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制度(尚京)

2026/1/16 9:05:49

于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都为法定违约责任,即劳动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侵权行为,而非违约行为。而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大都为约定违约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约定相关条款,如培训条款、保密条款等,在此约定基础上,由于劳动者原因违反上述约定条款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为劳动合同中实质的违约责任。因此,本文在现有《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结合具体法律条款,深入分析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制度,包括专项培训协议与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条款。此外,还将探讨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涉及的违约责任。

一、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含义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在一个有效的劳动合同基础上,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所以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违约责任首先是违约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该违约行为同时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则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但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首先要承担的,也是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规范的主体。

二、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违约责任的特征 (一)劳动者违约责任主要是补偿性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所要承担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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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责任性质有所不同,对劳动者主要是补偿性的,对用人单位重在惩罚性,同时兼顾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1、违约金责任只有劳动者在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义务时才承担。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尽管《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限制,但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和附和性导致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性以及劳动者承担责任能力上的有限性,此种违约金责任也应是补偿性的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这可以有效的限制违约金的数额,消除违约金的惩罚色彩,并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相联系,使得劳动者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更为合理。

2、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限于四种情形: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和因劳动者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尽管没有对赔偿的数额和应于赔偿的项目做出规定,但依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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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可见,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属于补偿责任。这主要是因为,劳动者违约往往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全额赔偿也远远超过了劳动者经济承受能力,更不要说惩罚性赔偿了;且劳动者以工资收入来维持其生存,为保护基本的生存权利,劳动者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限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合理的补偿。因此,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劳动者违约情节的轻重以及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酌情给用人单位适当的赔偿。

(二)劳动者违约责任的承担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首先,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来看,劳动者处于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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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地位,而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其次,从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活动上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对于劳动过错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就不应承担责任。第三,从劳动过程中风险的承担上来看,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既有权支配劳动者的劳动又有权取得劳动所创造的利润,当然也就应当承担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而劳动者只是劳动的提供者,由用人单位组织参与劳动过程,所取得的是劳动报酬,一般不能分享劳动所创造的利润。这样,使用劳动力的风险责任和劳动过程中发生的风险责任就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最后,从目前我国劳动力就业形势上看,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存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局面。并且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不平等的条件下,采用同样的归责原则会导致实质的不平等。因此,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应对劳动者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不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劳动者违约,只有劳动者有过错,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劳动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即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是主观上有过错,无过错不负违约责任。

(三)劳动者违约责任的举证

在劳动者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上,劳动者只对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和劳动者的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合同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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