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6/1/25 18:27:22

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搬迁补偿或者恢复重建项目的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内县级实施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十二)协助配合信访部门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做好移民区的社会稳定工作。

(十三)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审计与外聘中介机构审计制度、建设工程双合同制度,接受和配合监督、审计、稽察。

(十四)承办省移民局,州委、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责任、实施和工作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民机构建设,保障移民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移民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乡(镇)移民安置工作。

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按照项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移民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和档案实行全方位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配合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实物调查、项目勘测设计等工作,参与建设用地征地和土地的调整以及埋设界桩等工作。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移民安置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编制拟订移民工作宣传手册、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按时上报移民安置项目投资计划、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报表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年度移民安置项目投资计划。

(四)负责将经国家和省核准的移民实物指标及补偿补助费落实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

(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六)做好移民来信来访工作,参与处理库区突发事件;编制移民安置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并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补偿投资,对移民安置任务、质量、资金、档案管理负总责。

(八)负责省、州组织实施以外的移民安置项目及专业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和单项移民工程的监理委托工作。

(九)及时按工程进度拔付各项移民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十)组织对移民的技能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对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管理,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工程项目的自验报告,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移民安置其他任务。

第三章移民安置

第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经省移民局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或者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项目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严格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移民安置区(点)规划应当以提高城镇化水平为目标,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三产业发展和多元民族文化挖掘,建立一批具有民族特色的村落。

第十条 移民安置区(点)规划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使其符合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为了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使移民安置后生活相对稳定,针对怒江水电移民的实际情况,以下项目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

(一)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移民户,应当给予建房困难补助,使其可修建基本用房。对移民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25m2且建筑结构达不到砖混结构的,按人均建筑面积25m2的砖混结构(或者相当于砖混结构)标准计算补偿费。

(二)对学校原教学楼、寄宿生宿舍,医院原门诊、住院部房屋低于框架结构的,复建时按照框架结构进行规划并计列投资。

(三)对移民居民点(住宅小区)和公共房屋建设,按照有关抗震减灾的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助。

(四)为保护生态环境,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改造)沼气池,配置太阳能热水器等能源设施,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五)移民集中安置区应当进行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耕地亩产值以库区实地测算的平均亩产值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该耕地征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计算。

(一)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该园征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计算。

(二)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三)征收未利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该项目占用旱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的1/2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工程所在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于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下限的,按照国家规定范围的下限建设;对于原标准、原规模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照国家规定范围的上限建设。

第十三条 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移民生产生活恢复期补助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计入移民个人财产,专项用于移民住宅建设或者自行安置包干费用。其他补偿费计入集体财产,专项用于解决移民的生产开发和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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