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13
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
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
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4.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
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7. 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
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8.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
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0.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
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1.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12. 不算建筑面积的部分: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计容面积计算:
1. 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计入容积率。 2. 建筑外墙装饰、保温层不计入容积率。
3. 无偿移交政府或业主的非营利性用房不计入容积率,包括社区服务、物业管理、中学、
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公厕、供配电、给排水、热力、环卫、煤气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4. 住宅建筑面积除阳台及入户花园外,如户内设备房等均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5. 住宅阳台不论是否封闭,均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入户花园按投影面积的一半
计入容积率,阳台及入户花园投影面积不得超过住宅户内投影建筑面积(含阳台及入户花园)的25%,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6. 底板标高与阳台或室内地坪高差小于30厘米的有顶盖平台(如装饰性阳台、花台、设
备平台等,以及可通过改造增加建筑面积的构件)均视同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容积率。
7. 建筑底层非营利性的架空层,作为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交通通道的不计入容
积率;作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的计入容积率。
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 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垂直投影面积。
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独立的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关于基底面积的具体测量计算方法国家还没有专门的规范。如果参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建筑基底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建筑基底面积中,未与地面接触的首层阳台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密度,但须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入容积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