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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
3、各生产业务科室负责向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汇报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并建档登记。
4、各生产业务科室和责任单位负责抓好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具体实施,并将整改结果按时报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复查,并将治理结果建档登记。
5、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最后一周将本季度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1、严格执行不定期(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小分队下井检查和安全员现场督查等多种形式)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立即停止生产,按程序进行排查治理,并及时向公司安监局上报隐患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结束后必须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隐患排查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自检。自检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
4、领导组办公室定期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和总结,并登记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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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季度末矿长组织召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会,总结本季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有关科室科长在《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上签字确认,矿长审核签字,然后领导组办公室起草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并按时向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上报。
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一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臵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二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三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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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物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臵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的。
第四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臵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的、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五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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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称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六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臵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七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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