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安委[2009]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局)的部门预案,以及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下同)、化工(含石油化工,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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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中央驻辽企业、省属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大型规模以上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同时报所在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研究确定。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并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并经专业培训的安全评价机构作为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开展全省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等技术咨询服务。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也可选择相应的专家和安全评价机构作为技术支撑机构。
第六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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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风险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风险分析情况;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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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突发事故应急处臵方案。
现场突发事故应急处臵方案应当包括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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