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121-2003
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标准
Exhaust smoke standard for diesel vehicle
under lug-down test
2003-02-15发布 2003-03-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北 京 市 技 术 监 督 局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标准和测试方法,用于在用柴油车的排气烟度检
测。本标准检测方法和排放限值参照香港环保署的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规(CAP.374中77F(1)(a)部分,2000年6月修订版)制定,本标准的限值在实施后将根据实测数据定期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其中附录A、C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立新、郝吉明、贺克斌、吴烨。
本标准修订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葛蕴珊,郝利君,吴思进,高力平,张付军,韩秀坤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速度等于或大于
50km/h的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
示版本均为有效。因为所有标准都有可能被修订,所以使用本标准的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847-1999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5181-85 汽车排放物术语和定义 3 定义和术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和术语。 3.1最大总质量(GVM)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2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3.3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汽车。 3.4轮边功率
指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在驱动轮上的测量得到的功率。 3.5最大轮边功率(MaxHP)
指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在驱动轮上的测量得到的最大功率。 3.6发动机名义最大转速(MaxRPM)
指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测试中,加速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测量得到的发动机最大转速。 3.7最大轮边功率时转鼓线速度(VelMaxHP)
指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功率扫描实验中,测量得到的实际最大轮边功率点的转鼓线速度。
3.8光吸收系数
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的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 它是单位容积的微粒数n, 微粒的平均投
影面积a和微粒的消光系数Q三者的乘积。
3.9不透光度仪
按GB3847-1999 规定的,用于连续测量排气的光吸收系数的仪器。 4 限值标准及判定方法
4.1 烟度限值及发动机性能要求
4.1.1 烟度限值
2002年12月31日以前领取牌照的柴油车(或采用其它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执行排放
标准中的I类限值,2003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照的柴油(或其它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II类限值,200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照的柴油车(满足欧洲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执行III类限值标准。
表1 加载减速工况烟度限值
I类限值 II类限值 III类限值 烟度值 50HSU 40HSU 29HSU 光吸收系数 1.61m1.19m0.80m-1 -1-1 在3个工况点测得的任何一个光吸收系数k或烟度值,均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相应限值,3个工况点分别是测量的VelMaxHP点、90%VelMaxHP点和和80%VelMaxHP点。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汽车烟度监测人员,可采用目测法测量,柴油车在工作
中不应有明显的可见烟度,烟度值不能超过林格曼1级。
4.1.2发动机性能要求
发动机的最大功率转速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的标定转速的?10%;
功率扫描过程中测得的实际最大轮边功率值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标定功率值
的50%。
4.2判定方法
如果车辆的测试结果不能满足4.1条的规定(包括烟度和性能要求),则该车被判定为
不合格;
在按附录A进行排放测试预检查时,如果车况太差,不适合进行加载减速实验,则该车
被判定为不适合进行检测,必须先进行维护保养或修理,然后再进行加载减速实验;
如果在试验过程中由于发动机故障,使试验被迫终止,该车也被判定为不合格。 5 试验方法
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测试方法采用底盘测功机、不透光度仪和发动机转速计等设备,按
本标准附录A“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测试规程”的规定执行。
试验前应该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仔细检查,以确定是否能够进行后续的排放测试, 车
辆的预检要求见附录B。将被测试车辆放在底盘测功机上,按照规定的加载减速法,测试VelMaxHP、90% VelMaxHP点、80% VelMaxHP点的烟度、发动机转速和实际轮边功率,烟度测量应采用分流式不透光度仪。
6 检测结果与数据记录
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测试的数据记录要求见附录A,检测报告的打印格式见附录C。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测试规程
A1 前言
本附录说明了标准正文5中规定的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测试的检测规程。 A2 测试规程
A2.1 烟度测试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车辆进行预先检查,以保证车辆证件的一致
性和进行试验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检查测试系统和车辆的状况是否适合进行测试;第三部分则是进行烟度测试试验,这部分由控制系统自动完成,以保证试验程序的一致性和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A2.2 预先检查
A2.2.1测试登记完毕后,驾驶操作员应将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前等待试验,并进行预
先检查。其目的是证实车辆的身份,评价车辆的状况是否能够进行加载减速测试。操作员应对车辆的下列部件进行目视检查:轮胎、发动机、仪表盘、传动装置及冷却系统等。 A2.2.2在将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前,检验员应对受检车辆进行以下调整:
A2.2.2.1中断所有主动型制动和扭矩控制功能(自动缓速器除外),例如ABS、ESP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