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师大网教宪法在线作业(一)及答案[1]

2026/4/24 14:05:49

关于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的法律定位,目前学术界仍有分歧。 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应当设定几个前提条件。一是不能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动摇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二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要考虑切实可行,不能照搬外国的经验。鉴于此,宪法监督委员会以设在全国人大下面为宜。为使宪法监督委员会起到应有的作用,可赋予其以下几项职权:1、通过对抽象的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对相关宪法条文的规定作出宪法解释,此种审查既可以是事前审查,也可以是事后审查。2、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一些重大的违宪行为。3、就宪法条文需要进一步加以补充解释以及法律、法规需要加以合宪性统一解释的事项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解释建议。4、负责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 对审查中发现违宪的应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具体的违宪法律、法规的处理办法。当然,宪法监督委员会所进行的宪法解释工作只是初步的,其最终效力必须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规范宪法解释的形式。从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解释宪法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立法解释的办法解释宪法。2、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宪法。3、宪法监督委员会可以就宪法需要解释的疑难问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下达通知,或者对于地方基层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以批复的方式加以解决。

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哪些决定、决议属于宪法解释,哪些属于法律解释,哪些属于立法,不很明确。为了规范宪法解释的形式,有必要在即将出台的《立法法》中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名称以及法律解释的名称。同时,全国人大应制定专门的《宪法解释法》,确定宪法解释的名称。

(三)确立宪法解释的原则。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实施宪法,宪法解释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对此,学术界持有不同看法。 我国宪法解释的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二是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指通过何种程序和方法来解释宪法,或者说如何科学地解释宪法,使宪法的含义变得清晰明了。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指依据何种精神来理解、补充宪法条文规定的含义。(注:莫纪宏:《宪政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3月第一版, 第80页。)由于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与宪法原则没有本质区别,故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平等原则、议行合一原则、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原则应成为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的基本内涵。关于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纵观世界各国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系统解释原则。 解释宪法的某一规定要从该规定与宪法其他规定的关系中进行解释,而不应孤立地进行解释;2、目的论原则。解释宪法不仅要顾及表面文字,更应注重制宪的目的;3、历史解释与现实解释相结合的原则。解释宪法既要研究制宪者的意图,又要把宪法的基本精神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有机结合起来;4、利益分析原则。解释宪法必须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进行分析和平衡,确定优先利益,并综合和协调其他利益。

(四)遵循宪法解释的程序。宪法解释应遵循何种程序,这与宪法解释的类型密切相关。采用立法机关解释制的,其宪法解释的提案无论是立法机关自己提出的,还是经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的,一律依立法程序进行。采用司法解释制的,其解释程序大多是仿效美国的做法,即法院不得自动解释宪法,其他机关或公民也不得任意申请法院解释,只有在下列特殊情形下才可以请求联邦法院解释:1、联邦以各州的宪法或法律侵犯联邦的权力;2、各州以联邦的法律侵犯各州的权力;3、人民以宪法上所保障的权利遭受联邦或各州侵害涉诉时。联邦法院在接受申请宪法解释的诉状以后,定期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可聘请律师代为辩护,辩论结束后方可判决。当事人如有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诉讼程序,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采用宪法法院等专门机构解释制的,其解释程序也各有特点。有些国家过去只允许政府机关申请解释宪法,不允许个人请求解释。二战后才允许人民提起宪法诉讼。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在解释宪法时,大体都包括有提请、审查、决议、公布等几道程序。

(五)明确宪法解释的效力。宪法解释的效力是指宪法条文释义后的内容在时间、空间上及对人的拘

束力。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立宪解释和行宪解释在效力上是基本相同的,但违宪解释的情况有所不同。在西班牙,如果宣布法律违宪,该项法律就完全失效,这种违宪解释与宪法条文的效力是相等的;而在美国,违宪法律只是对发生违宪的具体案件无效,不能产生与宪法条文同等的效力。

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宪法解释的效力,但从法理上对宪法解释的效力进行考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宪法解释应被视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并具有最终的确定力。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应该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但其作出的补充宪法的立宪解释,全国人大应有权否决。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法律规范因为是经过一般法律程序产生的,故不宜视为有宪法效力,而只应视为有法律效力。4、违宪审查解释的法律效力应以载有违宪审查解释内容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来确定,其效力形式表现为改变或撤销抽象的法律、法规,罢免违宪的行为者等方面。

(六)强化宪法解释立法。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则很难实行法制。针对现行宪法中宪法解释规定的状况,应该加紧制定《宪法解释法》,明确宪法解释的机构、形式、原则、程序和效力,使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成为一个体系严密、内涵清晰的宪法制度,以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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