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这类北欧国家?瑞典工业化并不比德国早,按你刚才的说法也应当属于后进工业化国家吧。北欧的例子也许可以说明后进工业化不能没有国家干预,但是恰恰更说明这种工业化并非没有专制就干不成。反过来讲,有了专制(或者没有民主)“后进工业化”就一定能干成?恐怕相反的例子要多得多吧。
但这姑且不论。我跟人讨论问题从来喜欢退一步讲,就算这两类国家确实需要专制下的工业化,那幺转轨国家呢?
转轨国家确实比较特殊,与其它国家不同。先发展后民主这种说法或许在传统私有制国家有一定说服力,他们可以扶植大财阀,然后经过一个所谓先发展后民主的阶段。对于这条道路我们且不作价值判断,实际上市场国家一开始就是走私有制市场经济这条道路的,只不过国家在这里促进了产业导向、加速积累的过程。而转轨国家不同的就是它先用强制手段化私为公,再用这个手段把公共积累化公为私,这样形成的后果和苏哈托、朴正熙那些国家是不一样的。最大的不同就是对于传统私有制国家来说,如果想要避免大规模社会动荡,民主化面临的其实主要就是一个政治和解问题,不太涉及到经济转轨。
但转型国家就不一样了。转型国家先把老百姓的东西据为国有,假如如今在私有化过程中,用公正的办法解决还好。不但你现在的私有化让人觉得可以接受,当年的国有化也算是有了个交代——当年我是一片好心,为理想而搞的国有化。现在看看国有制效率不行,公平地还产于民,于前于后都不为一己之私嘛。但是,一旦国有财产被看守者悄悄瓜分了,问题就出来了。现在的私有化像是分赃,那幺当年的国有化就像是抢劫了。
不久前有个老兄在网上批评我,说你秦晖既然把当年的强制公有化说成似乎是抢劫了老百姓,怎幺现在又要主张“公平分家”?一边谴责“强盗” 一边又要挤进去“分赃”,天下哪有这般便宜事!这话问得好!我的回答是:这个责问的提出本身就表明“抢劫”与“分赃”这两桩坏事要末都被证实,要末都被否定,两者之一是不能单独成立的。在“分赃”发生之前,秦晖或其它任何人都不能把过去的事说成是“抢劫”。当然,国有制效率不佳之类的话是可以说的。如果现今包括秦晖在内的广大百姓都公平地参与了公共资产的处理(无论分还是卖),这样的“公平分家”当然就不是“分赃”,同时当年的事也就不是通常所说的“抢劫” ——哪有强盗抢来财产自己不能作主而必须分给大家的?公众参与私有化本身也表明此前形成的的确是“公有”财产而
不是权贵的财产,尽管公共财产以强制手段积累也不好,那毕竟还不同于为一己之私而抢劫吧。
所以“民主私有化”一方面当然是对过去国有制效率合理性的否定,但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等于是对过去国有化道义合法性的一种追认,——这一点往往被人忽视,但对于转轨国家的平稳过渡却是至关重要:它保证了即便发生权力交替,统治者也不会被当成“强盗”而受到追究。那些“先发展后民主”的传统私有制国家可以不考虑这一点,这是它们完全不同于转轨国家的。
但是如果在不民主的情况下发生了“分赃”——权贵或“权痞”私有化,那就不仅否定了前产权体制的效率合理性,也等于彻底颠覆了它的道义合法性:既然当家的私分私占公产而公众毫无制约办法,可见此前形成的根本就不是什幺“公”有制,而是统治者用强制手段控制财产,如今又把这种控制权变成了法理上的所有权,那当初的强制不就是抢劫吗?——如果200年后老百姓忘了这件事就罢了,如果没还有忘,社会又民主化了,老百姓有了发言权,那幺这就不光是政治和解的问题了,老百姓就要和你算账了。中国如果走上这条路,后果是相当可怕的。“民主缓行有助于平稳过渡”的大话,到时也就不好讲了。
我要强调的是,即使先发展后民主是有理由的,但“先发展后民主”和“先私有化后民主”也是两回事。如果说 “先发展后民主”是国家对将来的承诺,即将来国家综合国力提高了,反过来再解决国内的矛盾。传统私有制国家没有“分家”问题,这样许诺还好理解。但先搞了权痞私有化无疑会加剧矛盾,假如将来百姓发现当家的借“缓行”之机偷光了“家产”,该怎幺收场呢。
追求广泛的民主,防止在私有化的名义下进行剥夺
汪:我也不赞成先发展后民主的提法。这里首先是需要扩展对民主的理解,不能将民主过程仅仅局限于政治领域。俄罗斯和东欧一些国家在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中同时出现了寡头政治和严重的社会不公,这一事实需要我们思考如何扩展我们的民主理解。在讨论民主问题的时候,需要将社会保护、发展模式、资源分配和社会公正等等均纳入到民主问题的范畴里面。自由权利的扩展是广泛的社会斗争的结果,而不只是自上而下设定的程序的产物。在反对先发展后民主方面,我们有共同点。但我不太理解这和你说的自由放任是什幺关系?因为要民主和自由放任不是一回事,亚当?斯密主张自由放任。但他所针对的不是政体
的专制性,而是强调对私营中小企业自由放任。今天我们提到温州,并不是温州真的就那幺好,我讲的意思就是说确实要让私营中小企业自由发展,而不是去干预他们,但是在非国有化问题上,如果没有民主制度,怎幺能够自由放任它呢?
秦:在这一点上我同意你的看法。无论你愿意与否,非国有化本身当然是国家行为。国有资产本来是由掌权者看管的,假如在非国有化问题上让当官的 “自由放任”,就等于让看守者私相授受,即所谓的权贵私有化,其后果将会非常严重。但是假如国家权力本身是“私有”的或小集团所有的,那幺所谓国家行为与统治者的私人(少数人)行为又有何区别?所以与其说非国有化应当是“国家行为”(这几乎可以说是一句“正确的废话”),勿宁说非国有化过程应当符合民主原则——当然不一定指“直接民主”原则,但至少要有代理民主即所谓代议制民主。
但是,这与反对“新自由主义”又有什幺关系?不是说自由主义反不得,你可以说自由主义,主要是比较极端的自由主义忽视了国家不应推卸的责任(尤其在中国),但不能说自由主义主张限制、制约国家权力有什幺不对(也尤其在中国)。你反对官员“自由放任”地处理公共财产,任意以强权化公为私吗?这太对了!这就要限制他们的权力,这不正是自由主义强调的吗?
自由主义无论“新”“旧”,他们讲的自由都是指统治者不能过分束缚老百姓,让老百姓自由,而这恰恰意味着约束统治者,不让其为所欲为。哪个自由主义者主张对掌权者“自由放任”?越是极端的自由主义不越是要求约束权力吗?你可以指责他对当权者约束过分了,怎幺会指责他对掌权者“自由放任”?倒是反自由的专制主义,包括打着社会主义牌子的专制主义如斯大林主义,才“放任”统治者为所欲为,过去不受制约地没收百姓财产入公库,现在又不受制约地把公库的东西装进权贵或“权痞”的私囊。
任何自由主义者,甚至包括民主社会主义在内的任何非极权的文明思想家,都是讲究“群己权界”的。公共领域要民主,私人领域要自由。美国与瑞典的区别无非就是在某些灰色领域这个群己之界怎幺划罢了。然而在某些国家,最大的问题是在公认的领域里群域无民主(个人或小集团垄断公共事务)而己域无自由(国家权力随意侵犯个人权利)。这两者当然都需要改变!即使对于最极端的自由主义者而言,所谓自由放任也只是针对后者说的。无论诺齐克还是弗里德曼,难道他们会同意某个独夫“自由放任”地把国
库据为己有或私相授受吗?反过来讲,即使对于最极端的社会民主主义而言,所谓民主也只是针对前者说的。即便在 “从摇篮到坟墓”都由民主国家负责的瑞典,难道能允许随意对一个公民实行“群众专政”,或者允许某个自命为代表公益的权力机关随意抓走、关押街上的某个打工者?
汪晖说反对简单地讲“国家退出”,又说不知道我说的“更多些自由放任”是什幺意思。前一个反对我不知道针对谁,我自己不仅从来没有“简单地讲”国家退出,而且从来就反对简单地讲“国家”。但是现实生活无论多幺复杂,理论逻辑却不能“复杂”到混乱的地步。汪晖“复杂地讲”国家如何如何,我以为反而把他自己也弄糊涂了,以至于混淆了两个基本命题:第一,所谓“国家退出”,究竟是官府权力的退出(限权),还是官府责任的退出(卸责)?第二,所谓自由放任,是放任官员“自由”地管制老百姓乃至勒索老百姓,还是约束官员,让老百姓多些自由?
也许是我头脑简单,在我看来,这两个问题还不至于复杂到说不清的程度。首先,在西方国家,由于他们在宪政制度下已经有了权责对应的机制,所以他们的左右派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单地”争论“国家”是否退出的。而我们要讲这个问题,第一,就要问是什幺“国家”?宪政国家,还是非宪政国家?第二,如果现实是非宪政国家,当然也不是除了整天喊宪政就不能谈别的,但既然非宪政体制下权责不能对应,那幺就要分辨:是“权力的退出”,还是“责任的退出”?
我历来主张对转轨中国家要“限权问责”,而不能“扩权卸责”。我以为,不能问责的政府是不应当让它扩权的,同时不接受限权的政府也不能让它推卸责任。在问责方面我不仅不会照搬“新自由主义反对福利国家”的话语,而且比你们(我知道你不喜欢“新左派”这个称呼,就权且以“你们”代之吧)更强调政府责任。而你们中的一些人虽然不喜欢自由主义的限权话语,却好象并不反对“新自由主义”的“卸责话语”。前年我与王绍光、康晓光三人讨论“第三部门” (即民间公益组织),绍光提出第三部门千万不可有限制国家权力的非分之想,但应当为国家接过责任。比方说国家不应当为居民就业负责,他们应当去找第三部门,让第三部门负责安排就业。他也不赞同欧洲国家对民间公益组织承担财政资助责任,说这些组织在财政上依赖政府就影响了其独立性,中国政府就很好,基本上不给第三部门钱而让他们去找老百姓要——当然,他没有说出的弦外之音是:可见中国第三部门的独立性更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