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绿色信贷,持续完善机制—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及其对策分析

2026/1/13 16:36:10

的、不断的有巨大的投入。这种持续的、巨大的投入比起有效的产出来讲,将会产生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以上这些因素不仅对银行存量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带来很大挑战,也加大了银行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投放新增贷款的风险设定和信贷决策的难度。

二是受技术水平、自然条件等客观因素所限,再加上欠缺相应的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制度,会导致银行信贷风险的上升。在现有金融监管与运行体系下,银行无力分担应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社会成本,银行对于贷款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的管理,以及企业利润实现的双重压力,使得与绿色信贷相关的项目面临较为严苛的融资环境。

三是国际公约的延续性问题构成了碳金融市场未来发展的最大不确定因素。《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时间仅涵盖2008-2012年,各国对其有关规定仍存有争议,目前实施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以后能否延续,这是形成统一的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主要障碍之一。

4、绿色信贷实施效果评价滞后

实施绿色信贷实施效果评价就是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提供动力和压力。其中,不仅要有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或企业贷款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措施,而且还要有对切实执行绿色信贷成效显著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的政策。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

一是绿色信贷政策监管没有明确标准。绿色信贷政策出台,评价标准却没有相应出台,银行执行政策没有参照,直接降低了政策执行效果。

二是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效果没有考核,缺少执行绿色信贷政策的激励机制,可能在商业银行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5、地方保护和企业环保违法成本问题

一是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始终存在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采取多种方式争夺银行的信贷资源。那些污染大户往往是纳税大户,是当地政府的经济支柱,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上级考核指标、提升政绩,会千方百计地保住企业。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数据,2003~2005年期间,由于地方政府的袒护,全国7000宗环保违法案件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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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500件得到处理,仅为全部案件的0.71%。地方银行把压力转移到银行上,银行尤其是国有大中型银行,往往也背负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责任,以及“多贷增效”的企业盈利性目标。不少污染企业的产值、效益并不低,还贷及时,还有地方政府做风险担保,符合银行信贷追求“大客户、高信贷”的利润导向性。故逐利动机驱使得银行只看重信贷结果而不看其过程。因此,绿色信贷单纯依赖于银行自律是不够的。

二是长期以来,企业放任污染,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其根源还在于政策的不规范、不合理。企业放任污染获利,只承担了自己企业内部的成本,没有承担由于外部不经济而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即社会成本。企业没有因污染环境而受到相应程度的惩罚,即违约成本过少。现行法律允许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罚款的额度只有10万元,这样的处罚与企业偷排结余的成本相比是杯水车薪。

(二)银行内部机制建设的不足 1、银行内部激励约束不足

前我国部分商业银行普遍对自身应当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了解不深,重视不够,在环境保护以及社会责任等问题的认识上,仍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到位的现象,认为那是贷款企业和政府监督的事情。对于绿色信贷工作,将其看成是一种公益性活动或政策响应活动,而非核心商业元素。因此,在银行内部没有制定明确的绿色发展战略,考核评价中并未真正将执行绿色信贷政策效果与各级信贷人员绩效考核挂钩,为了利润等经营目标,一些银行往往放松标准,变通行事,绿色信贷政策难以充分落实。

2、缺乏绿色信贷的专门人员和机构

大部分商业银行目前虽然接受了绿色信贷的概念,但银行系统缺乏对我国环境政策、信息和管理措施的掌握,银行内部缺乏具备足够环境知识的专门人才队伍和专业机构,信贷人员对环保政策法规了解较少,这些都制约了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深入开展。此外,还缺少推进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对于环境保护做得好或从事有利于环境行为的企业,如新能源、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的企业,银行缺乏有激励性的经济政策,也没有对这些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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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纯依赖环保部门提供信息

虽然绿色信贷是环保部门和银行系统合作推行的一项政策,但在目前的执行过程中,部分银行过度依赖环保部门输送的相关信息,认为绿色信贷工作中的“绿色度”应该由环保部门来界定,甚至希望环保部门直接下发限制贷款企业的名单。但是企业的环境状况是动态的,企业违规黑名单仅仅只是代表某一个时间点上这些企业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环境标准,所以仅仅依靠违规企业名单来进行绿色贷款的操作是不科学的。另外,因为贷款不是瞬时行为,企业从贷款到收回成本都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商业银行对环境风险的认识应当具有前瞻性,变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而不能仅看眼前利益,否则会使银行的信贷风险加大。

4、绿色信贷产品体系还需进一步丰富完善

绿色产品是绿色信贷政策的具体化,只有针对区域环境保护和经济政策所设计的绿色产品方能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商业银行不仅应在控制信贷客户环保要求达标上做工作,更应通过强化产品创新来实现高效的绿色信贷。目前,除少数领先银行外,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还远未形成成熟绿色信贷产品体系,绿色信贷业务仍停留限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投放、评审企业环保是否达标等方面,主要还是依靠传统信贷工具和产品开拓业务和市场,没有深入到核心部分。

5、商业银行信贷覆盖面有限

相当多的中小型污染企业采取民间融资或者自筹资金,基本上不向金融机构贷款。商业银行执行绿色信贷对这些量大面广的污染企业尚不能发挥制约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信贷政策的调控作用对这些企业无从发挥。

三、进一步完善深化绿色信贷运行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绿色信贷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要使环境经济政策真正得到扎实推进,完善相关体系和机制建设是关键和基础。因此,必须将“绿色信贷”作为一项长期性、持久性的基础工作,依据责任、合规的原则,实施“绿色信贷”工程建设常规化管理,构筑信贷支持环保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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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行政管理层面应尽快解决实质性的体制机制问题 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部门行为的调整和约束、银行与各级政府的共识是信贷政策有效支持环境保护的首要前提。

1、改革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一是有必要将环保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大环保指标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比重,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行为,避免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影响,特别是杜绝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各种方式对商业银行信贷资源的争夺。

二是可以考虑由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牵头,促成商业银行与各级地方政府就共同环保事项或流域性事务进行结盟或签署环保协议,形成书面契约约束。

2、加快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培育绿色信贷需求

按照科学发展的机制要求,继续加快研究环境税、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如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的有偿使用制度,以经济利益调节企业的环境行为,创造绿色信贷生根发芽的政策环境。

3、探索建立绿色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

要提高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投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大节能环保行为政策扶持,特别应综合运用财政贴息、费用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政策方式,合理分散金融机构加大对环境保护项目融资支持的信贷风险,解决银行经营中的风险分担、利益补偿机制,从商业运行的角度解决可持续的问题。

一是实行税收优惠、专项补贴。可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核定优惠税率,如对符合国家政策的重大、重点绿色环保项目、企业贷款,财税部门可分档次对其实行优惠税率直至全免。地方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风险补偿资金,运用财政杠杆,对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投入进行补偿,增强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二是探索风险分担机制。一方面,我国作为碳排放卖方,可以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同时,探索完善我国各区域之间的基于节能减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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