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2026/4/24 10:16:56

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

缺陷与完善

摘 要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自80年代恢复以来,其发展已有近20年的历史。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90年代初期形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显现出来。任何一种制度都有一个从产生到完善的过程,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亦是如此,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在我国,劳动仲裁制度作为劳动争议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因此,劳动仲裁制度的构建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利能否得到救济,关系到劳动关系能否和谐发展。

本文选择劳动争义处理仲裁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为目标追求,从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入手,在分析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体系、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制度、重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加强劳动争议仲裁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更为畅通、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目 录

内容摘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关系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属性蜕化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不足 (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置不合理 (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设计不科学 (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三、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健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体系 (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制度 1、重申“三方原则”

2、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制度改革 (三)重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内容 (四)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引言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制度萌生于率先进行产业革命的英国。在19世纪,世界各国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没有专门的法律,一般都是适用民事、刑事案件的有关审理方法来处理。后来,英国、法国、新西兰、美国等国家开始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专门机构。英国于1824年制定了《雇主雇员仲裁法》,1889年颁布了《仲裁法》;新西兰在1890年第一个开始实行劳资纠纷的强制仲裁。由此,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开始在世界各国普遍建立并发挥积极作用。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始于国民政府的时期。1926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劳工仲裁条例》首次就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了规定,1930年公布实施了《劳动争议处理法》,并于1932年和1943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成为旧中国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立法。新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可以追溯到革命根据地时期。1931年中共中央苏区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资纠纷由人民法院的劳动法庭判决或者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的评判委员会及设在劳动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处理。1942年的《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对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作出了规定。

现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本文中简称《处理条例》和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届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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