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发[2007]181号

2026/4/24 5:55:19

(二)变更工程未重新组织招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在±15%以内(含15%),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后让利一定的幅度,让利幅度在合同中约定;

(2)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后让利一定的幅度,让利幅度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应当做到审批程序规范、相关资料完备。建设单位应当按月分项目汇总工程变更情况,报市发改、财政、审计、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备案。

本章有关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中明确。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相关资料不全的,工程变更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并视情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五章 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执行工程建设规范和有关强制性规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力争达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标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必要约定。同时,围绕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工期管理,研究制订相关制度和措施,并选配专门人员组建工作班子,负责从勘察、设计、到施工各阶段、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对相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按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落实各项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必须确保中标项目经理进驻现场,并不得随意更换。对中标项目经理实行押证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工序管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严禁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

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到场检测、验收,确保隐蔽工程质量并如实反映隐蔽工程量。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选派相应专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项目部进驻施工现场,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押证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履行职能,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市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会同建设单位做好对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资质(资格)的审核工作,有效杜绝利用假资质、借资质、挂靠项目经理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参与投标,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倒排工程实施进度,合理确定工程实施各阶段、各环节、各工序的工期,排定工程实施详细计划并严格付诸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 对市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填制“项目实施情况月报表”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 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工期,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并拟定施工组织优化方案、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及相关专业部门(机构)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议意见,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延长工期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六章 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严格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建设资金年度总预算,拟定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方案及财政安排资金、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等部门及相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资金落实计划,积极筹措和调度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建设单位在自筹资金过程中,经市政府同意拟对外融资或向上争取资金的,市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应当给予全力支持,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资金计划统筹管理,其使用应当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应当执行“按年度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并严格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工程

进度等相关资料;

(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

(三)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市财政拨付。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应当坚持“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并严格实行比例控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办法,不得突破本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严格的内部审核、把关程序及相应的配套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的要求,切实规范工程价款支付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严格控制工程价款的支付比例,不得突破以下最高支付比例限制规定:

(一)签订工程合同到进场施工前,付款比例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5%; (二)工程进场施工到竣工验收前,按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付款;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累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65%;

(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余款按合同约定付款;同时,工程施工类项目必须按合同价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清算;

(四)到与勘察、设计相关联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勘察费、设计费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其余20%待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清算;

(五)材料、设备采购的付款办法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根据市场供求等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项目必须单独编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内核算和管理,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价款支付等情况的督查,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第七章 项目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二)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同时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附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征得市财政部门的同意;

(三)市财政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价机构)需会同市招投标中心等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初审,三个月内由市财政部门作出

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市财政部门抽查复审的,作出审定意见),并书面批复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市审计、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

(四)建设单位以市财政部门批复为依据,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与市财政部门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结清应交市财政的项目建设剩余资金;同时,完成工程档案资料归集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编制等工作,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应当在项目完工后六个月内组织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征得项目竣工验收牵头部门的同意。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先按建设周期或单项工程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和工程竣工验收,待项目全部建成后再进行项目竣工总决算和项目竣工验收。

对列入年度国家审计监督计划的项目,其竣工决算审查由市审计部门负责直接进行,财政部门配合。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三审”(审核、审查或审定、审计)责任制,加强对项目竣工决算的把关和监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决算负有审核责任,并对提交市财政部门的项目竣工决算负责。建设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或者核减幅度过大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提请有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单位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实质性处罚,同时记不良信用记录。其中,核减幅度超过5%但在10%以内的,施工单位必须承担50%的审核费;核减幅度超过10%的,必须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审核费。

市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决算及有资质的社会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负有审查(审定)责任,并对作出的审查(审定)结论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决算,市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以及对委托审查项目进行抽查复审的比例应不低于50%,其中决算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直接审查或进行复审。对于建设单位在审核项目竣工决算过程中工作失责或者弄虚作假、社会审价机构审查失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审价报告的,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审查(审定)情况负有监督审计责任,并对作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市审计部门应当积极履行国家审计监督职能,对经财政审定的决算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执行国家审计,对其他项目按不低于5%的比例实行抽复审。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竣工决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竣工报告),由市发改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市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福利设施; (二)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及市级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 (三)机关办公设施、经济适用房、政府公房等。

其他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结果报市发改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主


宜政发[2007]181号.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宜政发[2007]181号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