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艾凯行业数据中心整理
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超过1亿人通过网络进行购物,中国网上零售规模增长迅速,电子商务专业化服务体系正在形成。2014年我国网上药店消费市场规模预计将超过100亿元。
本研究报告数据主要采用国家统计数据,海关总署,问卷调查数据,商务部采集数据等数据库。其中宏观经济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部分行业统计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及市场调研数据,企业数据主要来自于国统计局规模企业统计数据库及证券交易所等,价格数据主要来自于各类市场监测数据库。
第一章 2013年全球网上药店行业市场分析 1 第一节 2013年国际网上药店政策规范 1 一、国际网上药店政策法规 1 一、法律法规
1、美国
美国FDA从1994 年就开始关注网上售药管理,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管理体系。主要法规有《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互联网药店消费者保护法》、《网上药店消费者保护法》等。法规政策的特点明显偏向于市场调节和合同自由以及尽量少的政府干预,但以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条款来限制电子商务合同的自由度。 2、英国
英国网上药店法律法规包括3 个方面:①电子商务领域:包括《电子商务条例》、《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在内的多部法律规范。②医药电子商务领域:《药品法》对药品的销售、供应和广告作出规定。英国允许已注册药房、批发商、销售代理或传统销售中的任何机构,通过网络销售包括处方药在内的医药产品;《药剂师法》专门用于指导和规范药剂师的服务,药剂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应警惕药物滥用现象,供应处方药必须凭借合法有效的处方;《网上药店服务专业标准指南》规定网上药店应保护患者对药学服务的选择,必须提供与药品相关的信息,包括禁忌证和不良反应的所有详细资料,并确保提供的信息与建议是真实、准确的;网站宣传和药品广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邮寄和运送药品应保持药品的质量和确保药品完整、有效,并建立审查跟踪记录等。③网上药品销售伦理准则及标准指南:包括《药师与药店技术人员伦理准则》、《药品销售及供应标准指南》、《药品广告和专业服务标准指南》等与道德伦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辅助。
二、监管机构、职责及手段 1、美国
美国管理网上药店的机构主要有FDA,其主要职责是重点监督网上药店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新药、伪劣药品和无有效处方的处方药。主要手段有:向在线销售处方药(可能是非法的)的网站经营者发送“cyber”信函,警告这些站点的经营者;根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有权对网上销售假药等行为进行执法,参与网上药品有关的逮捕行动;进行公众教育,告诫公众网上购药可能导致的一些危险。 美国国家药房管理协会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oardsof Pharmacy,NABP)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对获得所在州和调剂医药品所到州的许可和符合其审查要求的合法网上药房进行“网上药房执业网站认证”,主要手段是制订了一套严格的“网上药店开业站点认证”计划
(Verified internet pharmacy practicesites,VIPPS)认证标准。经认证的网上药店须遵从关于发放许可证、处方药、患者资料、患者与药剂师之间的交流、存储与运输、非处方药、质量保证体系等几个方面的要求。
美国FDA非常重视与司法部及相关行业协会的联合,充分发挥各自在网上药房相关领域的监管、规范和教育职能和作用。其他的机构还有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麻醉药品强制管理局(DEA)及网上药店所在州的医药管理部门等。
2、英国
在英国,药品与健康产品管理局
(Medicines andHealthcare Products Regulatory Agency,MHRA)是对网上药店进行监管的政府部门,根据《药品法》、《网上药店服务专业标准指南》等对药品供应、信息与建议、邮寄和运送药品等环节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保障英国境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卫生保健产品的质量安全及有效。主要的手段是监督网上药店的药品销售和供应行为,对销售和供应假劣药品的网站进行打击查处,维护公共卫生和保障患者的安全健康。 英国皇家医药学会
(The Royal 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Great Britain ,RPSGB)主要负责对网上药店申请注册的审核,通过制订一系列伦理准则、标准指南以及实行相关的“网上药店标志”(IPL)计划来指导并规范网上药店和药剂师的服务,也对网上药店及药剂师进行日常监管,但主要侧重点是监管药剂师的服务及查处没有注册的网上药店。
其他的机构还有包括对广告进行总体监管的英国广告标准局、对非处方药广告进行监管的英国所有权协会、对处方药广告进行监管的英国处方药准则实践协会在内的广告监管行业协会联合政府部门。 三、行业自律
在国外,如美国、英国的行业协会在网上药店的发展和监管中发挥其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