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简答题(含答案)

2026/1/20 22:42:30

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53、《票据法》规定的各项期限如何计算? ——《票据法》第一百零八条(1996版)

答: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54、简述承兑的定义及相关规定?

——《票据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节?(第二章第三节)

答: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55、如何理解《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答:第十八条 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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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56、请简述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应记载的事项。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答: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57、《票据法》中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哪些事项?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答:第二十七条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58、《票据法》中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哪些事项?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答: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59、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十四条

答:第十四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60、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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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十六条

答: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61、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应如何签章?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二十三条

答: 第二十三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2、票据债务人对哪些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三十八条

答:第三十八条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63、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持票人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如何操作?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六十七条

答: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4、银行应如何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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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七十条

答:第七十条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帐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65、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体的条件?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七十六条 答:第七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66、请简述商业汇票付款期限的计算方式。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八十七条 答:第八十七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67、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九十二条

答:第九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68、信用卡持有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百六十条

答:第一百六十条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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