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授信项目现场调查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授信决策机制运行质量,明确授信项目现场调查范围、程序及调查内容,根据《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授信集中审批实施方案》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授信项目现场调查(下称“现场调查”),系指尽责审查人员在对授信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对项目重大风险点、可疑事项、资产核实等所进行的现场调查活动,目的是为尽责审查提供第一手现场调查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调查人员,系指获得我行尽责审查岗位任职资格,且已被聘任于尽责审查岗位的风险经理或助理风险经理(下称“现场调查人员”)。
第四条 现场调查人员应独立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并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调查意见。
第二章 现场调查范围、分工和工作程序
1
第五条 下列授信项目纳入现场调查范围:
(一)济南分行及各市分行发起授信项目中,属总行、省行问责审批人审批权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
1、新准入客户的授信项目。
2、含有新建项目贷款(含技改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授信项目。 3、申请核定授信总量金额达到或超过2亿元存量客户的授信项目。 4、申请新增授信额达到或超过上期核定授信总量金额30%的授信项目。
5、上期授信总量批复执行期间,出现贷款分类降级、未按批复规定落实授信条件、发生重大事件报告所列情形的授信项目。
6、上期非总行、省行审批的授信项目。
7、省行风险管理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其他项目。 (二)省行本部及省行直属机构发起的授信项目,由省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 现场调查的业务分工
(一)济南分行及各市分行现场调查人员,负责本机构发起业务的现场调查。
(二)省行风险管理部现场调查人员,负责省行本部及直属机构发起业务的现场调查。
(三)省行风险管理部也可根据需要,指派辖内各级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对非本机构发起的授信项目进行现场调查。
第七条 现场调查的工作程序
2
(一)济南分行及各市分行发起业务,由所在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自行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省行本部及省行直属机构发起业务,由省行风险部确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
(二)对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授信项目,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省行尽责团队主管)指定1-2名现场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三)现场调查人员接受任务后,对业务发起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分析,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查内容,结合授信项目实际,制定现场调查工作计划,主要包括:
1、确定现场调查的内容; 2、拟定对客户进行访谈的提纲; 3、提出察看生产经营现场的计划;
4、提出向行内外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查询的计划;
5、在与业务发起部门协调一致后,确定现场调查的时间和进度。 (四)现场调查人员在完成现场调查后,按本办法第四章要求撰写现场调查报告,连同授信申报材料一并报省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尽责审查。
第八条 在确保现场调查人员充分履行其职责,并确保独立性的前提下,业务发起部门可申请风险管理部门在业务发起阶段提前介入进行现场调查。
第三章 现场调查的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现场调查的内容包括规定调查内容和选择调查内容两部分。规定调查内容是指通过规定方式对规定内容进行的现场调查;选择调查内
3
容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授信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条 不含新建项目贷款(含技改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授信项目的规定调查内容、调查方式及调查要求:
(一)对客户是否具备借款人资格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访谈、察看客户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原件)、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等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应明确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人资格。
(二)对客户真实借款意图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访谈,了解其经营发展略、产供销情况、资金需求形势、借款用途,以及察看相关生产经营现场的形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结合对其财务及其他资料的分析,对客户真实借款意图作出判断,对授信项目金额设定、授信品种设定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三)对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生产人员访谈,察看其主要生产经营现场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结合对其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分析,判断其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
(四)对客户存货情况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访谈,察看主要存货现场,察看客户存货信息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及附注、存货明细帐、仓库进出明细帐等),以及其他必要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结合对其财务及其他资料的分析,对存货数量和结构是否合理、存货周转水平是否正常、存货价值是否存在虚高、存货潜在损失所产生的影响等做出判断和评价;同时,通过现场了解客户主要原材料供应方式和结算方式,判断客户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以及制约原材料供应的重要因素,如有必要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