人立足的是类似于教堂的地方,面对各种教义,他们显得无比庄重、虔诚,因此法律对他们的要求是较高的,不做坏事是最起码的要求,更高的要求是从善入流,要奉献而不宜索取。

eg ;一位歌手一出场,出场费几十万,而一名在战场上浴血奋战的战士,即使战死,抚血金也不过两万,缘前者是市民社会的市民,后者是法律上的公民。

(二)市民社会上的人洋溢着血肉与感情,而政治国家中的人经过较高道德水准的雕琢,而显得不太自然,但事实情况是只有个性解放到一定程度,才会兹生一种自然流露的奉献的热情。

eg :猪八戒虽贪财、贪色??。但应该说他是一个充满了缺点的好人,而唐僧则是人们敬仰的不大现实的好人。

(三)民法中人通常假定为理性的经纪人,民法尊重其理性的选择:所谓理性的经纪人是指要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

四、从民法的性质出发,应树立的基本的民法观念:私的观念、自由的观念、平等的观念、权利的观念——这些是孕育民法的根基。 第三节 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一)何谓商法

相对于民法调整纯民间的消费的关系而言,商法则是调整那些规模比较大,以经营盈利为目的的法律。 (二)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1、商法从总体上从属于民法

①调整对象:都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市民社会关系 (6)

民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民法总论 ②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法的基本原则

③民法制度孕育了商法制度,商法制度是民法制度的具体化

eg :民法上的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法人制度对应商法中的公司法??所以在划分部门法时,不能将商法独立划入部门法,而应是民商法 2、商法相对于民法的一般内容具有其特殊性

①在主体上,民法是以消费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参与者,他们试图通过交易获取消费资源,而商法的主体则是以经营为目的的商人,他们则通过交易获取盈利 ②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完全不一样的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商法调整的是限于商人之间的一种财产关系。

③商法是具有 国际性的,民法则具有民族性(如婚姻家庭关系) ④商法具有灵活性,而民法具有惯性

⑤商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民法则是来自生活的百科全书, ⑥商事主体具有盈利性

民事主体为消费而交易,商事主体为盈利而交易

⑦商法特别注重和确认交易的便捷与安全,于是将民法上的一些制度推向了极限 eg :快速主义(短期时效诉讼)、公示主义(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基本情况要公示于众)、要式主义严格的格式要求)、严格责任、外观主义(信赖外观) ⑧商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民法是一部行为法,为民事主体塑造了行为模式

商法不仅塑造为行为模式,还花了相当力量规范商事组织程序 (三)民商法的立法选择

1、民商合一 强调商法从属于民法,制定一部统一的民商法去统率所有的民事和商事规范,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

2、民商分立 强调商法的特殊性,民法典统率民事规范及其单行法规,商法典统率规范及其单行法规。

3、我国民商立法的现状与未来 我国一向主张民商合一 reasons

①民商分立是建立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商人阶层的基础上的,而我国不存在这样一个阶层 ②由于民商法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若奉行民商分立,则有意突出 商法的特殊地位,将破坏民法的平等原则,市民社会的性质是一样的,接受调整的法律也应是一样的。目前“身份立法”转向行为“平权立法”是总趋势,不可逆流而上。 ③民商分立的话会割裂市场的统一性。 (7)

民法总论 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不能从条、款、质上进行分割,经营市场与消费市场是相互连结,不可分割的。

④民商分立存在在巨大的立法技术困难

若民商分立,商法只规定一些自己的内容,则会显得很贫瘠,若采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则无疑是走向了民商合一。

⑤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有时是区分不开的。

eg :甲商品房开发商与自然人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间关系如何?甲方为商事主体,乙方为一般民事主体。

⑥民商合一也并不意味着用一部民法囊括所有的商法内容而是说制定民法典后,不制定商法典,但制定一些单行法规来补充商事立法,如现行民法的票据法,海商法等单行法规。

③民商合一是现仿民商立法的基本趋势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有关经济法概念的争论:

1、大经济法:凡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所涉及的有关财产的规范

2、经济行政法:经济法从属于行政法之下,是行政法之下涉及经济内容的那一部分。 3、学科经济法:经济法只是为了便于学习而设立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部法律。 4、纵横统一论: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以及含有计划因素的横向经济关系。 5、国家干预论:经济法调整与国家干预相关的经济关系。 (二)民法与经济法争论的新视野

由民法与经济法局部交合的领域,商法得出商法公法化即商法经济法化,同时也代表民法在公法化过程中的领头羊的地位。

但民法学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 ,缘其调整基本上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谈不上商法是民法与经济法交合的领域。 (三)民法与经济法浅层次的区别

1、民法推崇意思自治而经济法限制意思自治。

2、民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则进行偏重保护。 3、民法从微观角度入手,而经济法则从宏观角度入手。 4、民法重视经济目标,而经济法重视社会目标与生态目标。

5、相对于经济法,民法更具国际性,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本土性。缘其:经济法反映着的是国家的经济政策,而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政策是不一样的。 6、民法的稳定性较强,而经济法的稳定性较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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